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通訊簽
Ⅰ 什麼是通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以電話的形式,說白了就是打電話詢問股東的意見。OK
Ⅱ 股東大會以通知形式來一人簽一個的合法嗎
不合法!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注意,是出席會議表決。
Ⅲ 股東會決議簽字問題
1、法人股東簽字,只須法人簽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權出席會議人員簽字即可,無須按手印。
另,自然人股東也不是必須按手印,簽名即可。
2、被選董事不是必須出席股東會。一般情況下,已經當選董事按照公司章程都應當列席股東會。
Ⅳ 董事會會議採用通訊表決,如何操作
工商就認簽字,所以建議每個董事簽字一份回總公司匯總
有需要代辦工商變更的可以聯系我
Ⅳ 臨時股東大會以通訊方式表決,還需要會議主持人么,在線等。急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決策機構,應當召開大會,股東參會進行表決。
如果確實無法參會的,也應當通過進行遠程視頻會議,進行表決。因為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股東簽字蓋章,一旦會後股東反悔不同意簽字蓋章,則會影響股東決議的效力。
說到底就是,股東作出表決的過程要有證據存在,當然程序也要合法,這是後話。
Ⅵ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可以以通訊方式召開嗎
是不是可以用通訊方式召開,查看公司章程就可以看到。章程內有明確規定。
Ⅶ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採取通訊表決方式嗎
通知以通過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通訊表決制度的建構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06條、108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原則上只能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但這並不意味著通訊表決沒有法理依據和現實意義。在股東的所有權利中,表決權是最基本的權利。為最大限度地保障全體股東而不是部分股東的表決權行使,就必須實現表決權行使的便利性和多樣性,這是股份公司「社團法人」屬性和股東大會「全員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的法律地位的體現。
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公司法都引入了」通訊表決「制度,把它作為解決原有的股東會表決權行使方法的實務運作困難而例外設置的股東行使表決權方式[6](P53)。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通訊表決制度,但「自解釋論上而言,這並不妨礙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7](P149),因此實踐中許多上市公司自行採用了通訊表決方式。其中最早採用的是上海「小飛樂」,之後被各公司紛紛仿效,出現了許多不規范的做法。
Ⅷ 請教:股東會、董事會通訊會,要議案、決議分別做嗎還是一個通知說明情況和議題然後加一個決議簽名就可
不必分開:
1、例XXX公司《股東會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於2014年x月x日X時,在XXX地點召開。
本次會議由XXX提議召開,執行董事於會議召開的15日以前以電話方式通知全體股東,本次會議應到股東x人,實際到會股東x人。
會議由執行董事XXX主持,並就以下三項議題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如下:
一、變更股東為:XXX、XXX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第x章第x條內容為:xxxx
三、公司於本決議作出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如涉及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公司將於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股東(簽字、蓋章):
XXXX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x月x日
2、董事會的表決意見和表決書一般也不需要分作兩份,將表決意見附在決議書的後面。
例:根據《公司法》對公司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董事會的決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性質(界次、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董事到會情況:會議通知的時間(召開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召開10日以前將通知全體董事)、方式及董事實際到會情況。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會議主持情況:會議應當由董事長主持,如果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託書)。
4、議案及表決情況:
董事會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的董事數占董事總數的比例(董事會會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5、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到會董事簽字(代行簽字的,應當附董事的授權委託書)。
Ⅸ 傳簽 股東會
現場會肯定最好,不過如果現場會很困難,傳簽也是可以的。詳見公司法37條第二款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傳簽:傳閱、簽字、蓋章
現實中確實有這樣進行的,合法有效
Ⅹ 公司股東之間簽的協議是否有效,可以自己
一、《合作協議書》有效,所述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雖然,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如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對於此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如果未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義務購買此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該轉讓必定能夠實現,或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或轉讓給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另一種觀點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不得轉讓。照此理解,在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東或者購買該出資,或者視為同意轉讓。若未過半數,則股權對外轉讓不能,如原股東也不願購買,則股權轉讓行不通,而減資程序通常也難以啟動,那麼此時股東真的步入單行線。這會嚴重影響股東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所以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不過在此觀點下仍存在另一個小問題,公司法規定:對外轉讓須經1/2的股東同意,可是在第一種理解下,通常有兩種結果:(1)、出資轉讓即便不經過1/2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結果為不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其股權;(2)、若是通過則可以向股東外的人進行轉讓,轉讓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或者是原股東不同意轉讓而自己購買,或者是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仍有優先購買權,所以這里對通過表決權股東人數的比例要求,並沒有實在的意義也就無存在的價值。所以筆者建議將此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須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