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股東受讓
Ⅰ 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東股權轉讓如何進行納稅
中外合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以上述計算的轉讓所得為計稅依據,根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征免稅按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
看個活生生的例子,會好理解一點:
某中外合作企業的外方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中方股東,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納稅輔導,共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348萬元,保證了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相關事實
中國境內的A中外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業務范圍為礦產勘查,注冊資本2500萬元人民幣,其中外方加拿大M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持股比例為61%,中方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持股比例為39%。
2009年12月,M公司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權作價15500萬元人民幣轉讓給B公司。
案件處理
2010年,稅務機關從B公司獲悉,M公司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權轉讓給了B公司,這一消息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
稅務人員調查後獲知:M公司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作價15500萬元人民幣,同時截至轉讓股權前,M公司以現金和其他出資方式實際累計出資2019萬元。認定相關事實後,稅務機關告知境內受讓方B公司,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對非居民企業外方M公司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但就以上股權轉讓行為,M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其所得應按照中加稅收協定第二十條中的「其他所得」類在加拿大繳稅,並提交了《關於在加拿大繳納稅款的申請》。經核查,稅務機關認為,M公司上述交易事項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收益,應適用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三條中的「財產收益」類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適用第二十條。
經過與企業進行多次宣傳解釋與溝通,最終達成共識: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三條,M公司應就其在中國境內轉讓股權取得的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以及國稅發[2009]3號文件的規
定,M公司取得的轉讓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15500萬元減除其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2019萬元後的余額確定,即應納稅所得額為13481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348萬元。該筆稅款由B公司負責扣繳,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M公司轉讓股權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其所書立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依「產權轉移書據」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即8萬元。最終B公司扣繳M公司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共計1356萬元。
案例啟示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以確立和完成一個項目而簽訂契約進行合作生產經營的企業;是一種可以有股權,也可以無股權的合約式的經濟組織,合作雙方可以成立法人企業,也可以採取非法人的方式合作經營。但無論是否有股權,或是否成立法人企業,一方投資者轉讓其在合作企業或合作項目中的股權或權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都屬於財產轉讓的范疇,並通常適用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應該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經營的情形下,非居民企業可能因派人進行日常經營管理等而在境內構成機構、場所,其轉讓股權或權益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則非居民企業對轉讓所得適用的稅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稅率扣繳。
通過這個案例應該認識到,對於稅務機關而言,鑒於非居民企業稅源與居民企業密切相關,因而以居民企業為抓手是做好非居民稅收管理的有效保障。同時,針對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協定有關規定理解存在困難的情況,稅務機關要加大稅法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使內資企業也能了解國際稅收法律及政策,明確其在跨國交易中的責任和義務。
此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與非居民企業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或領受(簽訂合同不一定在境內),簽約雙方均應作為印花稅的納稅人,這也是非居民企業和稅務機關在稅務處理過程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Ⅱ 我們公司的外方股東把股權轉讓給境內的自然人,需要由被投資企業源泉扣繳所得稅嗎
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因此,外方股東把股權轉讓給境內的自然人,應該由受讓方代扣代繳所得稅。
Ⅲ 外方股東將股權轉讓,受讓方為中方,原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股權轉讓款如何匯出境外
我們公司和你們一樣,外方轉股權給中方,企業轉內資,下周也要開始辦理了。我咨詢了當地外管局,股權轉讓款要經他們審批,填寫一個單子購匯匯出境外,不可以人民幣形式自行交割。僅供參考
Ⅳ 已經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能否將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法律依據是什麼
這有什麼不可以的。公司法里都有的。
1、如果股東是一個老外的,那恭喜你,你就變成一人內資企業了。
2、如果股東是一個老外,一個中國人的話,那你就變成有股東會的內資企業了。
3、如果股東是2個老外,一個中國人的話,其中的一個老外把股權裝讓了,那你就是中外合資企業;如果2個老外都把股權轉讓給你的話,你就變成內資企業了。
4、以此類推
Ⅳ 股東為外籍身份,以中國國籍進行了注冊登記,請問是否構成上市實質性障礙怎樣解決
首先,公司的性質應該被定義成內資企業,公司注冊成立後的股東國籍變更不會改變公司性質;至於虛假身份的問題,這個就不懂了,一同請教
Ⅵ 外資企業股東股權轉讓,用不用交稅,怎麼交,交的比例
外資企業股東股權轉讓,需要繳稅,詳見國家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第一條關於股票(股權)轉讓收益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仍應按財政部(87)財稅外字033號和財政部(84)財稅字第114號文件法規,依2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轉讓上市企業的股權,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該外籍人士轉讓股權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還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相關規定接受稅務機關程序管理。
Ⅶ 股東(外國人)要轉讓股份給外國人是否在國內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條例第五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轉讓財產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因此,該外國人應在國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Ⅷ 內資公司股權轉讓給老外,怎麼操作
原來公司是自然人股東,現在是打算部分股權轉讓給老外(這里特別指出是部分)。如果按照正常理解原來的內資企業在轉讓完成後就變成中外合資企業了。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就出在「部分」上,按照中國合資的規定,成立合資企業"中方必須是法人單位(也就是公司),外方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公司「你想做的跟這個規定是有沖突的。所以是不可能成行的。
不過也不能籠統的說我上面說的完全不對,有一些特殊的地方是可以這么操作的(例如:上海市 上海市的浦東新區和最近炒的比較火熱的自由貿易區)這兩個地方就是容許中外合資企業由中方和外方的自然人合資。
個人建議是最好去咨詢一下當地的商務委員會,確定一下當地能不能這么操作。
Ⅸ 外籍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是否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第一條關於股票(股權)轉讓收益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仍應按財政部(87)財稅外字033號和財政部(84)財稅字第114號文件法規,依2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轉讓上市企業的股權,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財產收益第四款規定,轉讓一個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於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
第五款規定,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該項股票又相當於參與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權的25%,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
對於貴企業的情況應適用中美協定第十二條中第四款的規定,所轉讓股權的公司為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應在我國徵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士轉讓股權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還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相關規定接受稅務機關程序管理。
一、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Ⅹ 外資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外資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不設董事會的中小型微企業,股東可以直接向其他股東送達《股權轉讓通知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但是《公司章程》對於股權轉讓有另外規定的,從其規定;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如果股東未出資完,應當暫且不發,或者在出資證明書上表明目前出資多少),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4)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外資公司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4、明晰股權結構
5、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