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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股東退股

發布時間: 2021-03-24 06:32:22

1. 期權和股權的區別,主要在於概念、行使方式、退出機制三個方面

1、概念上的區別
股權: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某些人(一般為公司高管、核心員工等)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
2、行使方式不同
股權:協議約定的是股權,則享有股東應有的各項權益。
期權:行使期權,需要先用現金購買股權,然後才能享受股權所具有的各項權益。
3、退出機制不同
股權:退出機制上就是是否贖回,是否保留的選擇。
期權:退出機制上就是是否贖回,是否行權,是否保留。比股權多了一項是否行權。
期權的一些特點:
1、股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免費贈予,而不附帶任何條件,但期權需要附帶一些條件,如業績條件,入職時間條件等等,而且期權需要4年時間分批成熟,成熟也就是歸屬的意思,
歸屬後可以行權,也可以不行權,行權就需要有一定的價格,即使這個價格遠遠低於公司估值每股的價格,員工象徵意義上出一些費用把一定份額的股票歸屬於自己所有。
2、對員工來說,自己成為了擁有公司股份的一員,當公司發展不錯,估值很高,並購或者上市後,可以獲取到遠遠高於工資的收入,實現財富自由的夢想。
3、留住核心員工,大家齊心協力、風雨同舟把公司做好,形成一個具有自動生命力的公司,競爭力增強,更容易在商戰中獲勝。
4、 期權的發放:聘請專業律師規劃期權激勵方案,起草並與員工簽訂期權授予協議。
5、員工行權:每滿足一定的條件(這個條件有可能是入職的時間條件,也可能是業績條件及其他條件),即可歸屬一部分期權,期權也就是一定數額的有價值的股票,
員工此時就可以以比較低的價格支付給公司,獲取到這部分股票自由買賣的權利,當公司估值比較高或者上市時就可以以較高的價格出售這批股票,獲取高額收益。
6、離職員工的期權處理:沒有滿足條件的期權,也就是沒有成熟的期權在員工離職時失效,成熟後並行權的期權在期權授予協議裡面,一般會給公司兩種選擇,一種選擇是回購,一種是放棄回購。成熟的期權員工不行權的視為自動放棄期權,期權歸公司所有。
7、期權未上市前行權後的期權可以在員工之間自由買賣,一般不允許向公司 之外的人與機構出售,公司上市後可以公開發行出售。

2. 如何設計激勵期權的退出機制

期權激勵(Stock Option
Incentive)

期權激勵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指針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報酬偏低、激勵不足的現象,在公司中進行的有關股票期權計劃的嘗試,以期能夠更好地激勵經營者、降低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結構。

期權激勵的授予對象主要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這些員工在公司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他們掌握著公司的日常決策和經營,因此是激勵的重點;另外,技術骨幹也是激勵的主要對象。

比如,授予高管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高管可以在某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顯然,當公司股票價格高於授予期權所指定的價格時,高管行使期權購買股票,可以通過在指定價格購買,市場價格賣出,從而獲利。由此,高管都會有動力提高公司內在價值,從而提高公司股價,並可以從中獲得收益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經理股票期權(Employee Stock Owner,ESO),即企業在與經理人簽訂合同時,授予經理人未來以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普通股的選擇權,經理人有權在一定時期後出售這些股票,獲得股票市價和行權價之間的差價,但在合同期內,期權不可轉讓,也不能得到股息。在這種情況下,經理人的個人利益就同公司股價表現緊密地聯系起來。股票期權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以股票期權方式來激勵公司經理人員實現預定經營目標的一套制度。

所謂股票期權計劃,就是公司給予其經營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按照某個既定的價格購買一定公司股票的權利。公司給予其經營者的既不是現金報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以某種優惠條件購買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應用最廣泛的前瞻性的激勵機制,只有當公司的市場價值上升的時候,享有股票期權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權使雇員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表現直接影響到股票的價值,從而與自己的利益直接掛鉤。這也是一種風險與機會並存的激勵機制,對於准備上市的公司來說,這種方式最具激勵作用,因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員工得到報償的時候。比如一家新公司創建的時候,某員工得到股票期權1000股,當時只是一張空頭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兩年內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員工就得到1萬美元的報償。

