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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公司賬戶虛假股東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3-24 20:07:57

㈠ 虛假出資,現公司股東想足額彌補,還存在哪些責任風險足額彌補如何進行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足額彌補後,就不存在原來的那些責任風險。足額彌補如何進行:將資金以投資款名義按股東出資比例打入公司驗資賬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由公司股東作出股東會決議,向工商局遞交變更備案申請書,工商局受理並核准。

㈡ 公司債權人如何追究股東責任

一、公司法人否定股東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否定是指「公司股東濫用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使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或將公司用於非法目的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行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是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股東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現實生活中如果公司賬目清晰,資金控制與使用沒有混同一般依據該條款追究股東責任不太現實。

二、股東虛假出資民事法律責任。
《公司法》對於股東虛假出資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對內責任,卻有明確的規定,即: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虛假出資股東和其他股東承擔清償責任。這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㈢ 股東虛假出資應當承擔哪些民事法律責任

對內責任

對內責任是指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內部應對其他股東及公司承擔的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對其他股東承擔出資違約責任。

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違反了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組織關系和活動方式的總規則,是公司存續和開展經營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准則。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約定且簽署,是全體股東之間的協議,其效力及於公司和所有股東。

《公司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第2款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只要有股東虛假出資行為,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其他股東即可提起違約之訴,虛假出資的股東無論主觀是否存在過錯,均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包括追繳出資、損害賠償。

2、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虛假出資行為實質上是對公司財產的佔有和侵犯,構成對公司的消極侵權。

從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上來分析:首先,股東明知設立公司要有投資而故意虛假出資;其次,因股東虛假出資,客觀上造成了公司財產不正當的減少;第三,股東虛假出資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司法》關於股東應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具有違法性;第四,股東虛假出資行為與公司財產的減少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因此,違法股東應當補交相應的出資及法定利息。因違法股東出資不到位的侵權行為還可能給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對外責任

對外責任是指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外部所應承擔的責任,最為常見的是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公司法》對於股東虛假出資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律師認為,在公司存續期間,如果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無論是否應當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債務所應承擔的都是一種補充責任,即應當先以公司財產清償其債務,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虛假出資股東和其他股東承擔清償責任。這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的代位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

一、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合法;

二、公司及其他股東怠於行使對股東虛假出資行為的追償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綜上所述,股東虛假出資是違反我國公司法的,需啊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避免更大損失,企法優途律師建議您,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付出資。

㈣ 公司某股東私自借款欠債,不知情的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屬於個人債務,其他股東沒有責任。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㈤ 公司對股東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如果造成股東權利受損,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內
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應容當是具體控制公司的人(如董事、高管或其他控制人)
例如,如果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導致股東參加股東會做決議時,形成錯誤的決議,造成公司虧損,可以要求控制的人對公司虧損承擔賠償責任。

㈥ 公司借銀行的錢還不上,會追究公司法人和股東什麼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債務一般由公司獨立承擔,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就可以進入破產程序。
但是,如果公司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侵佔、轉移公司財產等情況時,債權人可以起訴要求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公司解散、吊銷時,未履行法定清算義務,也是要承擔責任的。經營過程中合法經營,履行法定的義務就不會出現這些問題。

㈦ 法院對股東虛假出資是如何認定的

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㈧ 有限公司 股東虛假出資 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此處的被執行人就是這個空殼公司。他的開辦單位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

據我所知,實踐中公司法人格被濫用的幾種表現形式:

1、空殼公司。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後,即將其投入的資金抽逃或轉移,企業因資產減少或嚴重不足,成為空殼法人。當債權人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時,公司早已失去償付能力,而股東則以公司為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

2、一人公司。投資者為了規避《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借用妻子、父母、子女或親朋好友的姓名進行登記,成為公司空頭掛名股東,而這些成立後所謂的有限公司資本實際均有某一實際經營者出資,公司實際是由一個股東操縱。

3、脫殼經營。公司在大量舉債情況下,故意不參加年檢,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股東或出資者既不依法組織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而是以原有的營業場所、經營人員、董事會異地重新設立公司組織經營,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以達到逃脫原公司巨額債務之不當目的。實踐中吊銷營業執照已成為公司合法逃避債務的有效方式。

4、虛假出資。某些地區,為了招商引資,庇護、甚至鼓勵企業違規開設公司,投資者借機在設立公司時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額注冊資本,不僅影響企業自身正常的經營活動,還影響企業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

5、母公司濫用子公司的獨立人格。一些集團公司或大公司為了分散經營風險或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設立子公司。表面上看,這些子公司系獨立的法人實體,但實質上均由其母公司操縱、控制,成了母公司實現其目標的「工具」。當子公司因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負下巨額債務或瀕臨破產時,母公司則假借子公司獨立人格這塊擋箭牌,拒絕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你的情況明顯是第一種,應當有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證明虛假出資我覺得僅憑你自己可能很難,首先要去工商登記機關查查他的登記時候的驗資證明,然後再去他的公司賬戶開戶行拉出對賬單,看看有沒有成立之後馬上就抽逃公司資金的情況,不過這可能要法院才有這個權利。即使你拉出了對賬單,怎麼證明他是抽逃出資而不是正常業務也是很困難的,我估計也得法院出面才行。

有限公司制度有很多的漏洞,下次談生意要仔細查查他的資料才行,現在這年頭,騙子太多了!!!
祝你好運了。

㈨ 公司出借帳戶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企業間借貸,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有關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方面的依據,只是根據國家有關的金融規章或政策或者有關司法解釋所作的一種判斷,司法實踐一般認定其為無效。最近,筆者辦理的一起企業間的借貸糾紛案,出現了一個新問題,第三方為企業借貸雙方提供帳戶,那麼出借帳戶的企業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案件的背景是原告東方公司為幫助被告西方公司解決在籌建初期的資金短缺問題,與其簽訂了借款協議,借款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同時被告要求原告將全部款項用電匯方式匯入南方公司的帳戶,並提供了南方公司的帳戶名、帳號。原告依照約定向南方公司的帳戶上匯款50萬元,待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西方公司並未償還該筆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還款,南方公司一並承擔連帶責任。爭議焦點: 現本案中,被告返還原告借款無可厚非,爭議的焦點在於出借帳戶的南方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 東方公司作為一般的企業法人以出借人身份與西方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向其提供借貸資金,屬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關於「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南方公司應被告的要求為其借款提供了公司帳戶,但沒有實際使用該借款,原告要求南方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筆者觀點: 在借款協議簽訂時,西方公司尚未正式成立,還沒有企業專用銀行帳戶,於是借用南方公司的銀行帳戶,告知東方公司將該筆借款匯入南方公司帳戶。東方公司按西方公司要求將款匯入南方公司帳戶。根據《最高院民訴意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列為共同訴訟人,意味著出借銀行帳戶方要為自己的出借行為與借用人一同承擔連帶責任。企業的銀行帳戶是用以經營性資金存入、轉出專門設立的,並不是用來出借給其它企業轉帳用的。另,對於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認定其無效。南方公司在該筆借款中扮演的角色,無疑對出借方與借用方違反金融管理法規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理應對合同無效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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