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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資期限到期

發布時間: 2021-03-24 03:13:59

A. 請問認繳期限過期了,還能延長嗎當時失誤填錯了

當然可延長,因為是失誤,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B. 未屆滿繳納出資期的股東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的規定,似乎只有在公司破產、清算的情況下才會出現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符合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才可以要求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才能適用《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將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

C. 股東持股期限屆滿多少年後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法律對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沒有期限規定,但是如
公司章程
有約定應按公司章程規定。但是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股份的發起人
股份轉讓
有特別規定。

D. 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超過其股東公司經營期限,股東公司經營期限到期後,該合資公司怎麼辦

合資企業共有兩個股東,其中一股東甲方未投資但卻長期搶走霸佔企業、企業巨額貸款本息從不償還;另一企業股東乙方投資400萬卻無法維護任何股東權益,告狀15年無果,企業還剩2年即將到期,乙方應該怎麼辦?

E. 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到期沒有完成入資的企業會面臨什麼風險謝謝

根據《公司法》第26條的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28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200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 5%以上15%以上的罰款。——— 對你們來說是屬於未按期繳足出資

(如果沒法交足,建議其他股東可以去法院起訴, 因為該股東的未履行出資義務危害公司利益。)

減資的條件
依據公司法17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增加資本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違反上述增資和減資條件和程序,會導致公司增資的無效或被撤銷。
2、增資或減資的程序 股東大會作出增資或減資的決議,並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對於減資,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1)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債權人和對外公告。公司應當自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3)債務清償或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增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增減資生效。

出資期限到期的無違法記錄的企業,因資金緊張無法按時繳付出資的,依企業申請,各年檢部門應依法允許延長出資期限;據此貴公司可依情況,延長出資期限;
如確定減資為100萬元,則此不為抽逃出資行為,辦理後不會受到處罰;如到期未繳納,則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將會處以5%-15%的罰款;
減資辦理程序如下:商務管理部門預審批;減資公告;商務管理部門正式審批;工商減資變更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稅務、外匯、財政、統計、海關等的變更備案登記;
未繳資,未減資,並不必然吊銷營業執照;即使吊銷了營業執照,經清算後的公司剩餘財產也可以分配給股東。

想問下,你們公司股東之間關於注冊資本的出資 是怎麼約定的?每個人繳多少? ——如果有股東沒有繳足,其他已經繳足的股東可以要求該股東補足應繳份額並承擔違約責任。注冊資本顯示是200萬元,但實繳額是100萬,對於與你們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來說,這種與實際不附的情況 是種欺騙, 不光是該股東,其他股東也要承擔責任的。

現在還是快去工商局去領取有關年檢報告 ,申請延期年檢吧。再想辦法 ,繳足出資吧。如果不行的話,減資 或者提前終止經營。

F. 股東未按約定的期限出資,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該條是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一般規定,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

1、向公司補足出資;

2、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關於非貨幣出資不足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出資,而且非貨幣出資的數額可高達注冊資本的70%,但是非貨幣出資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非足額出資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

1、補繳差額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於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並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2、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在學理上,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於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在某些公司設立者違反出資義務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資本不能按照章程繳足時,其他公司設立者承擔連帶的繳足義務並可以因此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

根據公司規定,只要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就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唯一條件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而無需考慮其他股東的主觀過錯。

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定的,不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排除。為了維持公司的資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責任分配也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這些規定意味著在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具人合與資合特徵的商事組織設立的過程中,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會接受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並履行相應的驗資程序和檢查驗資報告,

因此他們有義務保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靠性,同時他們是最有可能發現非貨幣財產作價不實的情況。

(6)股東投資期限到期擴展閱讀:

股東出資責任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後果,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公司成立之前,屬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已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可採取違約救濟手段,並就其自身遭受的損失向未交納出資的股東請求賠償。

在公司成立之後,則同時構成公司法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有權向其追究責任。公司法學理一般將股東的出資責任分為出資違約責任和資本充實責任。

(一)出資違約責任

從各國公司立法看,對股東出資違約責任的追究可以採取的救濟手段主要有:

1. 追繳出資。即公司對違反出資義務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東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追繳,股東如仍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有權請求強制履行。追繳出資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它常用於非貨幣出資的情形。

2. 催告失權。又稱失權程序,是指公司對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其所認購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種失權是當然失權,已失權之認股人即使其後交納了股款,也不能恢復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認股人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作用。

3. 損害賠償。股東的出資義務是一種債的義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由於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而導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況下,違約的股東應向其他守約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損害賠償是可以和其他救濟手段並用的一種救濟方式,當其他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時,公司或其他守約股東仍可要求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資本充實責任

在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法亦規定了資本充實責任,發起人既要對自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承擔出資責任,又要對公司資本的充實相互承擔出資擔保責任,

通過在公司發起人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督促、相互約束的出資擔保關系,達到資本充實的目的。資本充實責任具體可分為:

1. 認購擔保責任。即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行股份的,如果其發行股份未被認購或認購後又取消的,則應由發起人共同認購。

2. 繳納擔保責任。亦稱出資擔保責任,即股東雖認購股份但未繳納股款或交付非現金出資標的,應由發起人承擔連帶繳納股款或未交付非現金出資財產價額的義務。

公司發起人履行繳納擔保責任後,除非公司已對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採取了失權程序的救濟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為履行部分的股權,而只能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追償權。

3. 差額填補責任。在公司成立時,如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時,發起人應對不足的差額部分承擔連帶填補責任。履行差額填補責任的發起人可向出資不實的股東行使求償權。

G. 注冊公司認繳後,如果到期未完成當時約定的認繳數額,會有什麼後果呢

注冊公司認繳後,如果到期未完成當時約定的認繳數額,會造成的後果:

1、如果股東不能繳納,則對其他股東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有人向公司主張債權,未能及時出資的股東對於未出資的部分承擔清償或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注冊資金認繳期限到期後不能繳齊,四種方法輕松搞定:

1、如果公司不打算繼續經營,可以直接注銷或者轉讓。

2、可以通過修改章程,延長出資期限;這個方法應該是最省錢省事的,但是它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才行。

3、找人幫忙墊資,把注冊資金實繳了。現在市場上墊資的價格也不貴,手續費大概也就千分之一。

4、未能及時出資的股東由其他股東代繳或者轉讓股份。沒錢只能賤賣股份!

5、去工商局辦理減資變更。既然大家都交不出錢,那就縮小注冊資金。

溫馨提醒:

「認繳」不等於「不繳」,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是股東對公司所承擔實繳義務,最終還是應當繳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只是刪除了實收資本在時間上的強制規定,使其有所緩解。但並未解除股東本身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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