譽衡年報致股東
A. 企業年報里股東及出資信息怎麼填
就按股本結構來填寫。
中國股份公司股本結構由以下幾種或一種構成:
國家股、法人股、外資股、職工股、社會公眾股。
1、國有股是國家持有股份,中國的法律還沒有允許上市流通;
2、法人股是企業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不經過轉讓是不能直接上市流通的;
3、外資股是指國外和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以購買人民幣特種股票形式向股份有限公司投
資形成的股份,外資股包括法人外資股和個人外資股 。
(1)譽衡年報致股東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從內部人控制是「出資人不能有效地對經理人員行為進行最終控制時」產生的這一命題中,可以引出內部人控制的產生其實與其股權結構大有關系。
當公司股權十分分散時,每個出資人由於佔有的股份很小,就必然不願花大力氣去關心、監督經理人員的行為,而希望別的股東花大力氣去這樣做,自己則坐享其成,這就是所謂「搭便車」心理。
股東從監督經營者行為中得到的小收益和花費的高成本相比較,必然導致他們這種「搭便車」心理。廣大股東都存在這種心理而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不聞不問時,對經理人員的監督就會變得軟弱無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本結構
B. 在哪兒查A股公司年報、季報、十大股東等數據
股市行情軟體,點F鍵然後點擊「最新提示」有年報、季報;點擊「股東研究」有"十大股東"。
C. 年報的企業控股情況怎麼填寫公司共2個自然人股東,一個90%一個10%,我選擇其他還是私人控股
應選擇私人控股。因為大股東為自然人,同時持有股份達50%以上。
《公司法》第216條(二)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D. 企業年報股東出資和股東變更該怎麼填寫
一、按經工商局變更後的股東及股權結構填寫。
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注冊資本不變更的情況,也是要進行財務處理的,實收資本明細帳調整的完整會計分錄。例如,原股東A變更為新股東B,股本金為50萬元,原股東C變更為新股東D,股本金為30萬元。帳務處理為: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A) 50萬元
實收資本----(原股東C) 30萬元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B) 50萬元
實收資本 ----(新股東D) 30萬元
(4)譽衡年報致股東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載明了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因此,上述事項變更都被視為「企業變更」。
內容
1.企業名稱變更。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住所變更。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網路 變更登記)
E. 請問各位什麼股票具備年報出來給全體股東分紅
虧損的股票也可能以資本公積轉贈,盈餘公積分紅,是否上漲完全看環境.
F. 年報上如何體現被股東非法佔用的資金
肯定要填,出資人是股東,10萬是認繳,填好認繳日期就好了,你不需要關心實繳問題萬
G. 年報上如何計算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舉例:
某上市公司年報,其公布的凈利潤為4.5億,但緊接著「可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一項卻只有3億。而最終的每股收益是按後者(3億)來計算的。這是什麼意思,中間那1.5億哪兒去了?
凈利潤已經刨除了所得稅,股東收益指可用於股東分紅的利潤?難道計提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不屬於股東?
也就是說,公司總的凈利潤(稅後利潤)還要減去按照百分比計提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公積金用於企業以後發展使用,還有就是所謂的轉、增、送股。
H. 股份制公司不向股東公布年報怎麼辦
股份制公司如果不向股東公布年報的話是違法行為。
I. 公司未弄年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股東兼監事的個人徵信有影響嗎
如果被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對企業的名譽可是不小的損失,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可以體現出來:
市場黑名單
那些逾期未報送的市場主體將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3年未報送年報的,將直接「拉黑」進入嚴重違法的市場主體「黑名單」,屆時企業貸款將會受限。經營異常主體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將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信用受損
市場主體信用情況被公示,任何人都能看到此類信息。如果存在失信行為,被列入「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的企業將伴隨「終生」,想做自己的品牌或者產品的時候,信用會遭到質疑,在與他人合作時,往往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在認定著名商標時同樣會受到阻礙。
負責人受限制
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個體戶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相關信息將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任職資格相關事項受到限制,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及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在內的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