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只對
① 股東只入股而不參與經營,該如何設定分紅制度
1.股東分紅是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按出資比例分紅的,也就是說股東分內紅是依法分紅,所容以分紅時不存在什麼獎懲機制的,任何「獎懲」辦法對分紅來說都不合法的;
2.但公司如果依據公司章程設立激勵機制,用部分利潤,按公司事先制定的有關獎懲辦法(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對股東或員工實施獎懲辦法,這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
3.具體怎樣制定獎懲辦法,主要掌握以下原則:一是事先制定公司獎懲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後實施;二是獎懲與股東分紅要分離,這不是一會事,前者是公司制度,後者是公司法法定的;三具體獎懲辦法要根據貢獻大小、能客觀考核、獎罰合理公平這三項原則來實施。
拓展資料:
優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對於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
② 一個只為股東著想的企業是好企業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回立。
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答責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國有獨資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2-50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2-50人股東)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可以分期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應當一次足額繳納。
2、權力機構設置:有限責任公司(2-50人股東)設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3、股東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③ 股東只准分紅,不給開工資對嗎
股東如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一般是不開工資.
技術入股有沒有溢價?即在股份中已經考慮了你的實際工作.
幹活的與不幹活都不拿工資,可能會不公,從整體利益考慮,你可以要求一個津貼.
如果沒有在協議中約定,就趕緊商議一下.
④ 如何理解「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的關系
股東的出資額其實就是公司的財產 因為公司財產就是各股東的出資的總和, 公司負債了,原則上除了已經出資的那一部分,股東不用另外承擔償還責任,但是有一個例外是刺破公司的面紗的情況
「刺破公司面紗」,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不顧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後的實際情況,從而責令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 也就是說公司濫用了公司的人格獨立性,損害了債權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股東應該承擔責任。
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徵同於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但是一人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混同的時候,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條文是公司法第64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公司負債的情況下,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證明自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是完全分離,沒有混同的,否則就要負連帶責任。
⑤ 股東可不可以只對某個產品持股
不行。
股東是相對於整個公司持股的,不可能只針對公司的某一項產品進行投資。
⑥ 只有兩個股東、一個不參加股東會、股東會有效嗎
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有可能影響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對待: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表決權是怎樣規定的,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每個股東都具有相同的表決權。 另外還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表決權是如何規定的,是按照資本多數決還是股東人數多數決,也就是說章程的規定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約定每個股東的表決權相同。如果是資本多數決,那麼有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就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是人數多數決,僅僅一個股東不參加股東會並不一定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通過。 如果出現極端情況,也就是說,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且章程規定,股東大會表決權須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話,如果到會股東表決權達不到章程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就可能無效。 出現此類極端情況,也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仍會有相應的救濟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你們其他股東,作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當然這是最次的解決辦法,最好還是協商解決此類糾紛,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⑦ 為什麼法律賦予公司債務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權利
1、股東與公司分別屬於法律意義上彼此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專,就像你的債務不能屬讓我承擔一樣。
2、一般情況下,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簡單點說就是設了一個虧損額度的安全防火牆,當初設立公司時出了多少錢,虧完了就算。
3、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股東個人也可能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譬如資產混同,惡意逃債等。
⑧ .以下哪些( )公司的股東只對企業的債務負有有限限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⑨ 一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何能夠使公司得到潛在債權人的認可
股東對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個有限責任在股東的投資到位即完成。當然最好是公司的注冊資金全部到位,否則投資到位的股東可能承擔其它股東注冊資金不實的補充責任。不太清楚你題目的含義,是不是有股東如何讓公司的債權人相信公司有償還債務的能力?一方面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要監管公司運作,是否有抽逃注冊資金或注冊資金不實的問題,公司賬目是否清楚,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另一方面,必要時,股東可以出面對公司債務進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