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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拿什麼章

發布時間: 2021-03-24 17:41:30

A. 有限公司有2個股東,公司的章由誰來拿怎麼區分

個股東?難道員工也是兩個?
如果章必須再在股東手裡,那麼財務章和公章分開管理專,每人一枚,蓋章時,必須登屬記,且兩個人都要確認這個事件或必須兩人以上在場。

大部分的公司,財務章和法人章由會計和出納分別保管,涉及錢,兩人都得出現;公章由辦公室管,蓋章登記,兩人以上在場;合同章由公司經理人管或合同部管,蓋章登記,兩人以上在場。

總之,雙重確認原則可以保障雙方的利益,從制度上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B. 股東章是干什麼用的啊

股東簽章因為股東性質不同分為兩類:
一類是自然人股東,俗稱個人,股東簽章一般是經過備案留存的個人名章,
另一類是法人股東,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股東簽章是公章。
股東簽章一般是股東會通過決議簽署法律文件之用,一般不常用

C. 我是公司大股東,章在小股東這里,現在小股東拒絕蓋章怎麼辦

1、不蓋章妨礙公務的,你作為大股東就可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了,對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後果由該股東自行承擔等作出約束;
2、如果股東會通不過決議,是不是說明你的決策不符合公司利益呢?

D. 名義大股東是否持有自己的公章

你好,不管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都會持有自己的公章的,謝謝!

E. 我是大股東如何要回公司印章

可以通過法律渠道,驗明正身,最好是咨詢一些法律人士,他已經侵犯到你的權利了

F. 公司章程蓋章蓋什麼章,是個人章還是公章

公司注冊時只需加蓋個人章;成立之後則需股東簽字和加蓋公司公章

G. 股東拿走公司公章,公司怎麼才能拿回公章

針對您的描述,可以從以下方面分析:股東擅自拿走公司公章,影響公司正常經回營的,侵答犯了公司的權益。
【行動建議】
公司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停止侵權行為,返還公章,並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於訴訟花費的時間較長,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建議公司可以先在公開媒體上發布公告,聲明該股東以公司名義所從事的行為由該股東承擔全部責任。
或者公司也可以發布公告,聲明該公章作廢,然後去工商局辦理新公章備案登記。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H. 法律是否規定印章必須由大股東保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2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專蓋章時,合屬同成立。
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具備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 應當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公民的個人名章,只有公民本人以本人的名章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才有效。且公民本人在相關法律文書上加蓋名章的時候,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符合
無效或可撤銷 可變更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
加蓋名章的行為系公民真實意思的表示,此種情形下 加蓋名章的行為系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該公民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於補充的問題回答:
司法原則是,合同成立的原則,是簽字或蓋章,兩者有其一即可,並非兩個都必須得有。
只要對方加蓋名章的過程系真實意思的表示的 就沒有任何問題

I. 企業法人公章是什麼章

公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那麼法人公章其實就是我們大多數人理解的公司的公章。既然是公司公章,其效力對於一家企業來說是最高的。

在使用方法上更需要嚴格規范,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准使用。

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單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遺失或被盜,除按有關法律、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須盡快向上級及相關部門報告,一面採取相應措施挽救損失;一面盡快補辦手續,盡快補刻啟用新印章,以免貽誤正常工作。

(9)大股東拿什麼章擴展閱讀:

法定代表人章如果單獨使用代表法定代表人自己,如果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一般來講公章權力最大,但你們可以限定公章的使用,例如使用公章需兩個股東以上同意並進行登記的制度(從你的問題看你們三個股東都在公司任職,故此法可行)

一般使用銀行賬上的錢,需要在銀行預留印鑒,該印鑒是支票專用章和某個人私章,一般單位用的是法定代表人私章,也有的單位用的是財務負責人的私章,同樣也可採用上述辦法加以控制。所謂親兄弟明算賬。

根據《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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