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訴股東出資
❶ 股東出資不足 可以直接 起訴 股東嗎
你如果是公司股東,可以主張出資不到位股東的違約責任。你若是債權人,必須先起訴公司還款,若法院執行後依然無法還款,此時可以起訴出資不到位股東在出資不到位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❷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否起訴股東
結論:可以的
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不但可以起訴要求其支付出內資,還可以酌情要求補容償利息。起訴的案由叫股東出資糾紛。
❸ 公司起訴全體股東出資不實需要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嗎重大事項要3分之二通過才可以法院可以駁回嗎
公司法定抄代表人因為公司流動資金短缺而起訴股東未足額出資,是情有可原的!!
因為出資是法定義務,未足額出資只是給股東提供便利,而非逃避出資的借口。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坑害股東的企圖,完全可以用合法的手段,把未出資的股東坑得血本無歸!!!所以,未足額出資的股東應該盡義務,並全力把公司經營好。
如果未出資的股東擔心經營會出現問題,想退出這個公司,那可以把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公司內部(也可以是外部)的人。至於成交價格,那肯定是市場能夠接受的價格了。
股東出資是義務,不是重大事項。如果公司決定歇業清算,那肯定是重大事項了。
❹ 出資義務,公司可否起訴股東要求補繳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要其補足出資。其他股東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起訴被告追究其違約責任。
❺ 股東出資不實怎樣對股東提起訴訟
公司股東參與公司的活動大多會以出資的形式來,也有以其他方式的,但在出資的過程中,有些股東會不按時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出現出資不實的情況,那麼股東出資不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出資不實的概念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註冊資本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出資或出資不足,以及在出資後抽逃出資的行為。對股東出資不實行為目前我國公司法理論界很多人採用的是股東瑕疵出資的概念。
所謂瑕疵出資,從字面意義理解,指出資時存在的各種各樣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為,瑕疵出資的概念在內涵上大於出資不實。事實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資,股東並不一定要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某股東在公司設立時,依章程出資50萬元,但因故未能經合法驗資機構驗資,這屬於一種出資瑕疵,但在這種出資瑕疵情況下,該股東並不需要對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僅需要從驗資程序上予以補正。因此,在探討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這一問題時,舍棄股東瑕疵出資概念,有助於確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股東的范圍,避免對承責范圍的擴大。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對符合公司設立協議和章程的約定,如實、足額、適當的繳付注冊資本且無抽逃出資行為的股東,稱為如實出資股東。這是不用足額出資股東的概念,一是以如實出資概念與出資不實概念前後呼應,另外因為足額出資可能還存在抽逃出資行為,而如實出資表明出資前和出資後均不存在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行為,筆者力圖以此從概念上做出更准確的界定。
二、股東出資不實的分類
出資不實的基本分類。出資是股東依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協議向公司交付財產的行為,是股東最基本的義務。在實踐中,股東出資不實表現為股東根本未出資、未足額出資及抽逃出資三種情形。至於股東因出資時間、形式或不符合章程、法律規定而出現的股東未正當出資的情形,應根據股東最終對公司是否出資或出資額多少而分別歸為根本未出資和未足額出資二種情形中,不應與上述三種情形並列。因為無論股東如何未適當出資,其結果應可以做出最終認定。而這一最終認定即可確定股東是出資還是未出資,以及出資額是多少。事實上,出資不適當情形,通過程序上的補正,完全可以修正其不適當的形態,而成為完全適當的出資行為,這一觀點與前述瑕疵出資的股東不是承擔法律責任的股東范圍是一致的。
三、股東出資不實的再分類
如上,股東出資不實分為根本未出資、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三種情形。而前二種情形可歸結為出資不足,後一種情形可以歸結為抽逃出資。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209條規定,將股東出資不實分為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二大類並不十分科學,因為抽逃出資亦是股東虛假出資的一種方式,屬於以出資後又抽逃的方式,掩蓋其未出資的事實,虛構了其已出資的事實,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概念上互有重疊,以此分類並不準確。
出資不足指股東違反《公司法》第23、24、25、26、78、80、187條規定的行為,抽逃出資指股東違反《公司法》第34、93條規定的行為,二者本質均是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股權,是一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法律責任
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對出資主要承擔以下兩種法律責任:
1、違約責任。這就是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股東不按照這個要求繳納出資,或者未能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連帶責任。這就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法律責任,主要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閉的,應當由股東之間相互負責,共同對公司負責。再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構成比較復雜,不像單純的以貨幣出資,不會發生差額問題,而以實物等出資,則由於評估作價不準確,或者有欺詐行為等多種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實際價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狀況,當然出資的股東要首先承擔責任,而其他股東也是有責任的,要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在實際生活中,具體表現為出資的股東如果無力補交其差額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應當補齊這個差額。
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應該承擔三種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內部責任 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
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❻ 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以取得股權的行為。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
如果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者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足等,即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和訴訟,股東可能被起訴而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基於出資制度在整個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義,《公司法》對於股東出資的數額、期限、方式及其責任等都有所規定,《公司法》還規定了未履行義務股東或發起人的補繳差額責任和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的連帶認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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