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東借款法律風險
首先應當分清是股東出資還是純粹借貸關系,如是前都就是投資而不能抽逃,如是後者僅是借貸關系。前者可以分紅,後者可以得息。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2. 請問有限公司向法人股東借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法律依據是《抄合同法》,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下)。
2、有限公司向法人股東借款是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3. 公司跟股東借款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公司向股東借款,與向其他企業或個人借款是一樣的程序。
只要有借款合同就可以了。
做賬: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股東
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付款)
還款
借:其他應付款----xx股東
貸:銀行存款
注意:在支付借款利息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20%;借款利息在沒取得正式發票的情況下,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有不明白,或想避稅,歡迎追問
4. 公司向股東借款是否合法
都在放屁,回答完畢!
5. 公司對股東借款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作為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其對股東的借款不承認任何責任。
但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可用於轉讓等用來償還其債務。
6. 公司向股東借款用於投資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公司向股東借款用於投資,只要依法納稅,就沒有稅務風險。
公司向股東借款用於投資是否存在稅一個公司注冊資本10萬,另跟股東借款100萬,110萬全部用於投資,公司盈利後就分期還股東的借款。還借款不用交所得稅,但股利分配要,這樣做合法。
7. 公司是否可以向股東借款,合法嗎財務上如何處理謝謝!
可以,公司是可以向股東借款的。
借:貨幣資金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
8. 企業向股東借款稅法上有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向股東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稅前扣除:
1、借款金額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金融企業為5:1);
2、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8)公司向股東借款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
目前企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銀行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貸款。
2、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貸款。
3、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貸款。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投資的中長期貸款。
按貸款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
1、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貸款。基本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設計,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構成或組成的工程項目的總和,包括新建項目、擴建項目、全廠性遷建項目、恢復性重建項目等。
2、技術改造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中長期貸款。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在企業原有生產經營的基礎上,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廣和應用科技成果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企業抵押
企業貸款對象:工商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客戶,經營情況良好。
企業貸款期限:一般為1-2年
企業貸款金額:10萬~50萬元
基本要求:
1、注冊於上海市的中小企業。
2、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無不良信用記錄。
3、公司注冊與營運3年以上,最近一年年營業額300萬以上。
9. 股東借款有哪些稅務法律風險
從法理上分析,公司和股東均為相對獨立的法律主體,二者在人員、資產、責任等方面相互對立,不得混同,股東不得以其股東身份隨意侵佔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國家、債權人、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以各種方式從公司抽取資金的行為。雖然法定注冊資本制改認繳注冊資本制以後抽逃出資將不再承擔刑事責任,但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得因股東的不當行為受損害,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在支付股息、紅利後,股東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部分投資者為了規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就希望通過借款的方式變相發放股息、紅利。但是稅務機關不會認可這種操作方式的,因為稅法上有個實質課稅原則。
因此,為防止個人投資者以借款之名掩蓋分配利潤之實,財稅〔2003〕158號規定股東在一個納稅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向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