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價格
Ⅰ 股權轉讓價格可以任意擬定嗎
公司股東在公司經營存續期間,出於各種原因,股東轉讓股權的情況是頻繁發生的,那麼股東股權轉讓的價格如何確定,無論是對轉讓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的新股東,還是對於公司來說,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不同,將直接影響股權轉讓價格,從而影響公司、股東和受讓方的利益。股權轉讓的價格不等於注冊資金或實際出資,是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參照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無形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可以大於或小於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凈資產。
在實踐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1)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即按照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出資額確定,一般被稱為「出資額法」;(2)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3)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又稱為「評估價法」;(4)將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
上述四種方法都有其可取之處,但也存在不足。將出資額和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股權轉讓價格簡單明了,便於計算和操作;審計、評估方法通過對公司會計賬目、資產的清理核查,較能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拍賣、變賣的方法引入了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能體現股權的市場價值。但是,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經營者的決策及市場因素的影響較大,公司的資產狀況處於一種動態變化之中,股東的出資與股權的實際價值往往存在較大差異,如對股東的股權未經作價以原出資額直接轉讓,這無疑混淆了股權與出資的概念;公司凈資產額雖然反映了公司一定的財務狀況,但由於其不體現公司資金的流轉等公司運作的重要指數,也不能反映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審計、評估能反映公司財產狀況,也能對公司運作的大部分情況進行估算,卻不能體現公司的不良資產率、公司發展前景等對股權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拍賣、變賣一般時間較緊,轉讓方和受讓方常無法進行更多直接溝通。如不能很好理解和運用這幾種方法,將造成股權的濫用,侵犯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
基於單一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實踐中最好採用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轉讓雙方首先應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評估,確定轉讓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法院在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時,應通過審計、評估確定轉讓的基準價格。股權轉讓基準價格即股權轉讓參考價格,可以是公司的凈資產額。在採用了前述的一種或幾種甚至其他更多的計算方法後,有的當事人還會結合公司不良資產率、國家產業政策等因素確定轉讓價格,這樣得出的轉讓價格比較接近股權的實際價值。
轉讓基準價格確定後,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對轉讓雙方經協商確定的轉讓價格,只要未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在股權的轉讓中,還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轉讓股權,拍賣、變賣價格就是轉讓價格。拍賣和變賣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相對其他方法,更能體現股權的市場價格,是一種比較科學的方法。在股權的強制轉讓中,應參考股權轉讓基準價格確定拍賣的保留底價,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轉讓股權。
1、定價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定價不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Ⅱ 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公司之間股權轉讓價格及納稅問題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台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五、本公告所稱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Ⅲ 章程可否約定股東股權轉讓的價格
您好,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權轉讓的規則。《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特徵,股東間彼此了解,鑒此,當股東間轉讓股權時,因不會引入新的股東,故無需其他股東同意;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因會引入新的「陌生」股東,故賦予其他股東優先受讓以排除「陌生」股東進入的權利,但同時又設定此類優先受讓應是「同等條件下」的,以防止轉讓人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
只要股東對股權轉讓規則在章程中有了明確約定,即可按約定方式轉讓。股東的約定可能使轉讓更加簡化,也可能使轉讓變得更加復雜,甚至限制部分股東的轉讓股權。無論怎樣,這種允許股東以事先約定的規則轉讓股權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實務中,對該問題應充分重視,並應向股東重點提示。股東確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夠靈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術股東退出,則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