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承諾書
㈠ 一個人的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沒有股東。還需要提交股東協議到工商嗎
不需要的!
㈡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協議書 跪求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約定參考: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也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西方特別是美國,「一人公司」較為普遍存在,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
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現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所謂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實股東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於95%。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狹義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享有。在該股東為公司法人時,其設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稱的全資子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其性質也是「一人公司」,但由於其特殊性,即設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將其單獨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設立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即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以及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設立條件
現在注冊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要為3萬;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為10萬,06年才允許有的一人有限公司,此規定基本適用絕大多數公司。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設立「一人公司」所需材料
(1)股東身份證;
(2)法人簡歷一份;
(3)企業聯系方式;
(4)經營住所證明(房產證復印件);
(5)租房協議、發票;
(6)經營范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1)從公司的性質來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負無限責任。但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個人的私有財產和公司法人財產混淆不清,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在經營管理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管制更加嚴格,需要設立公司章程,提供獨立的財務報表並接受每年度的財務審計。在稅收上,個人獨資企業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和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一人公司」的注冊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9)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10)《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復印件
(13)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有關材料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以上需股東簽署的,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14)拿公司執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
(15)帶執照副本、代碼副本和公章辦理國、地稅證
(16)開設銀行基本戶。
「一人公司」股東資格: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於法人股東,《公司法》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出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幹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一人公司」最低要求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於公司財產的多少,但注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
「一人公司」公示要求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同時還規定,公司設立之後而成為一人公司者,也應當就該事實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於社會公眾的登記簿上。
我國《公司法》採用了前一種公示方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從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出發,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更為合理。相對人在交易之前對對方一人公司的性質一目瞭然,至於相對人是否與之進行交易,其信用和風險由當事人判斷。這樣可免去相對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營業執照或到公司登記機關查閱的程序,節約了相對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未增加「一人公司」負擔的基礎上能更好地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並沒有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只需「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4)稅收征繳規定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5)投資者責任承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核算要求高於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個人獨資企業則只需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人公司」特殊的公司治理結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唯一性決定了其權力機構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確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排除了其適用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定。一人股東在行使股東會職權作出相應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這是《公司法》為了防止一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為其設置的要式義務。此外,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公司法》並沒有作出特別規定,仍應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對「一人公司」的財務監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交易極易與公司財務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是各國普遍採取的措施。在美國,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度財務報告和稅務交款單,以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並沒有突出對其財務監管的特殊性。《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65條第1款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前者歸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中,後者則歸入《公司財務、會計》,二者毫無實質差別,僅僅是個別字詞的出入。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內容毫無二致的兩個條款造成了立法的重復,實屬沒有必要。
「一人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要同一人股東的業務活動、活動場所和賬簿記錄分開操作;
(2)規范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考慮設立由會計或審計人員參加的監事會,同時,記賬人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許可權應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金調度、資產處置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要相互監督制約;
(3)加強公司年檢制度,及時劃清公司與股東個人財務的界限;
(4)必須將公司每一筆業務記錄在冊,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財務進行審查,一經發現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立即加以制止並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給公司,同時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東承擔責任;
(5)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我交易的財務監督。
