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並後原股東能否起訴高管
⑴ 被告是公司被收購可以起訴原來單位嗎
如果被告公司被收購,一樣可以起訴原公司,敗訴後一樣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⑵ 高管人員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股東可否提起訴訟
新《公司法》給公司高管帶來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新《公司法》明確了高管向公司借款的借貸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現行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做了嚴格規定,要求其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較為分散,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難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監督,實踐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轉移公司資產、掏空公司的現象較多,嚴重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條規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獲得借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新《公司法》明確了因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造成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3、新《公司法》明確了公司對外擔保和投資業務中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是關於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新《公司法》明確了面臨不信任股東查賬的風險。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
5、新《公司法》明確了因簽署違法合同或者開展違法業務產生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⑶ 如果一家公司被合並了,變了名字,還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按照合並後的公司名字起訴。
根據《合同法》第76條,公司被合並後,由合並後的企業承擔合同義務。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6條,有相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htgl/gjj/200711/t20071128_292092.htm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0_244716.htm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⑷ 原企業違法,企業變更後,新成立公司高管是否有連帶責任
首先要要為 A公司在變更之前生產的X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 做定性,產品有批次及生產日期以及檢驗等。C集團在注資A之前也可能被A蒙蔽屬於被騙者(受害者)。
當C注資A後,不知道A的性質是股份制還是被注銷了重新成立的B,如果是後者那B還是繼續生產者原A所設計的X問題產品,那目前來說B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同時要看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的批次和生產日期是否是B階段的產物,如果是老A的產物,B可做受害者處理。
現任高管道理同樣。
關鍵在於問題性質和發生時間,企業合並細節等。 而且對造成的損失現B要負全部責任,因為體質變更後債權債務關系一並轉移了。
⑸ 公司合並後股權如何處理
按理說合並要召開股東大會的,這個,你們的職工沒收到通知???
你問一下領導所謂的補交1000元是什麼意思???補交了才能得到原來一樣多的股份嗎??如果是這樣,不補交,只是股權被稀釋了,不應該一份都沒有
⑹ 公司合並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公司合並後的法律後果:
1、公司合並發生公司實體變化,導致合並一方或者雙方解散。
公司合並是兩個以上公司並為一個公司,公司合並的最重要效力就是公司實體發生變化,合並一方或者雙方消滅、法律地位喪失。在吸收合並中,被吸收合並的公司並入存續公司,法律人格喪失。這里值得注意的事,原公司在合並中的主體消滅不同於在公司解散中的主體消失。在公司解散中,公司主體消滅,其債權人得到清償,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然而,它們作為存續公司的一部分,只取得其獨立的身份,而不是生命。
公司合並不僅導致被合並公司的消滅,而且導致存續公司的變更、公司的新設。在吸收合並中,存續公司在公司資本、股權份額、公司章程、組織機構方面發生變化。在新設合並中,在原公司消滅的同時,要創設新的公司。
2、公司合並導致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被合並公司生命延續的概念在法律上表現為存續公司和新設公司享有被並公司以前享有的公法和私法上的所有權利。在公司合並中,合並各方的所有權利都通過法律的作用直接轉移到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不需要經過權利義務轉讓的協議或者出售清單。即是說,這種轉移以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只要合並生效,被並公司的權利義務就轉歸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有效地成為存續、新設公司的權利義務,象在被並公司中時一樣有效。
這種權利包括被並公司所有財產權利,如被並公司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等有形、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被並公司基於合同和其它法律實施產生的債權。除了這些私法上的權利外,存續公司、新設公司還擁有被並公司享有的公法上的權利,如特許經營權、營業權等。非轉移條款的存在可能影響權利的轉移,例如,如果專利許可書上規定了許可只能給被許可公司本身而不能轉移,則該專利許可權就不能轉移給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
在公司合並中,被合並公司的全部義務、債務也通過法律的實施而自動轉給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這種轉移也是合並的法律效力,不需要通過義務、債務轉移或者繼承協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某義務不能轉移的,可以影響義務、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並中,被並公司的訴訟事務也將轉移給存續公司、新設公司。由被並公司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正在進行的民事、行使、行政訴訟,將發生法定的訴訟擔當。公司合並中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是公司合並的重要特點之一,也是公司合並與公司收購、資產收購的重要區別之一。正是由於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公司合並財不必象公司解散那樣進行清算並中止有關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
3、公司合並導致股東的重新入股。
公司合並效力的另一個方面顯示被並公司股東重新入股或者說收容。合並主要採取以股換股的方式來進行,被並公司的股東再合並的同時,根據合並合同規定的條件,該持有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股份,取得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股東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