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簽字的法律
Ⅰ 公司法人代表模仿其它股東簽字把股權轉讓給自己犯法嗎如果是犯法,有沒有詳細法律條文
屬違法行為。依法變更應召開股東大會。
Ⅱ 公司核名股東簽字處他人代簽要付法律責任嗎
要有授權委託,不可以代簽。
辦理公司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等)提交的材料中,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由他人代簽字的,將涉及以下問題:
(1)涉嫌提交虛假材料。辦理公司登記提交虛假材料的,登記機關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
(2)當事人的權益可能受侵害。大量實際案例表明,一些股東在設立登記時隨意由他人代簽名的問題成為日後自身權益被侵害和引起公司內部經濟糾紛的重大隱患。例如,投資人由他人代簽字的問題可能造成在股東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讓股權。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已經發生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由他人代簽字問題的,應當盡快到有關部門辦理重新確認真實簽名的手續。具體可到公證機構、筆跡鑒定機構等辦理相關證明文件,依法確認當事人的真實簽名,或者通過其他依法能夠證明、確認有關簽字、印鑒真實性的途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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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免責
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結、緩減以及免除的活動。
(一)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准則。歸責一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
(1)違法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後果,它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
(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
(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Ⅲ 股權轉讓協議必須股東本人親筆簽字有哪個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一般規定和新公司法71條,股權涉及股東本人切身利益,股權轉讓協議作為股東處分自己財產權的一份重要文書,當然要股東本人親筆簽字才產生法律效力。代簽或者偽造均不能產生轉讓效力。
Ⅳ 作為公司員工代表公司股東簽字承諾債權受法律責任嗎
凡是正規的合同或協議都受法律保護
Ⅳ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全體股東簽字還是全體董事簽字請列出法律依據
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由股東大會進行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產生股東會決議,不是由董事會決定的。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都是由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的,公司法人變更屬於股東會的法定職權,不能由公司章程規定。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都有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東會的職權規定: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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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Ⅵ 在工商局備案的股東簽字不是本人有法律效力嗎
要看代簽的人是否有授權,如果有授權是可以的,如果沒有,是沒有效力的。
Ⅶ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哪些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
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並予以披露。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4、《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Ⅷ 公司遷移仿照股東簽字法律後果
仿照股東簽字的法律,後果是偽造證據的行為,應該受到相關的處罰,所以說不要做這些違法犯罪的事情。
Ⅸ 4位股東簽字告知另1位沒簽字的股東的告知書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四位股東所持股份超過公司章程中約定的比例,告知書就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