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股東
1. 股東如何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一、股東要求解散的公司是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且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公司。
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是使股東獲得利潤和受益。如果公司經營出現了嚴重的困難,陷入了經營僵局,繼續存續下去會使股東利益受到到更大的損失,那麼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就無法達到,解散公司也就成為股東的可能選擇。另外,也因為股東間的矛盾和利益沖突,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出現混亂並長期陷於癱瘓狀態。在此情況下,如果維持公司經營活動,只能加劇公司經濟狀況的惡化,使股東的投資和權益血本無歸。
二、關於公司解散的問題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且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時,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會因此而解散;如果公司因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也會解散。如果以上解散的原因都不存在,股東會也可以依決議解散公司。只有在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股東才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達10%以上的股東才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股東行使這一請求權必須符合的三個法定條件是:a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b解散已成為唯一的解決辦法;c該請求股東的表決權必須達到全部表決權的10%;d如不能解決,該股東的請求可以通過法院行使。前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四、原告股東的證據准備:
1、公司的經營已連續幾年虧損的情況的證據,如財務審計報告等;
2、造成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的證據,以及這個原因是無法挽救和克服的證據。如公司主導產品沒有市場,或根本沒有市場等;
3、公司的小股東向公司的控股股東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虧損情況,要求解散公司的書面函件。該函件應說明虧損情況、虧損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見和要求限期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進行表決的請求、要求控股股東於要求日期內答復和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等內容。該函件以及控股股東的回復情況等,屬於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證據;
4、原告股東的持股超過10%比例的證據以及公司章程等。
2. 股東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嗎
可以。
1.解散公司也是股東退出拿回投資的方式之一。股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多數股東形成決議,同意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以後,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結清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股權所持比例分配。
2.公司辦理注銷登記。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所謂解散公司訴訟,是指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而向法院提起的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
3. 公司股東有權解散公司嗎
法定代表人無權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屬於股東的權利。股東要解散公司,可以按如下方法操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要求公司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解散。所以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公司可以解散。但是如果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中關於公司解散事由的條款使公司繼續存續的,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公司解散。由此股東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來決議公司解散。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解散公司決議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即為成就。
3、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情況下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種情形為:(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由此可見,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能證明存在以上四種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公司解散。
4. 企業解散股東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權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5. 公司股東之一要求解散公司,法人代表和另外一個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解散公司要有法律規定的事由,符合相應的事由(公司經營嚴重困難等)後,要回求解散公司的主答體還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持股比例,打倒上述兩個條件後,才可以要求司法解散。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解散,那麼可以在達到上述條件後要求法院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公司解散股東擴展閱讀:
法定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