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回股東股權
A. 如何收回贈與的公司股權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如果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實現對「開除股東」,或者回購股權有約定,一旦符合了這個約定就可以依據約定收回股權。比如說甲、乙、丙三個股東實現有約定,那麼誰違約了誰就按約定被開除股東身份。但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即便甲、乙佔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形成決議要開除丙也是絕對不行的。
如果股東實在不和,又沒法開除股東,可以以「公司陷入僵局」為由要求公司散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釋(二)》解釋了什麼是「公司陷入僵局」可以解散的標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公司回購股份;《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除此之外,有限公司不得回購股東的股份。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
B. 離職後,公司要強制收回我們的股權,合法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在股東之間或對外轉讓股權,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而公司強制回購股東股權的情形《公司法》沒有相關規定,一般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若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你老公另外成立一家與原公司經營性質相同的公司,若不違法同原公司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原公司無權干涉。
C. 股權收回問題,股份大的股東可以收回嗎
公司法
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D.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決議強制收回股權嗎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相關法規: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特殊決議事和普通決議事項。
普通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一般表決事項,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即可通過的決議。
特殊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特殊表決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過。
E. 有限責任公司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收回股東的股
需要全體股東表決,公司法有規定,私自抽逃出資是違法的,如果所有全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走訴訟程序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F. 怎樣才可以收回其他股東的股份
呵呵.都想到著些事拉? 不錯不錯....值得鼓勵下..
我覺得最實際的就是回購.如果向其他股東回購股份.那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的比重就會降低.
原來大股東的持股比重就會相應提高.你所控制的股權自然會得到加強.
如果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低.在進行股份回購後.可以適當地提高資產負債率.更有效地發揮財務方面的效應.來增強公司的未來盈利預期.從而提升公司股價.
那相反如果公司現金儲備比較充裕.就容易成為被收購的對象.在此情況下公司動用現金進行股份回購.可以減少被反回收購的可能性.所以在著方面要多注意.
公司可以直接以高出市價很多的價格公開回購本公司股份.促使股價直線上升.以擊退公司其他股東的收購人事.從而達到反收購的目的。
但是我也不反對協商解決著事.畢竟是那麼大的公司.要是協商解決那麼你本人占據的股份就要在60%(100%比)..
忽忽.好好學吧 其實我也不是狠懂得 只是按我想的說 忽忽......
G. 股份制企業開股東會強制收回股東的股份可以嗎
不可以,除非章程中有約定這樣做。
股權是財產權,不得隨意剝奪其股東的股權。
那麼,在公司中,股東可以將自己的股權按照法律規定轉讓出去。
公司法第71條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在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