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層氣券商政策
① 煤層氣產業的管理法規
從美國天然氣工業政策法規的變化過程,我們可以看出美國煤層氣產業快速發展的深層次原因是:在煤層氣開發初期,政府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使煤層氣生產商有利可圖,增強了煤層氣產業的競爭力,刺激了煤層氣產量增加,市場需求大幅度增長,管線建設速度加快,開發規模加大。煤層氣在美國被作為天然氣的補充氣源,政府將其納入天然氣工業的管理框架下,再給予一些優惠的鼓勵政策,使煤層氣與常規天然氣具有相似的競爭條件和能力,促進了煤層氣產業的迅速發展[69~71]。
1938年,美國政府認為天然氣工業過分集中,由於壟斷而導致天然氣市場價格扭曲,為保護消費者獲得充足和價格合理的天然氣供應,美國國會通過了《天然氣法》,授權聯邦電力委員會(Federal Power Commission)對州際間的天然氣運輸和貿易進行監管,但天然氣井口價不在聯邦電力委員會的監管范圍內。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天然氣生產者通過州際管線銷售的天然氣井口價格由聯邦電力委員會監管,由此美國天然氣工業進入全面管制階段。但政府監管天然氣價格妨礙了天然氣正常的生產和消費,天然氣生產商的投資積極性降低,經濟效率低下,導致美國20世紀60~70年代天然氣供應缺乏,1976~1977年冬天美國中西部和東北部出現天然氣供應危機。為了應對能源危機,改變天然氣供應短缺的局面,1978年美國國會頒布了《國家能源法》,其中包括《天然氣政策法》,制定了用新的指導性市場批發價格取代聯邦電力委員會控制的價格,從立法上確立了天然氣市場價格機制。1980年,美國政府出台了《能源意外獲利法》,其中第二十九條是專門針對非常規能源(煤層氣、緻密砂岩氣等)生產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每生產1桶油當量的非常規能源給予3美元(1979年美元價)的稅收補貼[72]。1985年,美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發布了部分井口價格解除後對天然氣管道公司監管的第436號令,鼓勵管道公司向市場提供公開的和無歧視的天然氣輸送服務,允許天然氣下游用戶直接向生產區域的天然氣生產商購買天然氣並通過州際管道運輸。1987年,美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出台了第500號令,解除了管道公司在20世紀70年代天然氣短缺時期為保證天然氣供應同天然氣生產商簽訂的照付不議合同的責任。1989年,美國國會頒布了《天然氣井口解除控製法》,該法規定自1993年開始,全部廢除有關對生產者銷售天然氣井口價格監管的法規。1992年,聯邦能源委員會又發布了第636號令,要求管道公司提供公開准入運輸服務,對不管是否從管道公司購買天然氣,都應提供公開的、同質的輸送服務。1985~1995年間,由於第436、第500和第636號法令的發布,美國天然氣供應量顯著增加,氣價穩步下降,天然氣市場機制逐步建立。
從美國天然氣工業發展的進程看,聯邦電力委員會出台的有關天然氣氣價監管法規是導致美國天然氣供應缺乏的主要原因。那些法規試圖由政府主導價格,通過限制天然氣價格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其結果挫傷了天然氣生產商的積極性,導致了美國天然氣供需不平衡,出現了天然氣供應短缺的局面。1978年的《天然氣政策法》取消了天然氣價格監管,刺激了天然氣生產,增加了天然氣供應量。1985年第436號法令和1992年第636號法令不僅為天然氣銷售提供了靈活的市場通道,而且把天然氣銷售與管道輸送分開,為美國天然氣市場機制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1988~1994年,美國天然氣井口價平均下降了11%[73]。煤層氣在美國作為非常規天然氣,受天然氣工業的政策法規調整。煤層氣除了與常規天然氣同樣執行市場定價和靈活的管道輸送服務外,還享有特殊的稅收補貼政策,從而為煤層氣和常規天然氣競爭創造了條件。美國煤層氣產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市場定價、完善的管道輸送服務和政府的稅收補貼,特別是1980年頒布的《能源意外獲利法》中第二十九條對非常規能源開發的稅收補貼政策,是美國煤層氣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74]。
② 出台煤層氣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在煤層氣產業發展的初期,政府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非常必要,美國煤層氣產業的發展歷程表明,政府的經濟鼓勵政策具有決定性作用。建議國家頒布優於常規天然氣開發和對外合作的稅費政策,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煤礦煤層氣回收利用項目,對煤層氣和煤礦瓦斯抽放利用給予財政補貼,促進煤層氣產業起步發展。
③ 現行煤層氣稅費政策
(1)增值稅優惠政策。2007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對於先征後退的稅款,將由企業專項用於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此部分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鑽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鑽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
(3)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利用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從事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4)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稅。
(5)具備條件的煤層氣抽采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6)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石油公司參與煤層氣開采所適用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62號),從事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均適用於開采中國陸上煤層氣資源的企業;對中外合作開採煤層氣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政策,即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關稅減免政策。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為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8)礦區使用費的徵收辦法。煤層氣開採的礦區使用費按陸上常規天然氣對外合作規定交納。