「一人公司」法律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後股東的責任,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失敗,也不會危及股東在公司之外的財產,一人股東因無其他股東的牽制,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現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為了糾正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缺陷,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並非專門針對「一人公司」。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揭開「一人公司」的面紗,應以客觀標准判斷。通常需考慮以下因素:
(1)一人股東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
(2)一人股東與公司的業務、財產、場所、會計記錄等相互混同;
(3)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東無充足資本就從事營業,根本無法負擔公司經營風險和公司債務,若允許該股東以如此薄弱的財產擺脫其個人責任或母公司責任,實屬不公平;
(4)詐欺。其中,第二種情況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現。
「一人公司」及多股東公司企業財產的區分
具體而言,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經營場所與股東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與母公司的經營場所為同一場所。另外,股東不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被用於個人支出而未作適當記錄,或者沒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均將導致財產混同,其結果是公司的財產消失於股東個人的「保險櫃」中,損害債權人利益。
公司業務與股東業務混同的主要表現是
兩者從事同一業務活動。而且,公司業務經營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以至於與之進行交易的對方根本無法分清是與公司還是與股東個人進行交易活動。此種場合下,極易發生股東利用同種營業,剝奪對公司有利的機會而損害公司利益。
此外,一人股東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開董事會,會計賬冊不完備等,也極易發生在一人公司中。凡此種種,雖不一定存在股東之詐欺行為,但由於財產、業務以至於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當作股東的「另一個自我」或工具,法院應本著公平、正義之理念,對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責任歸屬加以調整,或否認公司法人格,或維持公司獨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後的股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㈢ 如何寫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書面決定書
******有限公司的股東決定
公司股東 ****** 於 **** 年 ** 月 ** 日就公司以下事宜作出決定:
1、決定選派 *** 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2、決定選派 *** 擔任公司的監事。任期三年;
3、決定(或聘任)*** 為本公司經理,任期三年。
4、通過本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時本人鄭重承諾:(自然人獨資公司適用)
本人只設立一個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即 ****** 有限公司。
股東簽名(自然人)或蓋章(單位):
**** 年 ** 月 ** 日
㈣ 如何寫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書面決定書
******有限公司的股東決定
公司股東 ****** 於 **** 年 ** 月 ** 日就公司以下事宜作出決定:
1、決定選派 *** 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2、決定選派 *** 擔任公司的監事。任期三年;
3、決定(或聘任)*** 為本公司經理,任期三年。
4、通過本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時本人鄭重承諾:(自然人獨資公司適用)
本人只設立一個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即 ****** 有限公司。
股東簽名(自然人)或蓋章(單位):
**** 年 ** 月 ** 日
㈤ 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自然人)欠人錢的問題
有限公司的財產與個人財產從法律上應當區分開的。
個人對外欠債務不能償還的,可以申請執行其股權。但是不能執行公司的財產。
㈥ 一人公司股東會決議要怎麼寫
一人公司不用召開股東會議,除非是轉變公司性質或注銷的時候,才需要寫決議書。
主要需要寫的內容有: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其他都不需要填寫。
會議決議是指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文件,也是應用寫作重點研究的文體之一。
(6)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承諾書擴展閱讀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餘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形成普通決議,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即可。
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並或解散,等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通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於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會決議
㈦ 什麼是一人公司承諾書
一人公司承諾書是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對於本人只投資設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承諾,可單獨寫在一張紙上,或寫進公司章程里。參考寫法是:
本人現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市******有限公司 」 ,本人承諾未投資其他一人有限公司,並嚴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節關於一 人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因違反承諾和有關法規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本人自行承擔。 特此承諾。
一人公司承諾書是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對於本人只投資設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承諾,可單獨寫在一張紙上,或寫進公司章程里。
參考寫法是:本人現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市******有限公司 」 ,本人承諾未投資其他一人有限公司,並嚴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節關於一 人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因違反承諾和有關法規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本人自行承擔。 特此承諾。
或者是本人***承諾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市******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特此承諾。
以上由廣州證客網提供。
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獨資公司)承諾書怎麼寫
承 諾 書 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已知曉,在辦理 (一人有限公司)時,目前沒有本人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特此承諾!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此規定,本人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㈨ 股東承諾書
這種東西不是網上能隨便寫的,得讓老闆找律師具體溝通,了解過詳細情況後,律師具體起草並修改。當然,那肯定是要付費的。
㈩ 法人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書怎麼寫
法人獨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書範本:
[ ]有限公司2009年第[ ]次股東會決議
時間:2009年 月 日
地點:[ ]
參會股東:
經股東會一致同意,形成決議如下:
依據《公司法》規定,經公司股東會討論通過,決定注銷本公司,並自即日起由***、***組成清算組,同時指定***為清算組負責人,待清算後報股東會確認。
全體股東簽字:
(法人股東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本公司蓋章:
2009年 月 日
拓展資料:
股東會決議書格式參考(附範本)依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決議應包涵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狀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該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狀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招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狀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必需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狀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