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財務內部協議
『壹』 股東內部協議有效嗎
公司股東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作為最基本的商事主體,其本身的狀態-----包括股東結構、運營模式、資產構成等----不僅關繫到公司自身以及公司股東的利益,同時,還對與之發生法律關系的其他單位及個人產生影響。因此,對於公司是否可以以承包的方式發包給股東進行經營,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沒有統一認識。
公司內部承包經營是指公司或股東與承包股東通過訂立承包合同,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股東,由承包股東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承包股東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向發包方支付承包金,並承擔承包期內相應經營風險的一種經營方式。在公司承包經營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承包股東交納的承包金額、承包范圍、責任承擔、承包期限等內容,簡而言之,就是發包方旱澇保收地收取承包股東的承包金,承包期內公司的債權債務由承包股東最終承擔責任。
從法律性質上來分析,內部承包合同的約定實際上是變更了公司的治理結構,將本應由股東會和董事會、監事會分別行使的職權集中給承包股東一人行使。
而我國《公司法》倡導現代公司治理模式,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的前提下,尊重公司自治原則,公司可以自由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經營模式。而在內部承包經營模式下,卻不可避免出現「三權合一」以及股東承擔一定程度上無限責任的現象。
筆者認為:從實務角度出發,對此類承包合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予以維持。
第一、公司是企業法人之一,在我國企業是允許承包的。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則,應肯定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二、公司內部承包經營,並不違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指在公司對外法律關系中,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承包股東對承包期內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屬於公司或其他股東與承包股東的依據承包合同的內部約定,其實質是基於承包合同而產生的,而非基於公司經營產生。同時,對於公司外部而言,仍然是公司股東對外承擔有限責任,而不是單個股東。因此,公司內部承包經營,並不違反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第三、《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由此規定可知,公司的紅利分配是可以由公司股東進行自由約定的。而公司內部承包關於承包費及經營利潤的約定,完全可以視為公司股東就紅利分配達成的合意,在本質上是符合該條規定的,該約定合法有效;
第四、「三權合一「現象」可以「概括授權」予以規避
由於公司內部承包合同是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與承包股東訂立的,完全體現了公司的意志或者其他股東的意志,因此,對於出現的一些「三權合一」現象,可以認為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對承包股東進行了授權;
第五、認可公司內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有助於防止發包方或承包方罔顧誠信、根據公司業務狀況提起否決合同效力的訴訟,維持商事活動穩定;
第六、涉及公司重大事項的約定應為無效。比如應由股東大會表決的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等情形、公司處分重大資產、公司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會討論決定,承包合同如果對此進行授權,應視為無效。從防止承包人惡意損害公司利益、保證公司穩定發展角度出發,應認為承包人擁有的權利限於與公司業務經營直接相關的范疇。超過此限的應為無效;
第七、違反法律效力性規定的承包合同條款應屬無效。如承包合同約定承包股東將承包金上交後,剩餘盈利全歸個人所有即屬無效,因為該約定違反了公司應提取法定公積金的規定。當然,這種認識應該是一個常識,在此不再贅述。
同時,還應注意到:公司內部承包應僅限於有限公司,而不應擴大到股份公司。 這是因為有限公司相對閉合,公司治理往往更多涉及的是公司股東利益;而股份公司由於其開放性,公司治理往往牽涉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於公司內部承包是否合法,還應考慮公司類型因素。
『貳』 股東內部協議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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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內部股東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民事角度來看呢能否可以法律支持
不論是拿到工商局備案的協議還是內部股份協議,均為合同。對於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來確定。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如下幾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上述三個條件來看,你們簽訂的協議具備了生效的要件。所以是有效的。
在工商局備案的信息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但是法律並未規定,不進行備案,協議就無效,即無強制性法律法規限制隱名股東。
因此,我認為你們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可以據此執行。
當然你們之間的協議應當明確他人名下的股份多少是屬於你們的,即將份額確定清楚,並標明對方的代持身份。
實踐中代持股份的情況也很多的。
『肆』 公司股東 內部協議 需要公正嗎
除非國有企業,其他各類型的公司內部的合作協議和資產證明都是意思自治的成果,不需要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核和公證即可生效,但是貴公司如果做出的資產證明涉及重大財產項目權利的處分(如財產權利轉移和分割),可能屬於公司章程規定的需要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的權利范圍,就需要嚴格的遵照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做出,違反程序或者越權處分可能產生糾紛。另外內部的合作協議同上,合作的內容和方式是否影響其他股東的權益,都要仔細斟酌,避免產生麻煩!
『伍』 內部股東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民事角度來看能否法律支持
在簽署協議的股東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有法律支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上述三個條件來看,內部股東協議具備了生效的要件。所以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