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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為財政部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3-20 20:01:55

1. 有國企概念自貿區概念控股股東是財政部的是上市公司哪只股票

國務院12月12日召開常務會議指出,黨中央、國務院已決定在更大范圍推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經驗,推動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中國將在廣東、天津、福建特定區域再設三個自由貿易園區。

今年以來,隨著「粵港澳自貿區」上升為國家級自貿區,福建自貿區申報進程加速,天津自貿區審批倒計時,使得「自貿區」概念成為A股市場熱炒的標的。

對此,有市場人士指出,今年以來各地先後被炒作的自貿區概念股,呈現「上海、天津、福建強、廣東弱」的基本格局,但是自貿區概念仍有發酵和表現機會。

分析人士指出,當前市場炒地圖熱情的再起,受益於政策面和市場面的雙重推動。不過,相比去年上海自貿區多輪行情的出現,上海的首發試驗田優勢其他的地域暫無可比擬,因此,投資者應保持理性,盲目期待類似去年自貿區暴漲行情並不可取。

天津自貿區面積或超預期 三主線掘金概念股

作為北方重要的經濟中心和航運中心,天津一直是第二批獲批自貿區呼聲最高的地區之一。而關於天津自貿區的最新進展,據一名參與天津自貿區申報的人士向媒體透露,"方案早就通過各部委審核送到國務院了,中間也修改過,一直在等最後批復。"其進一步表示,"在調研和溝通中,大部分領導和高層都認同天津綜合實力,認為天津具備申報自貿區的基本條件,同時提出天津港[-3.61% 資金 研報]口岸應該發揮其輻射效應,成為新一輪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陣地。"

作為或將成為第二個自貿區,天津市官方人士認為,天津自貿區方案會借鑒復制一些上海的探索經驗,但由於天津有著國有企業比重大、民營經濟相對發展不足,特別是現代服務業發展相對滯後的自身特點,所以會探索一種符合北方經濟背景的投資服務貿易便利化和自由化模式。

2. 中國財政部為主要股東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光大集團 ;;;;;;;;;;;;;;

3. 國家財政部和國稅局是什麼關系

兩者都歸屬於國務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財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前身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

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需要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稅務總局還要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需要向財政部備案。

(3)股東為財政部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國家財政部的職能主要有:

1、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2、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3、承擔中央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4、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5、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4. 經費來源為財政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可否作為上市公司股東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例如幾大國有銀行的大股東是財政部,各地大的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大股東是當地國資委。

5. 股東何意

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就是該公司的股東。(買了哪個公司的股票就是該公司的股東)。
詳細解釋如下: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一、、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相關權利
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
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
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三、其他權利
注意: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單獨股東權」,在股份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少數股東權」,以維護小股東利益。
四、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人格否認
股公司法人格否認(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術語,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依據
法人獨立原則與有限責任原則作為現代企業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法理依據是為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達成一種風險與權利的平衡。當這一平衡被公司法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所打破時,便需要一種衡平的法律制度來糾偏、矯正。有鑒於此,美國首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之先河,隨後,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國家也相繼確認了該制度,將其作為法人獨立人格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補充和例外,以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六、主要作用
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七、主要分類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在本文中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八、股東資格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資格喪失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4]
九、股東變更
公司的股份通過股權交易進行買賣,該交易造成股東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更必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樣本見後面的參考資料),並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備案。股權轉讓協議的樣本見參考資料。
股東變更時需要繳納相關稅費。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說明如下。
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
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6. 中投公司、匯金公司與財政部是什麼關系

中投成立背景: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持續保持高速增長。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中國國家外匯儲備已高達1.2萬億美元。2007年1月19日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成立專門機構來經營管理部分外匯儲備,國家外匯投資公司呼之欲出。
2007年3月16日,由國務院副秘書長樓繼偉牽頭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籌備組,召開了第一次籌備會。
2007年5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季度貨幣政策報告,建議組建市場化運作的政府外匯投資機構。
2007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提請的發行1.55萬億元特別國債的議案;這筆資金將作為「國家外匯投資公司」的投資來源。 2007年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表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將被整合並入新成立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由財政部發行1.55萬億人民幣特別國債的議案。按照當前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這一特別國債數額相當於約2000億美元,成為中投公司的資金來源。
2007年8月29日,財政部向境內商業銀行發行6000億元特別國債,向人民銀行購買等值外匯。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利用賣匯獲得的6000億元人民幣向境內商業銀行購買等值的特別國債,由此,首批投向中投公司的資本金已到位[3]。
中投公司的投資原則
中投公司的投資是基於經濟和財務目的,在風險可接受的范圍內進行資產的穩健和有效配置,努力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以被動投資、財務投資為主,追求長期的、穩定的和可持續的風險調整後回報。
中投公司重視自身的社會責任,遵守投資接受國的法律法規,積極為當地經濟繁榮與發展做出貢獻
匯金公司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年12月16日,是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有獨資投資控股公司,主要職能是代表國家行使對重點金融企業的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支持其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證國家注資的安全並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

7. 財政部的職能

財政部職能:

  1. 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2. 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3. 承擔中央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4. 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5. 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6. 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參加涉外稅收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擬訂關稅談判方案,參加有關關稅談判,研究提出徵收特別關稅的建議,承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7. 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8. 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中央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9. 負責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中央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10.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中央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11. 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編制國債余額限額計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國政府參加有關的國際財經組織,開展財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2. 負責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13. 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14.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7)股東為財政部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財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前身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2. 2016年1月29日公布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52217億元,增幅再創新低,比上年增長8.4%,同口徑增長僅5.8%,比上年回落2.8個百分點,低於預算增長7.3%目標。這是1988年以來我國財政收入最低增速。

  3. 2018年4月,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4. 2018年,財政部安排撥付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1060.95億。

  5. 201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起成立了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45.39%,為第一大股東。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主要職能

8. 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是什麼意思

一般各省的單位的財務關系都應該在本省財政廳的管理之下,而如果某單位的財政關系能成為在財政部單列的,就說明這個單位已經享受了省級財政廳的同級待遇,由財政部直接管理,直接對財政部了。財政關系已經不屬於本省財政廳管理了。

9. 匯金公司和財政部的區別

匯金公司是企業,是國有全資公司。

財政部是行政機關。

不過,兩者都是代表國家持股。

10. 財政部的作用是什麼

(一)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三)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稅收立法計劃,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提出稅種增減、科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財政支出;擬訂和執行政府並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擬訂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財政支持企業的支出;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負責監管中央直管企業財務,管理國有資本收益;匯總分析全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 (七)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中央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制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擬訂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國債發行計劃;擬訂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代表中國政府參加國際財政組織。 (十)擬訂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准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審批外國會計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置。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 (十二)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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