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背股東
㈠ 大股東與莊家的區別
1、概念不同
莊家,指能影響金融證券市場行情的大戶投資者。通常是佔有50%以上的發行量,有時莊家控量不一定達到50%,看各品種而定,一般10%至30%即可控盤。
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
2、獲利方式不同
莊家只是短線股東,主要是賺取股價差價,而大股東是長線股東,主要從公司經營業獲益。莊家就是能在較大程度上決定該個股的走勢,即可稱為股票莊家。一般來說,股票莊家都擁有雄厚的資金,擁有或即將擁有大量該股票。
如果某股票沒有公開及未公開的利好利空消息,卻忽然嚴重背離大市走勢,則多半是股票莊家在操作。莊家是指能影響某一金銀幣行情的大戶投資者。通常是佔有50%以上的發行量,一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即可成為莊家來控盤。
3、性質不同
莊家也是股東,莊家通常是指持有大量流通股的股東。莊家坐莊某股票,可以影響甚至控制它在二級場的股價,莊家和散戶是一個相對概念。
㈡ 公司法人背著股東私自另注冊新公司,並以原公司之名發函用戶讓其貨款轉至新公司,咋維護有何法律法規
你說的公司法人,應該為法定代表人吧。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背著股東私自另注冊新公司,並以原公司之名發函用戶讓其貨款轉至新公司,則違背公司高管人員對公司的忠誠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違規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因其競業行為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不論其是否從競業行為中獲取了收益,都應向公司賠償損失,同時公司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將該法定代表人開除出董事會,提議董事會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職務。
如果該法定代表人為國有公司的職員,可能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情節嚴重的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請參考: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認定》
一、競業禁止義務的法律依據
一般而言,對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的關系,普通法系國家視之為信託關系,大陸法系國家視之為委任關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其特殊身份,知悉公司的經營狀況乃至商業秘密,為防止其利用身份優勢謀取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無論哪一種法律體系,基於平衡利益沖突、保護公司利益的目的,均肯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所謂忠實義務,本傑明?內森?卡多佐(Candozo)法官曾如此界定:「董事不得以犧牲任何公司利益為代價而獲得個人利益,也不得以同董事所享有的權力相沖突的方式取得個人利益,不得為了個人利益而將那些就公平而言應屬於公司的機會據為己有。」
競業禁止義務實乃忠實義務的具體內容之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內承擔管理公司事務的職責,忠實義務要求其為實現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心竭力,如果他們同時處於公司競爭者的地位,將導致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的沖突以及利用任職公司的便利,篡奪商業機會同公司競爭的可能,公司的最大利益將難以實現,故各國公司立法無一例外的規定了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是指對與權利人有特定關系之人的特定競爭行為的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負有的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在管理公司事務、執行公司業務時或在擔任公司職務期間,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非法從事同公司競爭之業務的義務。我國《公司法》第148條第1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員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行為,《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與所任職公司沒有投資關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這些規定構成了我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法律依據。
二、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公司法》關於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是法律直接作出的強制性規定,該義務為法定的不作為義務,義務人違反該規定而為競業行為,則構成對公司權利的侵犯,應當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公司在其章程、員工守則或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任用合同中對競業禁止義務作出了約定,則競業行為構成侵權與違約的竟合,公司得選擇於己有利的法律依據,來決定追究義務人的違約抑或侵權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 將競業所得收入上交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此為公司行使歸入權的法律依據,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從事競業活動而取得收入(包括金錢、其他物品等)時,公司可據此規定直接行使歸入權將該收入收歸公司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將該收入上交給公司,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絕上交,則公司可訴請法院判決將該收入歸於公司所有。歸入權的行使以義務人因競業行為獲得收入為前提,但並不以給公司造成損失為條件;值得指出的是: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歸入權的效力僅限於公司與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不得對抗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交易的第三方,即並不能當然地使交易行為無效。
