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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起訴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發布時間: 2021-03-22 05:10:30

1. K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董事在執行股東會決議時出了問題,但是董事違規操作的情況屬於比較普遍的情況,所以

問:K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董事在執行股東會決議時出了問題,但是董事違規操作的情況屬於比較普遍的情況,所以公司監事有意向董事會提出相關提案。請問,監事可以這么做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的是嗎

是的,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公司法》第五十六條

1、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2、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4、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監事起訴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擴展閱讀:

一、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有召集主持權的人召集和主持。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時,還可以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2、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

監事會表決事項實行「一人一票」原則。

二、監事會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 監事會成員是否在股東大會上做決議那

股東一般來說是不能當監事的。但是如果股東是一個公司不是個人,可以即當董事又當監事,所以你看是哪種情況。

4. 公司法有沒明確規定監事由職工代表出任的,不能體現在股東會決議上

公司法的原話: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5. 監事是否有權提起訴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1股東決議、股東決議、董事決議內容違反律規定候原告任何候決議違反律害於公共社利益任何都權利發起訴訟告公司 2股東決議、股東決議內容違反章程規定或者股東、股東召集、表決程序符合律規定候決議效力待定原告股東告公司候股東發起訴訟候要求股東提供擔保防止股東權利濫用 3董事決議內容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召集、表決程序合造公司利益受害股東權利要求監事或者設監事監事公司名義原告董事告(其未參加董事或者參加明確表示同意董事決議簽名董事責任)情況緊中國或者監事30起訴股東股東名義原告董事告 PS:::懂繼續問

6. 你好,公司被法院執行,要變更監事可以嗎監事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監事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承擔責任的是股東和公司法人,如果高管有損害公司的行為,也需要承擔責任。

7. 公司法5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中監事會的決議由過半數監事通過,那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一般是怎樣通過

所有股東和董事長意見一致通過

8. 如何確定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的訴訟當事人

1,如果股東會復決議、股東大會制決議、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時候。原告為任何人,因為這時候,決議違反法律,是有害於公共社會利益的。任何人都有權利發起訴訟,被告為公司。
2,如果股東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召集、表決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時候。此時,決議的效力為待定。原告為股東,被告為公司。這時候如果股東發起訴訟的時候,是要求股東提供擔保的,防止股東權利的濫用。
3,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章程的規定,或者召集、表決程序不合法,造成公司利益受害,股東有權利要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以公司的名義為原告,董事會為被告(其中,未參加董事會,或者是參加了明確表示不同意在董事會決議中簽名的董事無責任)。如果,情況緊急或者監事會在30日不起訴,那麼股東以股東個人的名義為原告,董事會被被告。

PS:::不懂還可繼續問。。。

9. 有限公司不履行股東會決議,股東能夠起訴公司,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內違反法律容、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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