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可大股東
大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本總額4億元以下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總額4億元以上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90%。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2. 上市公司最大股東是上市公司老闆嗎
那可不一定,許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並不多,如萬科的王石就不持一股。
同時,大股東也不一定要對公司進行經營決策,這個雙方都要溝通好的。
3. 上市公司大股東能打新股
新上市公司沒有關聯利益輸送的話就可以的,屬於公司理財方面的投資
4. 上市公司 季報 與 前10大股東 一覽表
1、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第一季報、第三季報。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即七、八月份),季報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三十日內編制完成(即第一季報在四月份,第三季報在十月份)。
2、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為在指定報刊披露其摘要,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其正文。
3、各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時間,原則上由各上市公司自行確定並向交易所預約申請,交易所再根據均衡披露的原則做一定的安排,各上市公司預約披露的時間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可查閱。
4、只有在定期報告出來後才能看到前10大股東變化情況,沒有其他獲知途徑
5. 大股東可以到上市公司工作嗎~~~~急~~~~
首先董事肯定行,因為你是大股東,股東會投票選舉的時候你可以自己推薦自己,也可以給自己投票,都沒有問題(只要符合上市公司董事要求,詳見《公司法》)。當總經理就不好說了,原因是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大股東能選出董事來不一定能選出總經理來,不過從理論上說,法律是不會攔住大股東當選總經理的。
現在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都是大股東治理,當然有歷史遺留原因,也有中國人性格原因,如果說東南亞人性格原因也可以。所以你的問題只是一個假設,從理論上說是上面的樣子了,從實際來說,如果大股東對上市公司控制權達到51%,那麼利用各種方法確實能夠將自己選成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甚至自己舍棄大股東身份當選非關聯方董事或者總經理。
不知道這么說對你有沒有幫助,因為更細致的條款結合實際說起來有點復雜
6. 進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有什麼權利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相關權利:
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
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
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7. 怎樣成為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東
兩種途徑:
1,本身就是這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公司上市後會配發一些股票。
2,通過一級或者二級市場購買該公司的股票達到一定的規模,成為前十大股東。
股東的具體含義: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8. 上市公司可有第一大股東,但沒有實際控制人
可以,看你占的比例多少。比如廊坊發展第一大股東廊坊國資委只有百分之十幾的股份,但算不上實例控制人
9. 上市公司的十大股東有什麼權力
投票的權利,可以選董事、董事長,你股份太少了可能沒什麼話語權,如果股份佔比多了,能夠對上市公司實現控制,那麼你就可以左右這個公司,如果你黑心一點(像賈躍亭那樣)可以掏空這個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