2.停止競業行為,公司享有請求行為人停止競業行為的權利,盡管我國公司法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方式中,第一種即為停止侵害,根據「特別法上沒有規定時適用普通法」的原則,公司可援引《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來行使請求權,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停止其競業行為,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 賠償損失,如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其競業行為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不論其是否從競業行為中獲取了收益,都應向公司賠償損失,盡管《公司法》並未直接賦予公司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賠償損失是《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若公司享有多種形式的請求權,會增強對其合法利益的保護力度,從競業禁止制度保護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公司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乃應有之義。需要注意的是: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競業活動中獲得了收入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出現公司的歸入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的法律現象,如果公司行使歸入權後,其損害未能得到全部彌補,則公司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只不過賠償數額應除去行使歸入權所得方顯公平,若公司選擇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對損害的事實、程度承擔舉證責任。
4. 公司內部處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存在著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委任契約關系等,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履行忠實義務,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與公司的約定,從事與公司競爭的營業,公司可依據其章程、員工守則或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任用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行使解任、除名等處分權,以消滅雙方之間的委任關系。
(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僅是對民事權利主體的事後救濟,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行為除了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外,也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是一種廣義的不正當競爭,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在一定情形之下,有必要對其施以刑事制裁。
我國《刑法》第165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其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不包括經理以外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且該罪名僅適用於犯罪主體嚴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情形,對於非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同類情形,我國刑法並未作出規定,依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非國有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行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不存在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問題。
另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其管理公司事務,往往知悉公司的商業秘密,若其在競業活動中,非法泄漏、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所在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了對公司的商業秘密的嚴重侵犯,還應當按照《刑法》第219條的相關規定,追究其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從刑法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來看,只有在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且在後果上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時才構成該罪。
(三)競業禁止義務以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之法律責任的免除。競業禁止這一制度所規范的法律關系,性質上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私法性關系,依據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即「由平等的當事人通過協商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應享有處分其權利的自由;公司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完全有能力評判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競業行為對公司的影響,並自行作出如何應對的決定。原《公司法》並未明示限制或者禁止當事人處分基於競業禁止規范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也無經特定程序許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競業活動或免除其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之責任的規定,2005年修改後的《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換而言之,在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的前提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可以得到免除。由此可見,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事先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競業活動的許可,從而免除其競業禁止義務,如通過股東會決議免除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通過董事會決議免除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義務。
