殼公司股東變更了還有責任嗎
⑴ 請問下公司轉讓後(法人和股東都變更後),後期公司發生什麼債務和違法的事,原法人和股東還會承擔責任嗎
一般在變更了工商登記的情況下不會承擔責任,如在其任股東或法人期間未履行出資義務或其他義務的還得承擔當時的相應責任。
⑵ 公司原有債務在公司股東變更後原股東需負責任嗎
股東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責任,如果你說的公司沒有出資不實、抽逃資金等行為,對公司債務,股東是不承擔額外責任的,否則要在不實的出資額度內承擔責任。
⑶ 公司股東變更後,原股東承擔後發生的法律責任嗎
不承擔。原股東只對自己在位時的承擔法律責任。
⑷ 股權轉讓後股東承擔責任嗎
股權轉讓後,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責任。因為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
特別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1、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規避義務、逃避債務
現象: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逃避債務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2、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並不能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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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釋(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⑸ 關於股東變更後是否還要承擔以前偷稅的責任
就此案而言,我是這樣看這個問題的:
對問題的回答:
1、舊股東。
2、不是。
3、逃稅罪的追究不會因犯罪嫌疑人事後的行為而對其產生影響。
原因:
1、對犯罪行為的追究是對犯罪當時行為的追究。如果舊股東對逃稅行為有責任,當然要追究該自然人的責任。如果新股東對逃稅行為沒有責任,當然不會追究該新股東的責任。
2、對於逃稅罪來說,可能會同時追究單位與自然人的責任。對於自然人來說,應追究對於逃稅行為有責任的人(也就是題中說的原股東)。對於單位來說,公司還是那個公司,如果公司被罰款,那公司就應該承擔罰款。從單位罰款這個角度來看,新股東也會受到損失。但是,這確實是公司的損失。新股東如果逃稅行為沒有責任是不會受到處罰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哈。
⑹ 原股東變更以後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
新、老股東之間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債務債權糾紛。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切記要注意股權轉讓與轉讓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承擔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約定股權轉讓款之後,即受讓人應當按協議約定支付款項,出讓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讓義務,辦理股權出讓的各種必經程序。至於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理及股東內部責任的承擔則屬於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議,協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訴來解決相關紛爭。退一步講,即使股東想將這兩方面的事務一並解決,也一定要在相關協議中約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因法律關系的概念混淆而產生爭議和訴累,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⑺ 空殼公司轉讓要負責任嗎
轉讓空殼公司本身是合法的,但得看持有人怎麼維護和操作。在正規的企業轉讓操作下是不違法的,但是空殼公司在注冊成功後每個月都要按時進行零申報,每年也要參加年檢,否則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甚至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如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空殼公司來進行詐騙行為,危害社會治安,威脅社會財產,破壞力也是非常大的,畢竟責任人非常不明確。空殼公司雖然沒有委任董事也沒有開始營業但是公司公章等資料齊全,收購方只要提供相關資料文件即可立即使用或者擁有公司,轉讓手續辦理起來非常快捷。現如今,空殼公司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十分廣泛,由於這種公司沒有開展業務不存在原始風險,因此接收方不必擔心其是否存在歷史遺留的債權債務等風險。公司轉讓尤其需警惕那些抽逃注冊資本或者注冊資本出資不實的公司,為避免自己掉入這種陷阱,在轉讓時一定要找相關代理機構的專業人員陪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