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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做股東的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3-24 18:56:46

⑴ 夫妻能合夥做股東

這個應該可以吧,就是夫妻兩個。都是股東嗎?應該可以。

⑵ 夫妻倆做股東的私企資不抵債怎麼辦會連累小孩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不需要以個人資產抵債,公司可以走破產程序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只是經營不善,是不會被判刑的 但是如果涉及違法的,如偷稅漏稅、騙貸、經濟犯罪等,是有可能會被判刑的 希望在遇到情況是,准確的找到解決的方案,不要使用可能違法的手段,避免後果嚴重到不堪設想

⑶ 法律規定夫妻不能注冊一個公司嗎就是說:老公是公司的法人,而老婆就不能入股作為股東嗎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不能注冊一個公司。只要符合公司設立的條件就可以注冊公司。

根據《公司法》注冊公司的規定:

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3)夫妻做股東的風險擴展閱讀:

《公司法》關於股東職責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⑷ 夫妻持有公司股權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有公司股權,應當同時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雙重調整。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記一方有權就股權的財產價值主張權利。但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只能是股權代表的價值利益和所帶來的收益,未登記一方不能行使知情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正是因為如此,夫妻持有公司股權糾紛出現後,在選擇適用《婚姻法》或者《公司法》會導致不同裁判結果的出現。
一、婚後取得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
二、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非必須徵得其配偶的同意。
三、股權的各項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不影響協議效力。
四、夫妻離婚時簽訂的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獲得其他股東同意並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協議可認定為有效。
五、未經法定程序處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營所得的資產(含未分配利潤)、債權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直接予以分割。
六、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股權,非股東取得股東身份的還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七、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權,婚後因股權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八、離婚前一方擅自轉讓名下境外公司股權的行為無效!
九、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十、夫妻一方作為股東抽逃出資,不能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⑸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兩個股東,老闆要我去當股東,股東有什麼風險怎麼規避

股東的責任就是,當這個公司跨了,如果說股東的出資沒有到位的話,股東是要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債權人進行賠償的,如果過了出資期限的話,還要賠償利息。

舉個例子:比如這家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你名下600萬元出資。認繳出資期限是2018年1月1日,但是,這個出資一直沒有到位。2018年12月31日,你老闆跑路,並且這個公司沒有資產,那麼這個公司的債權人 就可以要求 這個公司的兩個股東 在各自認繳的出資本息范圍內清償。

你就是要在600萬的 一年本息范圍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償。

⑹ 夫妻股東糾紛中幾個法律問題的思考

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要直接確認夫妻公司的一人公司地位,有一定的難度。夫妻共同投資設立公司的行為屬於商事行為,對公司設立及行為後果主要應適用公司法的規定。而公司法對設立公司的股東的身份、出資來源等沒有明確要求,只是規定「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公司,並不是以「所有權」的個數來確定公司股東人數。夫妻作為一個整體,但仍然屬於兩個自然人,而在現行法律上無法歸入「自然人」或「法人」作為一人股東。另外,實踐中,夫妻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情況很多,大多自行對股權做了分割,並且在爭議時涉及不在其名下的那部分股權的情形很少,對第三人而言,在不將夫妻公司認定為一人公司的情況下,如果夫妻公司確實存在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的混同,也可以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否定特定情形下的公司人格,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那麼第三人利益也不會因夫妻公司未遵守關於一人公司的特殊要求而受到損害。再者,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分別以各自的財產出資設立公司並以適當方式公示時,夫妻公司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性質是沒有爭議的。

⑺ 夫妻兩人為股東的利弊

要是感情好,和氣。
企業會也好。
要是不好、
企業也不會好。

⑻ 夫妻一方是公司股東,婚姻糾紛中會有哪些法律風

您好!有如下風險:1、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混同
2、公司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出於各種原因,財務帳冊有時會不夠全面完整;出於歷史原因或現實需要,公司的生產設備與企業家的生產設備界限不清淅,公司的現金存款與企業家的現金存款來回置換,公司的帳簿與企業家的賬簿不分等,都難免會導致公司法人財產與企業家個人財產混同,造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
甚至,有時配偶會以公司法人財產與企業家的財產之間存在資金往來,財產變動為由,控告企業家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如果法院採信,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家將面臨不能分得上述財產或者只能少分上述財產的處罰。
3、公司上市受阻。
土豆網創始人王微與前妻楊蕾之間離婚糾紛對公司上市的影響最為典型。2012年,11月9日,土豆網謀劃登陸鈕交所,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了納斯達克上市申請。第二天,楊蕾就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要求對相關的土豆網境內公司股權進行財產保全,由於土豆網部分股權面臨被法強制劃轉給楊蕾的風險,導致股權結構不清晰,上市申請即被駁回。
4、公司財產被查封。
企業家面臨離婚糾紛時,對方如果向法院提出分割公司股權的申請,法院極其可能會對凍結公司的銀行存款,查封公司的財務帳冊,限制債務人向公司清償債務,以進行曠日持久的司法審計。果真如此,這對公司的正常運營所造成的消極影響是致命的,分分鍾鍾使公司瀕臨破產的邊緣。
5、公司經營權被剝奪。
離婚後,如果企業家持有的公司股權被對半開,即意味著其可能從大股東變成小股東,經營權面臨被剝奪的風險。經營權被剝奪的話,少分些股息或紅利,還是小事;公司重大政策變動,經營理念變更才是致命的,分分鍾鍾使一個蒸蒸日上的公司轉眼變成一個瀕臨破產的公司。
另外,對於夫妻檔的家族企業,離婚糾紛發生後,如果雙方都想獲取公司的股權,然後折價現金補償對方的,勢必也會上演一場驚心動魄的「宮心計」。
6、陷入刑事案件,失去人身自由。
離婚糾紛的雙方,畢竟曾經同床共枕,對彼此的情況都比較了解,尤其是夫妻同在一間公司任職的這種情形,對公司的情況更是了如指掌。
如果企業家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過一些不夠規范的情況又恰好被對方掌握到並提交給辦案機關的的話,則企業家可能會面臨偷稅、漏稅、挪用資金之類的刑事指控,進而鋃鐺入獄,失去人身自由。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⑼ 兩人是夫妻關系,可以作為兩股東成立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嗎

可以,夫妻雙方共同發起成立股東為兩人的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依據2005年10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和2005年12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國並未就夫妻設立公司設定特殊規則。

2005年公司法修訂後,已允許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夫妻雙方共同發起成立股東為兩人的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9)夫妻做股東的風險擴展閱讀:

在現有的對夫妻公司進行起訴的案例中有許多是因為債權人不滿夫妻公司欠債不還。在一件債權人起訴夫妻公司的案子中,由夫妻二人組成的股東會迅速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並依法進行了清算、注銷。原告在起訴公司時要求追加作為公司股東的甲和乙作為被告,法院採納了這一觀點。

司法實踐中針對本案形成了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追究股東責任缺乏法律的支撐,同時,如果在公司經過一個正當的程序注銷後仍追究股東責任的話,勢必會破壞公司法人制度;

第二種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股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說沒有法律的支撐,直接追究股東責任更有利於完善公司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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