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項目分成
1. 股東分紅及項目分成
合作就怕這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你們可以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新的利益分配方案。
我不大了解你們股東的關系,業務結構、利潤情況,不好給建議。
你說的情況,老的項目維護可以降低提成比例,新項目的接洽應該提高提成比例,只有你們股東的能力和回報達到相對平衡,公司才能拓展新業務,才能發展。
對於參與經營的股東給與合理的工資待遇,社會福利,新老項目提成。對於不參加經營的股東參與分紅。
2. 跟別人合作項目,如何分成
你最好以每個產品出售給對方的方式進行定價,這樣的話對方賣出去多少錢你就不用管了,對方也有較大的活動空間,而你就比較穩定.
3. 兩人合夥開公司,股份和項目分成問題
管關系再好,也要擬定一份協議,免得以後分臟不均 合夥協議範本及相關問題 1.格式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 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 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4. 股東如何分錢
那是按照兩塊來分的:第一是分項目的工作應給予的報酬和開銷,那是業務費。產品的利潤里應該有這部分。然後除去,成本費用,銷售費用,稅務費用,場地費用等等。然後才是按照出資多少來分的!
5. 咨詢公司股東之間應該怎樣分配利潤和承擔成本
有效。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內;公司新增資容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之間的利潤分配方式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事務,通常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屬於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范,股東可以做出不同於該條分配方式的約定。
6. 關於公司新項目,新股東入股的股權分配問題
貴公司在初創期(創業初期)是4、3、3的股權結構(就是各佔40%、30%、30%),你和A是投資方,股權比例相對較少,B不出錢但主管經營,核心力量在B方,佔有較大股份,這是正確的,不過有隱患,等下講。
現在有新項目,需要融資,就要涉及股權稀釋了。需要你和AB三方協商,這個需要擴展的部分是從哪一方去稀釋,整體上也有關聯的。簡單說,比如原來公司資產100萬,有100萬股,每股1塊錢,你和A各佔30%也就是各有30萬股,B有40萬股。現在需要融資,就是增資擴股,假設需要融資100萬,那麼再多發行100萬股,這個時候公司的資產達到200萬了,總共有200萬股的股權,那麼你和A的股權比例(持股比例)就變為:30萬股/200萬股=15%,B的持股比例為:40萬股/200萬股=20%,就是整體上都被稀釋了,持股比例下降了。
和新項目沾不沾邊?這要看新項目是否在原有的公司名下,如果原來的公司假設叫「得力」公司,這個新的項目歸在「得力」公司名下,那麼就像上面說的一樣,你和AB三個原始股東的股權都被稀釋。如果針對這個新項目成立另一家成為「未來」的子公司(注意不是分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樣的,如果設立子公司,那麼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股東權利),由其中一方來做股權稀釋,比如說「個別員工和朋友」是你的員工和朋友,那麼就從你的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部分來稀釋出去,和AB無關,這時候是你掌控了這個新的項目。當然,新項目還是要依靠B來運營,那麼還是規劃於B的名下比較好,就是「未來」這個子公司由B掌控,B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仍然是40%,你和A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依然分別為30%,但是B在子公司「未來公司」的股權設置可另外全新配置。
最後來說一開始的4、3、3股權結構的弊端。法律規定:
1.持股大於1%的人,享有公司事情的投訴權利;
2.持股大於10%的人,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臨時股東會,甚至可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3.持股大於三分之一,可享有重大決策否決權
4.持股大於二分之一,股權的轉讓需半數以上股東同意
5.持股大於三分之二,一手遮天!除了以上權利,還可修改公司章程!
在創業期,就是企業初創期,有決策的人持股建議不低於三分之二,現在你和A擁有30%,不超過三分之一(也就是低於33.3%),任何的決策都必須通過B來表決才可以,但是B的股權40%也很低,如果不成立子公司,大家的股權都被稀釋,稀釋到連持股比例低於三分之一的話,可能就被10%的持股比例的人綁架了!以後公司的大小事就不是由你們決定的了,持有10%股權的人一旦鬧事,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除非你股權眾籌很多人,每個人投資比例不超過1%(因為超過1%的持股比例就可以針對公司發生的某件事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可能面臨找不到那麼多人來眾籌的問題。如果一開始B擁有70%的股權,後面的不管有多少項目需要融資,由B來慢慢稀釋股權就可以了,而且還不擔心公司的控制權,你和A只是作為投資家,不參與運營,也不需要持股比例那麼多,只要公司內部協商分紅的機制就好了,比如股權低,但是年底分紅多也可以,另外擬定分紅協議就能夠實現。現在三個人股東的股權比例寫入了公司章程或者已蓋章的協議,就涉及到了法律的問題!
因此建議成立子公司,而且由B稀釋股權,最好是三人協商好之後再做定論。更多疑問,可咨詢華紳資本集團。華紳資本集團專注於企業商業模式優化、股權涉及、投融資、掛牌上市、企業資源整合。與您攜手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