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上市
Ⅰ 什麼是暗股股東
暗股股東是:
隱名股東的出資通過顯名股東登記,用別人的名義出資入股,簽定代持股權版,協議內容規定權代持人與委託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期限等,暗股股東風險比較大。
(1)隱名股東上市擴展閱讀: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Ⅱ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目前,公司經營中代持股份的現象比較多,但是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隱患也很多。
產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實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所以,找別人代持股份。二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份。三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別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就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協議書。如果代持股協議書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協議會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在簽訂合同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是沒有約束力的。這樣對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就會產生如下的風險:
一是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二是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三是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四是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代持股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因此,准備或已經採取代持股方式運行的出資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風險的評估工作,根據所出資公司的實際經營行業、法律規定、人員組成等相關情況,了解可能出現問題的環節,及早做好准備,做到有備無患。
Ⅲ 何謂「上市」,詳細說明一下「隱名股東」謝謝~
你好,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需要資金。上市就是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
隱名股東就是那隻有公司名而沒有老闆名的就是隱名股東
Ⅳ 非上市公司即將被收購,債權人能轉股權成為公司隱名股東嗎
債權人可以債轉股將債權轉成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
Ⅳ 進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有什麼權利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相關權利:
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
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
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Ⅵ 企業上市前法人代持小投資者股權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
(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
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對於這個方面,騰訊眾創空間做的還可以。
Ⅶ 有限責任公司的大部分職工作為隱名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在企業上市前該如何處理盼法律權威予以解答!
一、一般這樣的職工股東往往有把股份轉讓給親戚朋友的事情 (如退休、困難職工)。親戚朋友不一定是企業的職工。這將造成上市的實質性妨礙。
強硬的辦法是 大股東回購。用三到五倍的價錢收購這批內部職工股。
緩和的辦法是 設立企業法人 將對擬上市公司的股份傳為對該企業的持股 就是將分散的持股合並到企業法人中。
第三 是交付信託 由信託公司代管,
後兩種情況可能時間上會慢一點 肯定會延長上市的時間 增加各項費用。
感覺和動遷差不多
建議還是採用第一種辦法快速直接,不拖泥帶水。
Ⅷ 隱名投資人如何規避風險 隱名股東法律地位
隨著新公司法的頒布完善,以及沿海特區、西南部經濟迅猛發展的勢頭,還有國家對於外商投資、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限制,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隱名投資人」,用隱名的方式投資,跟以前的「隱名買房」,「隱婚買房」一樣,都有著諸多的規避便利,以及更多的潛在風險。雖然處於剛性法律和利益,必須這么做,但也要在法律模糊的界帶內,用最高的技巧去規避風險。一、隱名投資的概念、層出原因及表現形式 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由於種種原因,以他人名義出資或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記載於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為顯名出資人,實際出資人為隱名出資人。投資主體上,隱名出資人可以為自然人或公司;投資形式上,隱名投資人可能附著於一個或幾個顯名股東身上;在經營方式上,不管隱名出資人是否控制、參與管理,或只是純分享股東的權益與分擔股東的風險,都屬於隱名投資。 隱名投資出現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法律、法規對投資的限制,出於規避法律的需要,或者投資者的身份不宜公開,或者為享受國家某些優惠政策等等,投資者不得不採取隱名的方式。隱名投資的具體表現形式現以內資企業及外資企業為例進行說明。 @在內資企業中的存在的隱名投資表現形式: 1、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享有購買股權資格的人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而擁有經濟能力的投資主體不享有購買資格。 2、公司法規定未上市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年限內發起人股份不得轉讓,據此,原投資人有意提前轉讓股權時無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因此用私下的協議轉讓形式進行變通。 3、境外投資者用國內投資者的身份設立生產性企業的情況也有存在,原因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時需受到注冊資金限制,並且在購買集體土地使用權方面也有諸多困難,而內資生產性企業在受讓集體土地使用權方面受到的限制較為寬松。 @在外資或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存在的隱名投資表現形式: 1、境外投資者在國內設立外資企業通常採取授權資本制,分期進行出資,有些境外投資者第一次在國內投資失敗後,第一個設立的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尚未出資到位,債權人往往會採取追訴股東的形式主張其債權,境外投資者在設立第二個公司時,為了規避補足注冊資金的償付責任往往利用隱名投資的方式進行變通。 2、境外實際投資者不經常到國內,或者基於信任關系將股權交給另一名境外投資者管理,在香港地區通常採用信託管理的方式,這種情況還往往涉及到信託投資法律關系。 3、中外合資企業或者外商獨資企業可以享有某些稅收優惠政策,為此一部分國內投資者借用國外投資者的名義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或者外商獨資企業。 4、在中外合資企業中不允許個人成為中方投資者,所以產生了在外資企業中有國內個人充當隱名投資人的現象。 二、隱名投資的法律性質與產生的法律糾紛的處理 隱名投資性質上實際是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的一種內部契約關系。從法律特徵來看,該內部契約屬合同之債的關系,屬民法的意思自治范疇。在實踐中,因隱名投資造成企業產權不明而產生的糾紛大量存在,並且通常較為棘手。常見的因隱名投資引起的法律糾紛為兩類:一類為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之間的確權糾紛、利潤分配糾紛;另一類為隱名或顯名投資人因股權轉讓、公司經營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 對隱名投資法律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1、實質說。