3. 股權退出都有哪幾種形式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目前國際通行的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ESOP)、管理層收購(MBO)、股票增值權、業績股票、限制性股票等10種。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三、解散公司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於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款的設置目的在於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很難把握,必然會遭遇如何解釋和適用該法條的問題。如,什麼樣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什麼情形才符合「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他途徑」到底是哪些等。盡管如此,該項條款在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的強制性退出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救濟方式。

總之,經過以上相關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法定退股、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等是目前《公司法》解決股東從公司退出的幾種方式。該幾種方式優劣分析如下:

1、股權轉讓最快速、經濟的解決方式,應為股東考慮退出公司時的優先選擇。

2、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優點是能很好的保護股東退出時的權利,缺點是辦理相關手續比較煩瑣。 3、法定退股情形很難出現,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種理想選擇。 4、在公司拒絕收購股東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此種方式是股東在窮盡其他救濟方式的最後的救濟手段,即在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會受到嚴重影響的前提下,當其他救濟手段都窮盡之後,公司股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4. 公司章程中關於期權池股東帶持,股東退出,股東為公司任職期限等問題

代持是可以的,他們說的對。公司章程上都是些無關緊要的東西,只要你們寫好出資比例就是了。主要是注冊公司的時候會填寫出資比例出資方式,你們認真填寫就好了。至於你們私下的事情,完全可以通過自主協商簽訂協議就好了。當然在簽訂協議時候,最好有沒有利害關系人在場作見證,或者找律師見證抑或是公證一下。
至於你說的注冊公司是否找律師,意義不大,有的時候代理公司比律師更熟悉一些,畢竟他們是專門做注冊代理的

5. 期權可以退嗎,期權可以退嗎資訊

不能,期權費等於是違約金,買了之後就不能退的,有疑問calen666

6. 實股、乾股、分紅股、期股的區別

  1. 實股:

    又叫財股,實股給的對象,就是在公司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的人。大家知根知底,因為實股在退出的時候,需要法律來界定,如果雙方不服的話,要用法律去解決。所以給實股一般是承認他在公司的歷史貢獻。可以流通的股票,今天上市企業的股票,都屬於實股。實股是可以進行合同轉價的。

  2. 乾股(身股)

    又叫身股,乾股是給沒有出錢的人的股份。特殊崗位、人物,不需要股金投資,算他入股,可以分紅。

  3. 分紅股

    俗稱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佔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分紅股股東的權利往往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 贈股協議的效力屬於股東之間的協議,和設立協議一樣對股東具有約束作用,贈股協議的內容也可以在章程上體現。由於股東並沒有實際出資,因此股東資格的確認完全以贈股協議為准,如果贈股協議具有可撤銷、無效、解除等情況,分紅股股東自然就失去了股東資格,在一般情況下,股份的受讓人也應對股份的出資義務承擔責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為正常股份,那麼首先認定獲贈股份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況下,才仍定為瑕疵股份。

  4. 期股

    期股是一種虛擬的股份,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內,可以轉換成公司的實股。如果一個人的才與德還看不清楚,還要觀察一段時間,這個時候公司一般會給期股,擁有期股可以先享受股份的分紅權,但不能享受產權上面的股份。期股可以在1~2年以後過戶,變成實股。

拓展資料:

  1. 增值權

    指的是只給股份的差價。乾股和增值權的成本比較高,都需要用現金支付增值成本。適合搞股權激勵的一定是大行業中的小公司。

  2. 銀股

    銀股和身股的概念一樣,來自於晉商模式,出資者為銀股,出力者為身股。身股和銀股屬於民間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銀股基本上是出資才能享有的。

  3. 身股

    身股又稱頂身股,這個概念起源於晉商,是晉商在股份制中一個獨特的創造。給不出資的優秀員工一定的身股,讓其參與經營、管理和分紅。因為身股實際上並不出資金,而是憑自己的勞動,因此,有的地方也稱其為勞力股。身股則純粹是收益股份。身股的形式現在也常被應用於企業員工的激勵中,又稱為分紅股。

  4. 技術股

    技術股在法律理論上的概念是股東用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作價出資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在實踐中存在以鼓勵技術貢獻、開發新產品推動技術進步為目的以技術投入折成的股份。

  5. 限售股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別是國企),有相當部分的法人股。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

  6. 優先股

    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

7. 期權和股權有什麼區別啊

期權,是指一種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期前以固定價格購進內或售出一種資產權容利的合約。股權,則是指股票持有人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期權是合約到期才享有的權益,而股權則當即可享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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