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的風險
1. 有限責任公司的掛名股東有什麼風險
協議是內部協抄議,是規避法律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只認登記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出現問題,首先要由法定代表人負責處理和負責的。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意思就是:股東僅是公司的投資者,以股東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不承擔公司經營方面的連帶責任。即使公司將來出現債務問題,也不需要股東負什麼責任。
股東變更手續很簡單,到工商局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備案即可。
2. 當掛名股東,請問有什麼風險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
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2)名義股東的風險擴展閱讀:
掛名股東的特徵: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它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
3. 我做別人公司的名義股東,對我有沒有什麼壞處
您好!
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基於某些原因與其他人訂立合同,約定投資收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該與之簽訂協議的人只是名義上的出資人,即名義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
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和責任如下:
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只能在協議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可知,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4. 名義股東法律責任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其財產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如果公司的股東有虛假、抽逃出資,或者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股東那些事兒:當掛名股東有什麼風險
掛名股東在法律上也屬於名義上的股東,是有相應風險的。
《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6. 如果只做某有限責任公司名義上的股東,會有什麼法律上的風險嗎
理論上不會。但是你換個角度想,他幹嘛要你做股東?你投了錢了嗎?你有什麼過人的才能嗎?你憑什麼有資格做股東?從這個角度想,很明顯你朋友要麼腦子有毛病,要麼是另有目的,這個合不合法就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