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救濟途徑
㈠ 公司不提供股東會決議,法院不予立案,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如果確實沒有證據證明有股東會決議導致無法立案,有以下思路:
1、打知情權官司,要求公司告知股東會開會情況。
2、增資擴股總要辦理工商注冊的,到工商查查,早晚會提供給工商的。
正式得知股東會決議後,再行起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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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要得以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的職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能影響社會穩定。
(2)股東救濟途徑擴展閱讀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股東退股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並或分立時。公司合並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㈢ 股東分紅權的條件、程序及司法救濟
公司法規定,來股東按照實繳的自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所以,股東分紅權的條件是實繳出資。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由董事會負責,由股東會表決審批通過。股東分紅按照股東會批準的方案執行。若因為公司連續兩年不能正常召開股東會,公司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導致分紅方案無法批準的,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以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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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股東有那些司法救助途徑
1 沒有執行董事不管事的,你恐怕是第一人吧。
2 救濟途徑有:
一是先找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一下,對你所說的內容進行確認,如果有你所說的這些內容,帳務上無論如何是做不平的,你需要提防的是來審計的會計師不要被收買了。
二是查出相關證據後,你就可以先向對方攤牌,如果對方不將相關的財產拿回來,直接向公安局經偵大隊舉報,他這是涉嫌經濟犯罪,罪名應該是侵佔罪,估計他不會傻到這個地步吧。
㈤ 小股東權益救濟有哪些具體法律機制
在很多情況下,法律保護措施是不能做到很好和完全保護小股東權利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事後救濟方面加強規定,為小股東在權益受到侵害或正在侵害時,提起司法救濟提供可能。這樣,既有利於減少小股東因為控制股東濫用職權和控制權給小股東所造成的損失,維護其合法權益,又可以促進法律公平、公正價值的體現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1、危害行為的停止請求權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東可以通過控制董事會來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為對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復的損害的可能性。僅董事個人承擔責任並不能完全彌補,還必須對這些行為加以事前控制。在公司法中賦予任何股東在他以為公司的經營不正當的侵害了部分股東(至少包括當事人)的權益時,均有權請求法院對這種行為進行干預。一旦認定多數股東,公司董事,監事或者管理人員的行為構成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不公正侵害時,賦予法院有權下令禁止公司為某種行為,對公司將來的經營活動施加管制。這樣,可一定程度上為小股東救濟其權益提供保障。 2、反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 反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對於股東利益有重大關系的特定事項,在股東會的多數決議成立的情況下,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收買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絕回購時,法院可以根據股東的申請,強制公司收購該股東的股份。 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在股東會議上,持有公司多數資本的大股東可以通過行使多數表決權,強行實施支配公司資本計劃決議。而這個決議可能會損害小股東的利益,肯定有些股東對決議持有不同的意見,如果這個決議沒有明顯的違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業判斷的基本原則,對公司來說有時必需的,那麼法院就會難以對此進行否決。而該決議的執行肯定會對持不同意見的股東產生不公。那麼,在這種前提之下,賦予持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則可以使其能夠免於權利遭受侵害,而切實保護了異議股東自身的投資權益。 3、對有瑕疵股東會決議的訴訟制度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股東應當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開股東會,並依法定的表決方法通過決議。但是,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實際控制公司經營的大股東基於某種非法的或者個人的目的,不將公司的重大決議事項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討論,或召開股東會時不通知其他小股東參加的情況。在股東會通過決議的程序或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時,該決議即為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對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規定,賦予受到大股東侵害的受害小股東一定的司法救濟途徑,對公司股東會做出的有瑕疵的決議有權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判決撤消該決議,判定該決議無效和權利受損的賠償訴訟請求權之訴。使大股東這種違規或者違法行為受到遏制和被訴,以維護受害小股東的權益。 4、股東申請法院質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權利 當控制股東濫用其控制力,對其他小股東進行壓榨或者不公平對待時,並且嚴重損害了公司或者小股東的權益。則我們可以有理由認為,公司股東之間依賴信賴利益關系存在的基礎已經喪失。小股東有權申請法院質疑公司是否應該繼續存在。這樣,當大股東利用控制權對小股東進行侵害時,小股東便可基於以上理由對公司提請法院申請解散公司或者對公司進行整頓,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當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東,母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並最終使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由於這些人對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響力,把持公司機關多數股東即為公司利益侵害行為人。因此,要形成起訴他們的公司意志很困難,在公司法中,賦予股東自己委託自己對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為進行訴訟,以維護公司利益,進而間接保障自己的利益,這種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則能夠有效克服侵害公司利益和小股東權益的行為的發生。以及把持公司機關導致公司機關不能提起訴訟的程序性障礙,以一種程序保障機制給予公司小股東通過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的機會。
㈥ 如何維護股東權益
1、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事前防範措施。我國《公司法》修訂後規定了股東知情權、質詢權、股東對股東大會召開的請求權、召集權、提案權以及關聯交易表決權的迴避等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舉措。比如我國《公司法》第97條、117條就規定了股東知情權,股東行使知情權、質詢權是股東表達其真實意思的基礎,也只有在對公司真實情況進行掌握的情況下,才能防患於未然,把中小股東的損害降至最低甚至沒有。又如《公司法》第16條、125條規定了關聯交易的表決權迴避,試想若沒有該原則的確立,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輕易的把公司資產轉移或濫用股東權利謀取私利,會嚴重損害到中小股東的權益。
2、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事後救濟措施。
雖然我國《公司法》在修訂後對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作出了諸多規定,但是仍然不能照顧到方方面面,仍然有制度缺失的地方,仍然會有部分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因此,我們總結出對於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的救濟途徑。
①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公司法》第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該條是對中小股東在對可能影響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持異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
②利益受到侵犯的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基於股份所有人的地位,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對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我國《公司法》153條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
③股東可以代位訴訟。
股東代位訴訟又稱為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為了保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公司法》第152條對股東派生訴訟作出詳細規定。股東代位訴訟的意義在於中小股東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直接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以防公司大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時候沒有救濟途徑,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也相應的會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④股東解散公司訴訟。
股東解散公司訴訟是以消滅公司人格為目的的訴訟,往往是在股東用盡所有的救濟途徑仍不能挽回利益的情況下行使的。《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總結幾點重要的建議:
1)作為股東,不論股份多少,都享有知情權,有錢了解和查閱公司的財務賬簿,公司也有義務每年向股東提交財務報表。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拒絕的,股東可以起訴。
2)勞動關系在哪個公司並不重要,員工可以借調。
3)股東分紅應該由公司進行支付,以股東個人賬戶進行支付違規。可能涉嫌侵佔公司財產,如有證據,可報案。
4)轉移或侵佔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和利益,違反了競業限制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項目還是子公司,可以獲得相應的收益。
5)可以轉讓股份,即使不轉讓,不在公司任職了,同樣還是股東,有權獲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