認為無論出資人是誰,事實上做出出資行為者應當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即實際出資人視為公司的股東。2、形式說。即認為在借用名義出資的情形下,應將名義上的出資人視為公司股東。 因此,在解決隱名投資法律糾紛的問題上應當採用實質與形式相結合。公司法屬於典型的團體法,但也有個人法上的規范,在與公司法相關的法律關系中,有的屬於個人法上的法律關系,應當優先考慮個人法規則的適用。顯名投資人與隱名投資人之間的契約屬於個人法上的法律關系,收該契約影響的只是該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所以就其之間產生的爭議,應當用個人法則進行調整。而就公司債權人而論,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應按照形式主義規則,其對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則屬於團體法上的關系,應適用團體法進行調整。國外投資人以隱名投資方式在中國境內經營的現象由來已久,糾紛數量也在近年呈上升趨勢。外商以隱名方式投資,有一部分原因是外商對我國投資法律不清楚、不了解,但更多的則是因審批手續繁瑣、審批要求嚴格而意圖規避法律規定。另一種形式的隱名投資是中國國內投資人以隱名投資方式成立外資企業。對於第一種隱名投資,即外資隱名於內資企業,不同的法院具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主流的觀點是,只要沒有惡意串通違反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只是為了規避法律的限制或是為了防止引起社會的關注和暴露自己的經濟狀況等,法院就不會輕易認定其無效。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其《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約定以一方名義出資(顯名投資)、另一方實際出資(隱名投資)的,此約定對公司並不產生效力;實際出資方不得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只能首先提起確權訴訟。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且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注意:這里也僅僅是享有股權,而非具有合法股東地位)」對於第二種隱名投資,即內資隱名於外資企業,如果只是為了防止關注或暴露經濟狀況,其並非為了獲得本來不應獲得的優惠稅收政策或規避國內的限制性政策,則一般也會得到法院的確認,反之,則由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綜上,根據主流觀點,即在不損害公眾利益,不違反中國剛性經濟法規,沒有起到避稅、借殼規避禁止事項的情況下隱名投資人的權益是可以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的。國外隱名投資人在決定是否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在中國進行投資時,為了保證其權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 充分了解中國的產業政策,避免進入屬於中國政府嚴格限制國外投資人投資的產業;(2) 慎重擬定合作協議,協議的標題可定為《委託代持公司股份協議書》、《委託投資協議》等;(3) 協議中寫明投資款項的來源、企業的實際經營人和控制人、責任的承擔、分紅方式等;(4) 協議中寫明隱名投資人及顯名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三、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 由於隱名股東不出現在股東名冊中,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故缺少法律保障,比如可能難以行使股東權利,或者與顯名股東之間發生股權之爭。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有內部約定,但隱名股東未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公司並不知道並認可隱名股東的股東地位。 2、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有合同約定,同時已經實際行使公司股東的權利,公司也已經知道其股東的地位,實際上已經由隱名轉化為顯名,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隱名股東的地位應當得到確認,但如有爭議必須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判。 3、在公司出現經營上的風險等情況時,隱名股東故意規避《公司法》規定,規避行政管理規定,轉嫁風險於他人,此時隱名股東仍應承擔責任。如果在公司出現倒閉或破產時,隱名股東應與其他「顯明股東」一起對公司的資產承擔清算責任。 4、隱名股東對外須承擔股東責任。「隱名股」一系列的行為表明其對外以公司名義從事相關業務經營,該行為對社會來說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善意第三人對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為該公司的股東。既然隱名股東為公司的實際股東,其應在出資額限度內對公司債務對外承擔責任,如須追究公司的股東責任時,隱名股東不能免責。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意見(試行)》之三第36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指隱名股東)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指顯名股東),自己享有股東權利、承擔投資風險的,該約定不得對抗公司。」該規定是對隱名投資行為的否定。這種否定態度還體現在52條的規定:「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處分股權,實際出資人由此主張股權處分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因為我國民商法發展的趨勢是要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法律關系的穩定性,故試行意見不支持隱名投資行為。 對隱名股東的保護見該條的但書部分:「但實際出資人已經以股東身份直接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其請求否定名義出資人股東資格,並確認自己的股東資格的,如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隱名股東要取得股東資格,前提是公司所有股東已經明知其在公司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且隱名的原因不違反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顯名股東免責的例外僅見試行意見第38條的規定:「盜用他人名義出資的,被盜名者(顯名股東)不具有股東資格。盜用他人名義或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出資的,由實際出資人或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五、相關法律規定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十九條: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Ⅸ 隱名股東在公司上市後能否享受原始股待遇
不能,
因為你沒有通過工商登記股權,
所以不屬於公司的股東,
你只是與公司的某個股東簽訂協議關系,
但是你可以按協議要求某個股東給你部分的權利
Ⅹ 阿里巴巴的股東排名
截至2017年6月9日,軟銀集團持有阿里巴巴29.2%的股權,為阿里的第一大股東,雅虎持有阿里巴巴15%的股權,為第二大股東,馬雲持有阿里巴巴7%的股權,為最大個人股東,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執行副主席蔡崇信持有約2.5%的股權,僅次於馬雲。
(10)隱名股東上市擴展閱讀:
阿里巴巴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阿里巴巴集團)是以曾擔任英語教師的馬雲為首的18人於1999年在浙江杭州創立。
阿里巴巴集團經營多項業務,另外也從關聯公司的業務和服務中取得經營商業生態系統上的支援。業務和關聯公司的業務包括:淘寶網、天貓、聚劃算、全球速賣通、阿里巴巴國際交易市場、1688、阿里媽媽、阿里雲、螞蟻金服、菜鳥網路等。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團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股票代碼「BABA」,創始人和董事局主席為馬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