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代表訴訟
1. 股東代表訴訟的特徵
股東代表訴訟不同於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訴訟專。一般來說,屬直接訴訟的原告是最終受益者,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只是享有名義上的訴權,勝訴後利益歸於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由於擁有股份而間接受益。各國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都設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這也是它有別於直接訴訟的特徵之一。
2006年中國新《公司法》的出台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在法定權力上極大地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在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法律:公司法中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的區別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
3. 什麼是股東代表訴訟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股東代表復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制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國家對股東的此項訴訟權利均有規定,均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關幾種股東訴(請求)權的情形:
1.董事、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資格的股東(見公司法152條的規定)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害公司,派生訴、代位訴)這種情形比較符合你的問題。
2.公司法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權)
3.公司僵局時,在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有相應資格的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條,)
4. 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與股東直接訴訟權有什麼不同點
1、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公司法》對股東提起代表訴訟設置了前置條件,即符合條件的股東在行使代表訴訟權前,必經先向公司監事會 (或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書面提出要求起訴的請求;股東直接訴訟的提起則沒有限制條件。
2、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針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受持股數、持股時間的限制;而對股東的直接訴訟沒有進行主體資格的限制。
3、勝訴後的利益歸屬。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獲得勝訴後,利益歸於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間接分享公司由此獲得的利益;股東直接訴訟勝訴後,利益全部歸屬於該股東。
4、行使目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是因為作為被損害方的公司不積極主張權利,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損法律賦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損、恢復公司的應有權利;而股東提起直接訴訟純為維護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訴訟與直接訴訟在最終的目的上有區別。
5、訴訟風險的承擔。在代表訴訟中,起訴股東僅是代表公司行使訴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歸屬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則,由敗訴方承擔案件受理費和其它法定費用。即在代表訴訟中如股東敗訴,由該股東負擔該案訴訟費等費用。同時,該案判決對於公司產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訴訟。《公司法》沒有對勝訴後,該股東墊付的費用如訴訟費及法定費用以外的律師費、差旅費等由誰承擔作出規定,我認為這些費用應當由獲得利益的公司承擔。
在直接訴訟中,提起訴訟的股東是形式上和實質上統一的原告,無論該股東勝訴、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該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響其他股東就該問題提起訴訟的權利。
6、起訴范圍。股東代表訴訟權的行使范圍十分廣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訴權,只要公司管理機構拒絕或怠於行使,具備法定條件的股東均可依法提起訴訟;代表訴訟的被告是損害公司利益的侵權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5. 股東代表訴訟中被告的范圍是怎樣的
依現行《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立法雖然沒有對「他人」的范圍予以明確,但公司的控股股東、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也應解釋為包含在 「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對公司實施了不正當行為而對公司負有民事責任的人,在公司怠於對其行使訴權的情形下,都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這種寬泛的解釋有利於充分發揮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作用。
6. 關於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有哪些法律和司法解釋
目前我國關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司法解釋只有以下兩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第2款和第3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