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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資本多數決的股東會決議

發布時間: 2021-03-22 16:11:18

股東會決議和股東會決定有什麼區別

1、范圍不來同:

股東會決議處理自的事項主要包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等,而股東會決定處理的事項則包括審議董事會的報告等等。

2、本質不同

股東決議是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的股東決議。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於公司的決議要稱作股東決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1)濫用資本多數決的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❷ 股東會未通知股東是程序違法還是內容違法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未通知部分股東的案件。對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未通知全體股東是程序性違法還是內容違法,有兩種觀點:一則認為,公司在召開股東會簽未通知所以股東參加,剝奪了原告及第三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行為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資本多數決的行為,屬於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決定無效。另一則認為,公司在召開會議之前未通知相關股東參加屬於程序不合法,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即便股東會、董事會召開和表決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並不必然導致相關決議無效,而是屬於可撤銷決議,股東可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個人認為: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會議之前未通知全體股東屬於內容違法。公司不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議,股東則無法知道會議情況,其權益受到了侵犯亦不能及時得到救濟。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根據此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前對全體股東的通知是強制性義務。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因其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人合性較強,所以召開股東會會議前對全體股東的通知就特別重要,而且其通知難度也相對較低。據此,若公司未履行股東會會議的通知義務則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所謂召集程序違法是指:公司已經履行了其法定的通知義務,只是在程序上未在15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但股東在召開股東會簽已知道了公司將於何時召開股東會,並可在股東會上行使自己的權利。相對未通知而言,其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公司在召開股東會議之前未通知全體股東便召開股東會議,剝奪了未參加會議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知情權,使股東會議召開的真實性存疑。如果公司不通知小股東,大股東可串通,隨時做出股東會決議,而將決議日期記載為60日以前,則小股東根本無法行使撤銷權,大股東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法律的掩護下侵犯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❸ 股東會決議中企業股東必須要簽字嗎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簽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2者俱全。股東如是法人,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樣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簽字、需要多少股東簽字,要根據所議事項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

例如你們公司要變賣廠房,公司章程又規定:變賣公司財產,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通過,那麼這個股東大會決議,就需要由持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的股東簽字,否則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3)濫用資本多數決的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❹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股東會決議怎麼寫要工商局標准版,謝謝,急用,拜託

股東會決議要寫的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如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等。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如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4、會議決議情況: 如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❺ 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股東不參加會議,參加的股東持股比例低於50%,那麼召開的股東大會決策結果有效嗎

股東會決議
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中文名
股東會決議
依據
公司章程
效力
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通知時間
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概述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❻ 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需要到會代表的2/3以上表決權就通過嗎

不是,超過50%即可通過。

決權原則

《公司法》第104條第1款追隨世界公司立法之通例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此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

股東表決權

股一表決權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特別是股份平等原則在表決權領域的必然體現。依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蘊含的表決權和表決力是完全平等的,為便於計算和比較諸股東表決權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承認。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資本多數決原則並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後者的邏輯基礎,後者則是前者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由於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一人一表決權原則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資數額上的平等,而後者則置重於表決權行使主體人數上的平等。

既然股份公司這種典型的資合公司不實行一人一表決原則,故貫徹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結果是導致資本多數決原則,而非人頭多數決原則。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強行性法律規范中的效力規定,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設立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如限制或剝奪某種股份或股東的表決權,規定一股有數個表決權。

至於董監選任決議中的累積投票制度是否為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舊本通說採取否定態度。因為累積投票制度無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數個選任決議中對候選人所享有的數個表決權合並在一個選任決議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基礎。

(6)濫用資本多數決的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問題

所謂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是指持有兩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將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贊成票,而將另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反對票。

應否允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

否定說認為,一個股東僅享有一個表決權,只不過各股東表決力的大小因持股數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故應全面否定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肯定說則以一股份即有一個表決權為根據,認為數個股份即有同數的表決權,故應承認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

若股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被公司所拒絕,則此種表決權之行使應歸於無效。但該股東仍可作為出席股東對待,其表決權亦可算入定足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表決權

❼ 什麼是資本多數決原則

所謂「資本多數決」,又稱股份多數決,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數或表決權數的股東大會上,回決議以出席股東大答會股東表決權的多數通過才能生效,法律則將股東大會中多數股東的意思視為公司的意思,並對少數派股東產生拘束力。
資本多數決是股東大會運作的根本原則,同時也是股東民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股份公司作為資合公司區別於人合公司的一個基本特徵。作為集體決策機制的議事規則,資本多數決體現的是多數的話語權,但這個「數」是相對於資本而言的。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中,「多數」一詞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多數」是指股東持有的股份超過半數的多數;廣義的「多數」是指在持股不足半數的情況下,能夠控制公司的相對多數。顯然,在通常意義上,廣義的理解更符合股份公司的實際。在「多數」股份的組成結構方面,它既可以由多個股東持有,也可以由單個股東持有。

❽ 國有企業改制後,持股10%以上的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時,公司董事及監事是否對該會議議案有表決權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傳統的做法是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這對出資多的大股東是有好處的,而且看起來也公平合理,所以叫資本多數決原則。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缺點,有時候會損害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或者造成股東會出現獨斷專行,不利於公司的民主決策。因此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行使表決權的方式。這就給公司股東以比較大的自治權,股東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可以按照制訂的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而不必按出資比例行使。這對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有很大好處。 2、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這項規定更大地賦予公司自治,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公司有權對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自主制訂各項規定,法律一般不主動干預。體現私法自治的精神。也為公司根據自己的特點設置有企業自身特色的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進行了法律上的肯定。 3、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的一些涉及公司的重大決議,會對公司內、外的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甚至有重大風險,以至給社會帶來一系列的後果,因此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作嚴格規定,從而使公司謹慎行事,對此法律作了強制性的規定,規范這類行為,對通過這類行為的股東會的決議設計了更高的標准。這對公司的正常經營存續有很好的幫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的法律規定: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按照一定的標准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所以,每一股的資本額都是相等的,其權利也一律平等。為方便計算,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需要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表決,而這種表決是對股東之間權益的配置,而公司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並不涉及股東之間權益的分配問題,所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屬資合公司(兼屬人合公司),以出資多少為基礎和標准決定股東的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利益與風險相對應)。有限責任公司的這種構造和內在特性,其在股東相互關繫上必然以「股東平等原則」為基本指導思想。而「股東平等原則」具體表現在股東表決權上,就是所謂的「以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即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任何股東都不能享有特權,股東的權利只能來源於其出資比例,並與其出資比例的大小相適應。同時,有限責任公司既然是資合公司,則在決定公司意思方面,並不根據股東作為個人的意願,而是依賴全體股東按照「多數決」方式所形成的決議。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當然要求按照出資比例的大小決定表決權票數,而非以人頭為單位實行「一人一權」或「一人一票」。

❾ 在公司的股東會上,我的股份佔51%,決定公司事情上,董事會大多數人不同意,我能行使權力嗎

第一、從字面上看,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專議作出決議時,採取屬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
第二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般情況下由公司章程規定,擔以下事項須經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修改章程;2、增減注冊資本3、公司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第三、公司法對實際控股股東即有限公司股份占資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有以下規定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2、不得損害公司和其它股東利益3、損害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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