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訟權
A. 股權確權訴訟有哪些類型
股東權行使訴訟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股東知情權訴訟;2、股東表決權訴訟;3、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訴訟;4、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訴訟;5、股東要求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訴訟;6、股東或者董事、監事請求確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無效的訴訟;7、股東或者監事請求撤銷公司決議的訴訟;8、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購請求權訴訟。
B. 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與股東直接訴訟權有什麼不
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與股東直接訴訟權的區別
1、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公司法》對股東提起代表訴訟設置了前置條件,即符合條件的股東在行使代表訴訟權前,必經先向公司監事會 (或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書面提出要求起訴的請求;股東直接訴訟的提起則沒有限制條件。
2、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針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受持股數、持股時間的限制;而對股東的直接訴訟沒有進行主體資格的限制。
3、勝訴後的利益歸屬。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獲得勝訴後,利益歸於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間接分享公司由此獲得的利益;股東直接訴訟勝訴後,利益全部歸屬於該股東。
4、行使目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是因為作為被損害方的公司不積極主張權利,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損法律賦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損、恢復公司的應有權利;而股東提起直接訴訟純為維護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訴訟與直接訴訟在最終的目的上有區別。
5、訴訟風險的承擔。在代表訴訟中,起訴股東僅是代表公司行使訴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歸屬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則,由敗訴方承擔案件受理費和其它法定費用。即在代表訴訟中如股東敗訴,由該股東負擔該案訴訟費等費用。同時,該案判決對於公司產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訴訟。《公司法》沒有對勝訴後,該股東墊付的費用如訴訟費及法定費用以外的律師費、差旅費等由誰承擔作出規定,我認為這些費用應當由獲得利益的公司承擔。
在直接訴訟中,提起訴訟的股東是形式上和實質上統一的原告,無論該股東勝訴、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該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響其他股東就該問題提起訴訟的權利。
6、起訴范圍。股東代表訴訟權的行使范圍十分廣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訴權,只要公司管理機構拒絕或怠於行使,具備法定條件的股東均可依法提起訴訟;代表訴訟的被告是損害公司利益的侵權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股東依據《公司法》提起的直接訴訟是作為公司法中的特定概念,其范圍主要圍繞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賦予的股東權利受到損害時行使;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是基於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行使公司管理權、經營權給股東利益造成損害的侵權人,即公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但不得為公司外的第三人。
C. 公司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嗎
股東直接訴訟的,以股東為原告,以公司或者實際侵害股東權利的人為被告,所得利益歸於股東個人。此訴訟與一般訴訟基本無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東,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請問新公司法對股東享有的訴訟權利做了哪些規定呀謝謝!!
新公司法有四大特點,其一便是「對股東增權」。修正後的公司法賦予了公司股東較多的權利,其中增加的股東訴訟權利有: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 股東如何通過股東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股東權益又稱凈資產,是指公司總資產中扣除負債所餘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之和,代表了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反映了股東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 分析要領 股東權益是一個很重要的財務指標,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資本。當總資產小於負債時,公司就陷入了資不抵債的境地,這時,公司的股東權益便消失殆盡。如果實施破產清算,股東將一無所得。相反,股東權益金額越大,該公司的實力就越雄厚。 股東權益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計算的股本金。二是資本公積。包括股票發行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資產價值。三是盈餘公積,又分為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按公司稅後利潤的10%強制提取。目的是為了應付經營風險。當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一10%提取。用於公司福利設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潤,指公司留待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計算公式 凈資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應用法則 股東權益比率應當適中。如果權益比率過小,表明企業過度負債,容易削弱公司抵禦外部沖擊的能力;而權益比率過大,意味著企業沒有積極地利用財務杠桿作用來擴大經營規模。 操作實例 例如,上海汽車(相關,行情)1997年年底的資產負債表上,總資產為40.56億元,負債是7.42億元,股東權益就為兩者之差,即33.14億元,即是上海汽車的凈資產。其1997年底的股東權益比率為81.71%(即〈33.14÷40.56〉×100%)。 [編輯本段]股東權益的內容 股本 即按照面值計算的股本金。 資本公積 包括股票發行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資產價值。 盈餘公積 分為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按公司稅後利潤的10%強制提取。目的是為了應付經營風險。當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益金 按稅後利潤的5%一10%提取。用於公司福利設施支出。 未分配利潤 指公司留待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股東權益比率是股東權益對總資產的比率。股東權益比率應當適中。如果權益比率過小,表明企業過度負債,容易削弱公司抵禦外部沖擊的能力而權益比率過大。意味著企業沒有積極地利用財務杠桿作用來擴大經營規模。 不太明白 [編輯本段]股東權益律師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紛呈,由於投資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識以及先進的管理經驗,導致股東之間糾紛頻繁,為了使股東糾紛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決,從而使公司正常運營,股東權益保護律師應運而生,簡稱股東權益律師。 [編輯本段]股東權益律師的職責 股東權益律師必定是熟知《公司法》、《證券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資深律師,他們以維護股東權益為己任,通過制定公司章程、修訂股東協議、調解糾紛、會計審計、訴訟等法律手段預防、解決各種股東糾紛。目前,我國的股東權益保護比較薄弱,尤其是對於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缺失較大,專業的股東權益律師顯然不多,據搜尋,只有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臧小麗、任景華兩名律師打出了專業做股東權益律師的招牌,市場呼喚更多的股東權益律師。 股東權益的概念: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權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表示當事人由於付出某種代價,可對關系自身利益的行為施加影響,並且依法從該項行為的結果中取得利益。股東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和數量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按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權益就是股東基於其對公司投資的那部分財產而享有的權益。
F. 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與股東直接訴訟權有什麼不同點
1、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公司法》對股東提起代表訴訟設置了前置條件,即符合條件的股東在行使代表訴訟權前,必經先向公司監事會 (或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書面提出要求起訴的請求;股東直接訴訟的提起則沒有限制條件。
2、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針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受持股數、持股時間的限制;而對股東的直接訴訟沒有進行主體資格的限制。
3、勝訴後的利益歸屬。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獲得勝訴後,利益歸於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間接分享公司由此獲得的利益;股東直接訴訟勝訴後,利益全部歸屬於該股東。
4、行使目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是因為作為被損害方的公司不積極主張權利,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損法律賦予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損、恢復公司的應有權利;而股東提起直接訴訟純為維護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訴訟與直接訴訟在最終的目的上有區別。
5、訴訟風險的承擔。在代表訴訟中,起訴股東僅是代表公司行使訴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歸屬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則,由敗訴方承擔案件受理費和其它法定費用。即在代表訴訟中如股東敗訴,由該股東負擔該案訴訟費等費用。同時,該案判決對於公司產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訴訟。《公司法》沒有對勝訴後,該股東墊付的費用如訴訟費及法定費用以外的律師費、差旅費等由誰承擔作出規定,我認為這些費用應當由獲得利益的公司承擔。
在直接訴訟中,提起訴訟的股東是形式上和實質上統一的原告,無論該股東勝訴、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該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響其他股東就該問題提起訴訟的權利。
6、起訴范圍。股東代表訴訟權的行使范圍十分廣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訴權,只要公司管理機構拒絕或怠於行使,具備法定條件的股東均可依法提起訴訟;代表訴訟的被告是損害公司利益的侵權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