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戶能否當股東
1. 請問被列入工商局黑名單以後,能不能再做別的公司的股東謝謝!
即使是列入工商局黑名單,也也可以做別的公司的股東的。這個沒有問題的。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相關權利:
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2]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3]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2.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做股東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3. 股東在別的公司被黑戶了,還能做本公司的股東么
股東在別的公司被黑戶了,還能做本公司的股東,其資格並沒有取消版。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權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
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4. 我已經是黑戶了,我在一家公司擔任股東,現在公司需要變更可以嗎
應該可以,公司換了法人和你就沒有什麼關系了
5. 股東在別的公司被黑戶了,還能做本公司的股東嗎
股東在別的公司被黑戶了,還能做本公司的股東,其資格並沒有取消。內
股東資格的喪失容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
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6. 銀行黑名單能做公司股東
當然不能,被列入黑名單的,就處於監控階段,你是開不了新公司,也當不了新公司股東的。
7. 法院上黑名單可以做公司股東嗎
您好,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內產支付費用的行為:容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公司股東應該屬於第九點,不被允許
8. 黑名單可以做股東嗎
我覺得一般黑名單的話,是不可以去當股東的,股東的話都是要有記錄的
9. 銀行黑戶能做股東嗎
可以試著注冊下,如果不能做股東是會有系統提示的。
10. 失信人員可以當新成立公司股東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