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首次會議由
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首次會議由誰主持
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⑵ 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召集人是誰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首次會議由誰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8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⑷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第一次會議主持人是( )
第一次會議根本還沒選出誰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怎麼會讓他們主持呢,肯定是出次最多的說了算所以是C了
⑸ 【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程序是怎樣的
股東會,監事,會議,召集,主持,股東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監事會或股東會,監事,會議,召集,主持,股東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⑹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在程序上應注意哪些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的召開,在程序上應注意: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 )召集和主持。
D
答案解析復:
[解析]
根據《公司法》的規制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後的股東會會議,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誰在何時召開會議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
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 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 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 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 過。
⑼ 股東會議應該由誰來主持
首次股東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首次會議由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1)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