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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出席比例

發布時間: 2021-03-24 11:45:25

股東大會投票比例多少通過決議

股東大會有重要事項需要投票表決時,票數需要達到參加股東大會的具有表決權的回股份比例的50%或者以答上。

股東大會投票規則:
公司股東應嚴肅行使表決權,在投票表決時,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路投票或徵集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不能重復投票。如果出現重復投票,按以下規則處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現場、網路或徵集投票重復投票,以現場投票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網路或徵集投票重復投票,以徵集投票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徵集重復投票,以最後一次徵集投票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網路多次重復投票,以第一次網路投票為准。

⑵ 開股東大會的人數一般是多少佔到股票總數的多大比例才可以參加

這要看你買股票的公司的章程具體是怎樣規定的,按公司法規定,只要版是投資人或持有股票都是股東權,都有權參加股東會,但是根據多數公司章程規定,只有大股東才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持有一定程度股份額度的股東才有發言權。

⑶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實際中如何操作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公司章程未約定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按照公司法要求,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原則上也都按照登記的持股比例享受權利,但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每一股份代表一表決權,那麼按照出資比例,股份多的股東的表決權就大,所持表決權如果超過51%,則此股東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但是如果涉及到重要決議,則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⑷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該多少人出席才可以召開或召開才有效

有限責任公司,人數沒有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出席比例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作用

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策,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徑。

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⑸ 股東會哪些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同意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5)股東大會出席比例擴展閱讀: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

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股票的種類和數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

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⑹ 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有效比例是根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表決權計算還是全部股東的表決權計算

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是有不同的,樓上有位朋友是搞混了規定。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東會決議是按照全部股東的表決權計算。
股份公司具有資合性,且人數眾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是按照出席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計算(因為你想想看,上市公司幾萬幾十萬股東,不可能都來開會吧?),就是這個道理。

⑺ 股東大會是每個股東都可以參加嗎還是說持股要達到一定數額才可以

現行《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股東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實際操作中,股東大會的通知與召集都要經過法定程序,如果程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現只有持有10%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當然,如果這種極端情況發生了,那麼根據現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標准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門官網可見)都是規定「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通過,特殊決議(一般為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對外對內擔保超過一定比例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含本數)通過」。換言之,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確實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麼普通決議只要5%以上贊成,特殊決議只要20/3%以上贊成即可。與此對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股東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規定「普通決議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殊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這里的規定是「代表表決權的股東」而非「出席會議的股東」,可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席會議比例沒有超過總人數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決議,當然咯,如果有限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股東們並非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的,那麼也有可能三兩個股東出席會議就可以行使十個股東的表決權的情形,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⑻ 職工股東占股東大會比例 如何確定

不是。職工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序內進入董事會代表容職工行使決策的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所佔的比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的立法中並未對董事會中職工董事所佔的比例加以規定,如《公司法》中只是規定了公司董事會中「應當」、「可以」有職工代表,具體職工代表佔到董事會成員多大比例,並沒有做出說明。在中國目前的環境下,職工進入董事會的權力在股東和經營者眼中往往不被重視,因此即使職工進入了董事會,他們所佔的比例是非常低的,由於人數少,人微言輕,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⑼ 關於能否參加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以上是公司法104條的規定
你們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新公司法修改有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保護小股東權益,樓主完全可以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當然,由於你的股份很少,表決不一定會對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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