(9)煤層氣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減免。
④ 煤層氣資源開發利用的財稅政策支持
目前,我國煤層氣產業的政策法規基本比照常規天然氣。通過對煤層氣開發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分析來看,煤層氣產業產能建設投資大,回收周期長,經濟效益無法與常規天然氣比擬。在同等條件下,煤層氣無法與常規天然氣在市場上競爭,但煤層氣產業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十分顯著。因此,在煤層氣商業化的初期,為促進該產業的發展,國家應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來鼓勵煤層氣資源的開發利用。2007年,我國為促進煤層氣資源的開發利用,頒布了一系列優惠稅收政策,作者在第八章對我國現行的煤層氣稅費和補貼政策,結合沁水盆地煤層氣資源開發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政策模擬,模擬的結果表明我國對煤層氣現行財稅政策是合理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沁水盆地煤層氣產業化條件較好,是目前我國煤層氣資源開發程度最高的地區。對於其他地區煤層氣資源的開發,必須考慮到該區域煤層氣資源賦存狀況、技術、市場和基礎設施等條件,價格補貼需要增加,才能鼓勵企業開發煤層氣的積極性,提高煤層氣產業競爭力。如:對地面直接從事煤層氣(煤礦瓦斯)勘查開採的企業,2020年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減免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抽采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2020年前實行增值稅免稅;煤礦企業利用煤礦瓦斯發電,可自發自用,多餘電量需要上網的,由電網企業優先安排上網銷售,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批準的上網電價或執行當地火電脫硫機組標桿電價。
⑤ 現行煤層氣補貼政策
(1)企業開採的煤層氣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氣、化工原料等,中央財政按0.2元/m3煤層氣標准對煤層氣開采企業進行補貼。在此基礎上,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煤層氣開發利用情況對煤層氣開發利用給予適當補貼,具體標准和補貼辦法由地方財政部門自主確定。
(2)企業開採煤層氣用於發電的部分,不享受補貼政策,享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能源[2007]721號)規定的相關政策。補貼電價標准為0.25元/kW·h。
⑥ 現行煤層氣定價政策
(1)國務院1997年國辦通[1997]8號文規定:煤層氣價格按市場經濟原則,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政府不限價。
(2)民用煤層氣出廠價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煤層氣定價對於煤層氣市場的開發至關重要。煤層氣的價格應能鼓勵煤層氣的生產和消費。在消費方面,應能促使能源用戶轉向使用煤層氣,而在生產方面,則能使投資者得到公平合理的投資回報。煤層氣的價格還應使煤層氣產業鏈的每個環節都具有經濟上的可行性。煤層氣的定價政策決定了一國煤層氣產業發展的規模。在考慮煤層氣定價時,應從煤層氣市場價值出發,制定合理的煤層氣定價。
⑦ 煤層氣鼓勵政策實施的效果
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勵煤層氣的開發利用,對煤層氣產業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一、促進了科技投入,專業化科研隊伍不斷壯大
隨著國家「973」項目、國家油氣重大專項、全國油氣資源戰略選區等有關煤層氣科研項目的先後啟動,企業也加快了科研投入。由於科研投入加大,促進了煤層氣研究專業隊伍的壯大,全國現從事煤層氣勘探開發研究的專業化隊伍已經發展到50餘家,國家成立了煤層氣工程研究中心,中石油廊坊分院成立了煤層氣勘探開發研究所,中國礦業大學等數家高等院校相繼成立專業煤層氣研究機構。
二、促進了煤礦的安全生產
中國鼓勵煤層氣開發利用政策的出台,極大地激發了國內外企業開發利用煤層氣的積極性。近幾年,國家和企業投入大量資金對煤礦進行安全治理,使煤礦安全死亡人數逐年下降,由2005年5000餘人下降到2009年的2631人,煤礦百萬噸採煤死亡率由2002年的4.94下降為2009年的0.987。
三、促進了煤層氣產業的快速發展
國家的鼓勵政策極大地調動了煤礦對瓦斯進行抽采利用的積極性,煤礦年瓦斯抽采量逐年快速增長,國有重點煤礦年瓦斯抽采量由2000年的約9×108m3增長到2009年的61.7×108m3;同時近3年來地面開發鑽井3000餘口,多分支水平井鑽井、空氣鑽井、洞穴完井、叢試井等煤層氣地面鑽井技術日臻成熟,煤層氣井清潔壓裂液改造技術、繩索式取心技術、煤層氣實驗室測試技術、注入壓降試井技術等新技術得到廣泛應用,新技術大幅提高單井產量,2005年地面開發煤層氣年產量僅為0.30×108m3,2009年達到10.15×108m3。
⑧ 中國煤層氣產業政策現狀
在煤層氣戰略選區項目的推動下,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等優惠政策,隨後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煤層氣發展的優惠政策,促進了中國煤層氣產業發展。
一、稅收、價格優惠政策
(1)增值稅優惠政策。國辦通〔1997〕8號規定: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煤層氣按實物徵收5%的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額;自營開采陸上煤層氣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即按13%的稅率徵收,返還8個百分點。2007年1月1日以後調整為: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先征後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字〔1992〕62號規定:從事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均適用於開采中國陸上煤層氣資源的企業;對中外合作開採煤層氣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即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關稅減免政策。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煤層氣價格政策。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國辦通〔1997〕8號文件規定:煤層氣價格按市場經濟原則,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國家不限價。2007年4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加強民用煤層氣價格管理的通知,要求民用煤層氣出廠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現已納入地方政府管理價格範圍的,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放開價格。
