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位權
『壹』 股東行使代位訴訟有哪些立法規定
現代公司法中,股東的訴訟形式主要有個人訴訟(personalsu-its)、代表人訴訟((representativesu-its)和派生訴訟((derivativesuits)三種『按照這一分類標准,股東代位訴訟屬於派生訴訟。因為股東代位訴訟不是股東因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直接侵犯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的,其發生是有特定前提的,這一點前已論及。股東代位訴訟和股東代表人訴訟更不能混為一談,兩者之間的區別不再贅述。
究其本質而言,股東代為訴訟與代位權訴訟屬於同一類訴訟,那就是派生訴訟,這也恰能說明兩者(股東代位訴訟與代位權訴訟)之間的區別,因為他們是同一層面的兩個彼此獨立的概念,但這絲毫不影響他們擁有同一個上位概念(派生訴訟)。
依股東行使權利的目的不同又可劃分為共益訴訟和自益訴訟兩種類型。所謂共益訴訟是指股東以行使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為目的的訴訟。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主要是表決權和監督權,具體體現為通過表決權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並選擇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通過監督權監督董事、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等的經營管理行為,規范公司的運行機制,維護股東的整體利益。
自益訴訟是股東以行使從公司獲得直接經濟利益的權利一自益權一為目的的訴訟,股東的自益權包括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其中股東代位訴訟屬於共益訴訟,股東代表人訴訟與股東個人訴訟屬於自益訴訟范疇。
『貳』 一個股東欠公司的借款不還,還勾結其他股東變更法人。在法院提起訴訟,他們想逃避債務
您好!可以公司名義要求借款的股東償還,如拒不償還,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至於股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屬於另一層法律關系,不影響公司要求其償還借款。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叄』 公司法股東的代為訴訟的被告是誰
公司法股東的代為訴訟的被告是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版定,給公司造成權損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肆』 行使代位權時能否適用仲裁協議(2)
第三,從代位權行使看,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完全處於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其權利行使局限於其對債務人的債權。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完全可以對債權人提出。從次債務人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意思表示看,他希望因合同產生的有關糾紛通過仲裁解決,而該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不可否認,仲裁協議的訂立,從次債務人的角度看,與債務人個人的信譽等有關,但更主要的是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有學者稱,當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申請仲裁時,次債務人可辯稱,其訂立仲裁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糾紛,債務人的債權人在數量上的多少和主體地位上的狀況往往是次債務人在訂約時無法預見的。筆者認為,該觀點忽略了代位權的性質,代位權中債權人所行使的代位權完全取決於對債務人的債權,如果該數額超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則應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為限。也即該債權只能少於或等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因此,對於次債務人來說,他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無任何變化,其中當然包括仲裁條款的效力。故不能僅僅因為債權人沒有直接與次債務人訂立仲裁協議就否定代位仲裁請求權的成立。 第四,有一種觀點認為,仲裁當事人和仲裁協議當事人一致是判斷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否認在代位權中仲裁條款的適用。隨著社會的進步,國家間的交往日益頻繁,仲裁條款在特殊情況下對未簽字的第三方當事人也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如股東代替其組建的公司申請仲裁,分支機構所簽定的仲裁協議對母公司有約束力。而且從國際商事仲裁實踐看,承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是普遍趨勢,因此,不能把仲裁當事人局限於仲裁協議當事人。 第五,從仲裁協議的獨立性看,仲裁協議與基礎合同既有相對獨立性又依附於基礎合同之上。這個特性,必然導致基礎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時,使得合同效力范圍擴張至合同第三人的影響力波及仲裁協議,迫使仲裁協議的效力范圍隨著主合同效力的擴張波及到第三人。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是指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撤銷或終止,並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其基本功能正是為了保障當事人能夠實現通過仲裁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願望。這一願望不應當因為合同的撤銷、無效、終止等事由而落空,故仲裁協議也不應當因為合同的轉讓而失去效力。 第六,有學者認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若允許在訴訟外行使,則難以達到債權保全的目的。主張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才能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如防止隨意處分債權人的權利以及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之間因行使代位權而產生的糾紛。筆者認為,從該學者提出的理由看,其認為只能通過訴訟解決是針對債權人直接行使權利而言的,而非針對仲裁來說的。如果通過仲裁來解決,作者的擔憂完全可以排除。同時仲裁程序也完全可以防止侵權人隨意處分債權以及三者之間的糾紛。 三、結語通過對以上問題的探討和分析,對於仲裁協議是否約束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要區分兩種情況:(一)如該仲裁協議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訂立的,則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該仲裁協議不約束次債務人;(二)如該仲裁協議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訂立的,則該協議約束債權人。總之,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中保護合同當事人債權債務的順利實現,都應使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仲裁協議約束取得代位權的債權人。 沒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發布法律咨詢 ,我們的律師隨時在線為您服務
『伍』 股東代為公司履行法院案款可以向公司追償嗎
如果公司屬於案款債務人,那麼,股東代償後,可以向公司追償。
『陸』 股東權利可否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股東權利具有人身權性質,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法律上允許由他人代持股。
『柒』 代為持股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股權代持的風險
1、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
代持股隱名投資合法的前提。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以及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且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那麼這種委託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2、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的
為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了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讓或質押股權
如名義股東未經實際投資者同意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實際投資者只能依據股權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賠償損失,而不能主張名義股東和善意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為預防代持股權被轉讓,可以將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質押給實際投資者,實際投資者為質權人,名義股東為質押人。根據相關規定,未經質權人同意,質押人不得轉讓被質押股權,工商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4、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真正的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發繼承糾紛或離婚糾紛
代持股人死亡或離婚時,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有可能涉及到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排除代持股人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所有權,如果出現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
6、在處分股權時被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
在入股時通過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明確獨立的股份轉讓權利。
二、法律建議
1、協議,還是協議
以上糾紛都可以通過事先協議來避免,因而,一個好的股份代持協議一定是具體的、全面的;雙方在代持開始,就要理性的、商業化的書寫協議,不要過於估計所謂的「面子」或「人情」,否則,等真正出了問題的時候,才不會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2、約定高額違約責任
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被代持股權及其孳息的歸屬、對名義股東的補償、違約責任等。
3、公證
盡管不用公證,合法的代持協議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從證據的角度來說,公證之後的協議效力因公證而獲得較高的證明力。不過,公證的邊際證明力其實都是加強心理證明力而已!
4、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等隨時准備變身股東身份
可以考慮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樣實際投資者可以隨時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時,實際投資者也可要求名義股東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委託實際投資者處置與被代持股權有關的事項。類似的措施還有出資人和代持人簽訂股權期權購買協議或代持人將行使代持股份的權利獨家授權給出資人。
5、代持人將代持股權質押給出資人
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6、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
為了防範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並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持股人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捌』 股東權利可否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股東權利具有人身權性質,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法律上允許由他人代持股。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
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
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