盡管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為法定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因違反此義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絕對地不可免除。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責任的本質在於以對受到侵害的權利的補救來否定侵權行為,對於私法領域的違法行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法律責任問題進行協商,那麼,在法律無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對於這一獲得補償的權利,公司自然也有權放棄,公司可以在事後通過一定的程序免除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競業活動的民事責任。
㈢ 馬化騰竟然只佔騰訊10%的股份 背後的大股東是誰
國際傳媒大鱷MIH(米拉德國際控股集團公司)
騰訊最大股東原來不是馬化騰,而是南非企業 。
南非的傳媒集團Naspers全資子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團公司占騰訊50%股權 ,作為騰訊最主要的創辦人,騰訊控股董事局主席兼CEO馬化騰在普通網民中的知名度卻著實一般,其它11位創辦人股東在媒體上的公開露面就更為鮮見。或許正是馬化騰及其團隊的低調,造就了騰訊對媒體的低調,也讓人們忽略了這些站在「企鵝」標識背後的IT超級玩家們的創業路徑。
㈣ 有哪些企業背後有讓人覺得很驚訝的股東
在我的記憶裡面,每一個成功的公司,他們背後都有一群讓自己驚訝的股東,因為他們平時版都不會露面的,權只有到了關鍵時候才會露面,就比如說京東吧。雖然我們平時看起來就好想是一個人創造的,其實他背後的股東非常非常的多。
㈤ 騰訊背後的大股東都是哪個國家的
國際傳媒大鱷MIH(米拉德國際控股集團公司) 騰訊最大股東原來不是馬化騰,而是南非企業 南非的傳媒集團Naspers全資子公司米拉德控股集團公司占騰訊50%股權 作為騰訊最主要的創辦人,騰訊控股董事局主席兼CEO馬化騰在普通網民中的知名度卻著實一般,其它11位創辦人股東在媒體上的公開露面就更為鮮見。或許正是馬化騰及其團隊的低調,造就了騰訊對媒體的低調,也讓人們忽略了這些站在「企鵝」標識背後的IT超級玩家們的創業路徑。 騰訊的招股上市,使得這家誕生於1998年底、快速崛起的IT公司的資本路徑第一次完整地展現在公眾面前。 騰訊方面出具的資料表明,騰訊控股的前身——騰訊計算機於1998年11月在深圳成立,注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兩名出資人黃惠卿和趙永林分別持有60%和40%的股權。經過歷次股權轉讓,騰訊控股的5位主要創辦人馬化騰、張志東、曾李青、許晨曄和陳一丹共同全資擁有騰訊計算機至今。 1999年,由於政策的限制,外國投資企業不能在中國投資電訊增值服務,而IDG(美國國際數據集團)和香港盈科有意投資騰訊,騰訊5位主要創辦人於當年底成立騰訊控股作為騰訊各公司的控股公司。由此引入的兩筆風險投資共220萬美元,IDG和盈科分別持有騰訊控股總股本的20%,馬化騰及其團隊持股60%。正是這220萬美元的風險資金,為騰訊日後的迅速掘起奠定了基礎。 2001年6月,香港盈科以1260萬美元的價格將其所持騰訊控股20%的股權悉數出售給MIH 米拉德國際控股集團公司 ,以110萬美元的投資,在不到一年中即獲得1000餘萬美元的回報已經堪稱奇跡,但事實證明盈科還是低估了騰訊的成長潛力。 起源於南非的MIH絕非等閑之輩,其在納斯達克和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同時上市,主營業務是互動電視和收費電視,年營業額約2.5億美元,市值40多億美元,是個實實在在的傳媒巨頭。其對中國即時通訊市場的關注與理解,更加彰顯了來者的不凡。 MIH從盈科手中購得20%騰訊股權的同時,還從IDG手中收購了騰訊控股13%的股份。但是顯然,一旦看清了騰訊的成長潛力,MIH不甘僅僅成為一個參股投資的角色。 此後的2002年6月,騰訊控股其他主要創始人又將自己持有的13.5%的股份出讓給MIH,騰訊的股權結構由此變為創業者佔46.3%、MIH佔46.5%、IDG佔7.2%。 但在持股比例和公司經營管理的界定上,MIH與騰訊創業團隊顯然經過一番良好的協商,在MIH短暫控股時期,騰訊控股的具體經營管理主要還是由馬化騰等主要創辦人負責,MIH方面派出的兩名非執行董事並不負責騰訊控股的具體事務。 直到2003年8月,騰訊創業團隊才將IDG所持剩餘股權悉數購回,並從MIH手中回購少量股權,經過股權結構的重新調整,最終完成了上市前MIH與創業團隊分別持股50%的股權結構。 風險資金和技術支持的作用 實際上,騰訊控股上述歷次股權的變動與風險資金投入的不斷增加同步進行,事實表明,騰訊今天的成長除了公司不斷將保留盈利轉為追加投資之外,風險資金的追加孵化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騰訊控股正式招股之前,此前媒體的報道中曾經存在偏差,一度認為MIH自進入之初所持騰訊控股的股權即與騰訊創業團隊相當,從而忽略了MIH一度占據股權優勢的一面。在事實經由騰訊控股的招股章程披露之後,就會引出一個疑問:在曾經占據股權優勢的背景之下,MIH為何放棄絕對控股而接受與騰訊創業團隊各佔50%的股權安排? 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為,盡管MIH擁有強大的資金實力,但對於騰訊控股而言,一旦沒有馬化騰及其他主要創辦人的進一步努力,公司的運營和進一步發展就會失去方向,「甚至對公司的運營和財務狀況都會產生很大影響。」 而引起記者注意的是,在目前騰訊控股的公司架構中,與騰訊控股尚無直接股權牽連的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世紀凱旋科技有限公司的運作將對騰訊控股的業務運營產生極為關鍵的技術支持和溝通橋梁作用。 前述已經提及,騰訊計算機乃為騰訊控股的最早雛形,目前的股權結構為5位騰訊主要創辦人全資擁有,而騰訊藉以發家的QQ即時通訊軟體即為該公司開發。世紀凱旋科技於今年初成立,其股東與騰訊計算機同出一轍。 在騰訊控股招股章程的「風險因素」中,幾乎所有的條款均提到這兩家公司在公司運營中的作用。盡管騰訊控股在招股章程中詳細提到關於騰訊計算機和世紀凱旋的盈利分配方式、注冊資本架構等一攬子合約。但分析人士認為,這仍然不會影響騰訊的主要創辦人在騰訊控股未來走向上繼續掌握主動權
㈥ 合夥開公司股份轉給合夥人經營背著我擴建方向屬於什麼行為
合夥開的股份公司經營中如果,存在著違規的行為。應該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