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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繼承重慶高院

發布時間: 2021-03-20 19:04:22

A. 房產繼承糾紛如果區法院和市中院相互勾結,做出不公正的判決,能否向省高院繼續上訴

說的這些應該有證據,如果沒證據那是不行的,必須得有證據,另外,區法院和市法院,他們不能做出什麼勾結的,因為他們是執法單位,他們不能執法犯法,他們也知道執法犯法的嚴重性,所以說你應該相信法院,他會給你一個公正的判決的

B. 執行案件中追加被執行人的幾種情形及法律依據是什麼

已於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15種情形:

1、因被執行人死亡,可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

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

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並,可申請變更合並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分立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有限合夥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10、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後,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可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14、在執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被其上級機關或其他組織無償調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可申請追加取得資產的企業或個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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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並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並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後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型大小經營者的財產。

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 重慶市高院和四川省高院的級別分別是什麼

兩者均為省部級。

高級人民法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審判機關。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設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審判庭,並設審判委員會。其上級人民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以及省級人民檢察院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3)股東繼承重慶高院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職責: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除審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監督、協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D. 重慶區縣被拍照違章,但是不服判法,請問可以在重慶主城人民法院起訴嗎

關於法院的管轄權是有規定的,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您的違法屬於行政違法,但因為不是刑事違法,所以與民事違法處理條款應相同。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詳細情況如下: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望採納。

E. 重慶市高院院長是什麼級別的官

重慶市是直轄市,省高院院長是副部級。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

省紀委書記,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省檢察院檢察長和法院院長。

(5)股東繼承重慶高院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F. 重慶市高院指定的傷殘鑒定機構名單是什麼

重慶市高院指定的傷殘鑒定機構名單是:

1、重慶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渝中區 02363746153重慶渝中區臨江門綜合。

2、重慶市法醫驗傷所渝中區 02368485786重慶渝中區袁家崗綜合。

3、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渝中區三等甲級 02389012222重慶渝中區袁家崗綜合。

4、第三軍醫大學西南醫院沙坪壩區三等甲級 02367854000重慶沙坪壩區高灘岩綜合。

G.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如何適用

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必須先滿足他的日常生活需要,其生存要求優先於債權。

而民訴180條,和這個沒有關系。

H.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如何適用

你說的這個規定是最高法院1985年的司法解釋。而當時的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八十條是這樣的內容:第一百八十條被執行人被執行的財產,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工資、生活費;
(二)國家稅收;
(三)國家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
(四)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申請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這樣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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