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審計股東迴避
❶ 審計迴避制度的介紹
審計迴避制度是一種事前的預防性保障措施,不論審計人員是否會由於親屬關系等因素影響審計業務,都必須實行迴避。
❷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遇有哪種情形應該自行迴避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被審計單位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1、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的;2、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3、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❸ 審計迴避制度的影響審計迴避制度執行的原因[2]
一是各級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對審計迴避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審計迴避意識不強,甚至根本沒有迴避意識。目前,我國各級審計機關普遍按行業分類設置審計業務部門,審計人員的組成局限於本業務部門,如果實行迴避制度,個別項目有可能組成不了一個完整的審計組。也由於現在各級審計機關編制所限,一線審計人員明顯偏少。為完成審計項目,有時想執行迴避制度也難以執行。
二是現行的迴避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很好地約束各級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自覺執行。
體系不完整。筆者查閱了現行的所有審計法律、法規,發現有關審計迴避的規定僅在《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基本審計准則》中有幾條並不具體的規定。
不具有可操作性。由於沒有一個具體的、可供實際操作的專門規定,現行的審計迴避制度對審計迴避如何申請,審查、決定等如何操作沒有明確規定。基層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對此想執行也難以執行。
沒有法律強制力。現行的審計迴避制度對違反審計迴避的行為沒有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而制約了迴避制度的落實與執行。有些審計機關對違反審計迴避制度的行為不僅不認為是違法行為,甚至認為是不徇私情。
三是被審計單位沒有依法實施監督。法律雖然授予了被審計單位申請迴避的權利,但其出於本單位利益的考慮,秉著人熟好辦事的理念,往往也不願對此實施監督。
❹ 求助:重組中以審計值還是評估值做對價的問題
1、B公司認購A的新增股份,B的資產肯定要評估,這是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2、此交易為B與其大股東(即A公司)的關聯交易,B公司在決策該交易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時,A公司作為關聯股東應當迴避,即其餘25%的股東根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比例表決通過。3、B可以按照審計凈資產值作為新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必以評估值作價,通過2所述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已經保障了小股東的利益。對於非上市公司增資定價,法律並未做禁止性規定,極端的來說,即使定價低於凈資產(審計、評估值中較低者),只要小股東表決通過,就可以,這是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決定的,人家就願意吃虧,誰能管的了呢。
❺ 審計對公司跟股東的影響分別是什麼
嚴格來說,審計是為了保證股東的權益不受損失,避免經理層出現工作失誤,而損傷了股東的利益。
❻ 審計人員的迴避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提出
審計人員迴避:
1、自己所在單位的項目為被審計對象
2、自己做的項目為被審計對象
3、跟自己有利益關系的項目
4、跟自己單位有利益關系的項目
5、審計法規定的其他迴避情況
❼ 什麼是審計迴避制度,影響其執行的原因有哪些
當實施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對象與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有親屬或厲害關系的時候,就不能來進行審計,影響其執行的原因有哪些:
會使審計結果失去真實性;
避免審計結果的偏頗性;
會使審計結果達到客觀性;
❽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迴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迴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❾ 經濟責任審計的年報單位要迴避嗎
經濟審計年報單位當然是要迴避的,審計一般都是獨立第三方審計的,或者是上級單位相關部門審計的,如果不迴避,有利益輸送,還怎麼做到獨立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