(5)煤層氣抽采利用設備加速折舊。2007年2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要求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鑽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鑽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加速折舊方法可以由企業自行決定,但一經確定,以後年度不得隨意調整;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利用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從事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 40% 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煤層氣抽采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6)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補貼。2007年4月20日,財政部出台《關於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補貼的實施意見(財建〔2007〕114號)》規定:中央財政按0.2元/m3煤層氣(折純)標准對煤層氣開采企業進行補貼,補貼額度按照(銷售量+自用量-用於發電量)×補貼標准進行計算。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煤層氣開發利用情況對煤層氣開發利用給予適當補貼,具體標准和補貼辦法由地方財政部門自主確定。
二、煤層氣資源管理優惠政策
(1)探礦權使用費。按以下幅度審核減免: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年度減繳25%。
(2)采礦權使用費。按以下幅度審核減免: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以免繳,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減繳25%,采礦結束當年免繳。
(3)礦區使用費。按陸地上常規天然氣對外合作規定交納(按氣田計算),即年度煤層氣產量不超過10×108m3,免徵礦區使用費;10×108~25×108m3,交納1% 礦區使用費;25×108~50×108m3,交納2%礦區使用費;超出50×108m3,交納3%礦區使用費。
(4)資源使用費。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稅。
三、鼓勵煤層氣利用的有關政策
煤層氣被列入1996年修改後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國經貿資〔1996〕809號)》。該文件規定:鼓勵利用煤礦瓦斯氣、煤層氣,並享受財稅字〔1994〕001號、國稅發〔1994〕008號、財稅字〔1996〕020號、財稅字〔1996〕021號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規定: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國稅發〔1994〕008號文件規定:關於印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綜合利用、倉儲設施」稅目稅率注釋的通知,對煤層氣、煤礦抽放的瓦斯利用項目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但不包括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用房的投資。
國家發改委2007年4月印發《關於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廠所發電量原則上應優先在本礦區內自發自用,需要上網的富餘電量,電網企業應當予以收購,上網電價比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中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執行當地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補貼電價);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廠不參與市場競價,不承擔電網調峰任務。
⑨ 煤層氣開發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規定,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先征後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煤層氣抽采企業應將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的業務和其他業務分別核算,不能分別准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油氣田企業開發煤層氣、頁岩氣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7號)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油氣田企業從事煤層氣、頁岩氣生產,以及為生產煤層氣、頁岩氣提供生產性勞務,按照《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繳納增值稅。
二、關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二五」期間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通知》(財關稅〔2011〕3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國內外合作者(以下簡稱中聯煤層氣公司),在我國境內進行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國內產品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內其他從事煤層氣勘探開發的單位,應在實際進口發生前按有關規定程序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認定後,比照中聯煤層氣公司享受上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三、資源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