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議和臨時股東會
⑴ 股東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干什麼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則會在特殊情形時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EGM] 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時宜。 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並、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股東大會的作用有:
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⑵ 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有什麼區別
1、對於股東數量的要求不同。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對於董事數量的要求不同: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是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或者是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3、對於未彌補的虧損的數額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出現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不能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⑶ 臨時股東大會與臨時股東會及股份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區別是什麼
臨時股東大會與臨時股東會及股份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區別:
一、臨時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大會: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
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並、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二、臨時股東會:
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三、股份公司臨時董事會
《公司法》規定,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