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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股東訴訟

發布時間: 2021-03-24 16:21:36

⑴ 如何確定股東訴訟的適格被告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
原告是被侵犯利益的股東,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
原告是公司的股東,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人。

⑵ 為什麼訴訟是確認股東身份權最有效的方式

股權確認書可以確定股東的身份。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

⑶ 公司能作為股東確認之訴的原告嗎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
股權確認之訴的分類
(一) 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 善意之訴。
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對於此類訴訟,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
2. 惡意之訴。
是指原告通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
(二) 根據法律關系進行分類
1.內部關系的股權確認之訴
內部關系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系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系的股權確認之訴
外部關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系。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系,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系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三) 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 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
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為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復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認原告股權的意思可以來自於以上任何一個主體,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最終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表示出來的。
由於公司是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意思聽命於其他主體,與股東相對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此時可以根據需要追加他們為第三人,使判決的效力直接對其產生約束力。
在實踐中,導致原告提出股權確認之訴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第一,原告是隱名股東,其在主張和行使股權時遭到拒絕。
第二,原告時掛名,冒名活借名股東,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要求享受公司利潤而遭到公司拒絕。
第三,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第四,原告沒有出資,出資不實,他人墊資等情況導致公司不承認其股東身份
第五,法律手續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導致公司不認帳。
第六,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2. 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
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為其他訴訟的前提。
例如:當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完全時,公司可以對其提出訴訟,要求股東繼續出資或者完善出資手續。此時就涉及到一個前提,即被告必須首先是股東,否則要求股東繼續出資或者完善出資手續就沒有依據。如果被告提出異議認為自己不是股東則必然涉及對股東身份的確認。
對於公司單獨對股東提出的股權確認之訴,必須保持警惕,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因為公司不承認被告的股東資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認的意思就足以達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訴訟。如果是承認被告的股東身份,更無需通過訴訟再確認一遍。因此,當公司對股東單獨提起股權確認之訴,而股東不做任何辯解,將自己的股權同意變更到其他股東名下,極有可能屬於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故意轉移被訴人股權財產的行為。法院對此類訴訟應進行嚴格審查,不應予以受理。
3. 公司債權人對股東提出的確權之訴
當公司對債權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如果公司的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則債權人有權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公司承擔清償連帶責任。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或者法人資格時,公司債權人有權對股東直索。

⑷ 股東資格確認訴訟起訴狀該怎麼寫

這屬於確權類訴狀,寫明原因即可。什麼時候出資的,有哪些證據證明,為什麼股東裡面沒有你,現在想要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記中把股東名字加入。必要時可以找律師幫忙代書訴狀。

⑸ 隱名股東起訴要求確認股權的訴訟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隱名與顯名股東之間是許簽訂代持股協議的。實際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的條件,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實際上等同於股權的對外轉讓。《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⑹ 確認股東資格訴訟和股權轉讓糾紛的區別

股東資格確權糾紛和股權轉讓糾紛性質上不屬於同一類法律關系,股東資格確權糾紛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股權轉讓糾紛是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公司並不參與訴訟。

在實務操作中,股東資格確認是股權轉讓的前提,如果在股權轉讓糾紛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轉讓方股東資格爭議,法院可終止審理股權轉讓糾紛,也可不中止。

⑺ 如何理解訴訟是確定股東身份權的最有效的方式

隱名股東可以通過訴訟確認股東資格,即確認其應有股權份額。當以公司為被告,顯名股東為第三人。能否訴求直接變更為顯名股東,又因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所區別,前者因公司人合性不能直接訴請變更,需要股東會決議,後者可經訴訟直接確認並責令公司變更。

⑻ 股東起訴確認公司章程無效案件,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

依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三條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因此,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⑼ 股權確認訴訟有哪些類型

(三) 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 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 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為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復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認原告股權的意思可以來自於以上任何一個主體,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最終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表示出來的。 由於公司是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意思聽命於其他主體,與股東相對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此時可以根據需要追加他們為第三人,使判決的效力直接對其產生約束力。 在實踐中,導致原告提出股權確認之訴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第一,原告是隱名股東,其在主張和行使股權時遭到拒絕。 第二,原告時掛名,冒名活借名股東,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要求享受公司利潤而遭到公司拒絕。 第三,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第四,原告沒有出資,出資不實,他人墊資等情況導致公司不承認其股東身份 第五,法律手續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導致公司不認帳。 第六,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2. 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 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為其他訴訟的前提。 例如:當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完全時,公司可以對其提出訴訟,要求股東繼續出資或者完善出資手續。此時就涉及到一個前提,即被告必須首先是股東,否則要求股東繼續出資或者完善出資手續就沒有依據。如果被告提出異議認為自己不是股東則必然涉及對股東身份的確認。 對於公司單獨對股東提出的股權確認之訴,必須保持警惕,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因為公司不承認被告的股東資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認的意思就足以達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訴訟。如果是承認被告的股東身份,更無需通過訴訟再確認一遍。因此,當公司對股東單獨提起股權確認之訴,而股東不做任何辯解,將自己的股權同意變更到其他股東名下,極有可能屬於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故意轉移被訴人股權財產的行為。法院對此類訴訟應進行嚴格審查,不應予以受理。 3. 公司債權人對股東提出的確權之訴 當公司對債權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如果公司的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則債權人有權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公司承擔清償連帶責任。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或者法人資格時,公司債權人有權對股東直索。《公司法》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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