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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股東

發布時間: 2021-03-25 04:33:52

A. 董事和股東之間股份利益是怎麼劃分的

1、從根本上來說,董事會與股東的利益是一致的,因為董事會的的職權是由公司法來制定的。
2、董事未必持有股份,包括一些獨立董事,往往都沒有股份。所以董事未必有股份利益。
3、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雖然說有時候處理的一些公司經營事項是相同的,不過職責還是有區別的。董事會提出一些事項之後,最終是要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再制定。當然持有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中也有自己的決策投票權,如果說你是董事長並且你持有50%以上的股份,那麼你說了算!

B. 股東的利益和風險

股東的風險承擔 1、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2.公司法人的風險承擔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其實說白了就是這家公司。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

C. 股東的利益

別不知道企業的目的是什麼,利益!利益的最大化!就是目標!
那麼要照顧的當然是大股東了。

好吧,既然是記者問的你就回答他:

盡管我們是一個XX的企業,但是眾多的股東存在利益不一致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而我們做為一個整體,也作為一個大的家庭,我們都得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考慮,為更多人的利益考慮。而每個企業都有各自的制度,當股東之間有矛盾或不同意見的時候我們也會依照企業的制度來進行調節或解決之類問題的。(要做的就是敷衍他們,還要站在大義,正直的一面,如果他問你具體辦法,再回答他:是內部問題。就堵回去了)

說句難聽的,記者很討厭的,說幾句官腔廢話打發他們最合適不過了,而且要聽起來好聽就可以,管他們知道不知道著是說瞎話都不用管)

D. 股東和利益相關者有什麼區別

股東和利益相關者在所指對象和權利上有所不同。

1、所指對象不同

股東是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而利益相關者是指股東、債權人等可能對公司的現金流量有要求權的人。管理學意義上的利益相關者是組織外部環境中受組織決策和行動影響的任何相關者。

2、權利上有所不同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

而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則根據身份不同擁有的權利不同,比如消費者只有消費相關權利,不牽涉到公司經營。

(4)利益股東擴展閱讀:

舉例,銀行在處理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時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1、與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共同推動銀行持續、健康地發展;

2、應為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提供必要的條件,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益相關者應有機會和途徑獲得賠償;

3、應向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對銀行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作出判斷和進行決策;

4、應鼓勵職工通過與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直接溝通和交流,反映職工對銀行經營、財務狀況以及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決策的意見。

E. 股東權利和股東權益的區別

[案情]

2003年3月,原告潘某、楊某、徐某與被告張某共同投資設立一採石有限公司,原、被告作為公司全體股東共同推選被告張某為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1日,原、被告共同訂立了一份《採石場承包合同》,約定把公司的採石場交由被告承包經營,期限為兩年半,即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止。合同到期後,原、被告就公司的路面硬化費用支出等問題發生爭執,被告沒有按期歸還公司的資產及各種證件。原告遂於2007年12月3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生產,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設備及各種證件,並向他們支付超期承包經營的承包費。

[分歧]

本案在合議中產生以下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在承包合同到期後拒不交出公司的資產,仍以個人承包的形式進行生產經營,侵害了其他股東的直接利益,其他股東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生產經營,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及有關公司證件。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張某作為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在承包合同到期後,仍有權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及公司的資產設備,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訂立的承包合同到期後,雙方已各自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權利義務關系已終止,被告作為承包人已喪失了對公司採石場的承包經營權,應停止對公司採石場的生產經營,並把其保管的公司資產設備證件交還給公司,到期後的承包收入也應計為公司的收入。但不是直接交給原告個人,原告潘某、楊某等起訴要求被告把屬於公司的資產及收入交給他們個人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應駁回訴訟請求。

[評析]

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利益范疇,盡管對公司利益的每一次損害都會減損每個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所享有的獨立人格使公司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之間不能畫等號。本案中,原告潘某、楊某、徐某等人就是混同了二者的利益,把本該屬於公司的利益當成股東自己的直接利益。本案的第一種意見也是認同原告的觀點,把兩者之間的利益畫了等號。

當然本案有個特殊性,那就是被告張某在身份上具有雙重性,他既是公司採石場的承包者,又是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作為前者,他可以在承包的期限內對公司的採石場進行生產經營;作為後者,他依照公司的章程有權管理公司的資產證件,有權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但他在承包期滿後就不能以承包者的身份進行生產了,否則他的行為就構成了對公司權益的一種侵害。第二種處理意見就是沒有釐清被告以什麼身份對公司進行管理。

被告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他的管理行為已經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訴訟在學理上稱為股東派生訴訟,這與股東直接訴訟的目的和結果都是不同的。股東派生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害,恢復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訴訟結果由公司承擔;股東直接訴訟的目的則是股東純為自己的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訴訟結果只能由股東自己承擔。在本案中,原告潘某、楊某、徐某把公司利益當作股東自己的利益,從而混淆了這兩種訴訟的概念。

綜上所述,第三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應當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張某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證件及合同到期後的承包費的訴訟請求。(作者:游盈忠 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F. 關於融資與股東之間的利益

當然是全部來進入公司的帳了,風投源投的是公司,而不是給個人,風投近來了要佔股份,所以股份要重新劃分的

補充:
風投是不會這樣做的,這個應該看作是原來的股東為了吸引風投而做出的犧牲,因為風投的資金進來後,公司的總資產是增加了,雖然股份比例降低了,但是實際擁有的資產不一定是降低了,肯定不會是分文不值了

G. 法人的責任和利益與股東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抄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法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有如下特點:
(一)股東有最高人數的限制,也有最低人數的限制。
(二)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三)設立手續和公司機關簡易化。

-------所以承擔債務責任只與出資額有關系,而法律責任嘛,法定代表人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以協議排除。法人要承擔管理責任。

-------所以法人對法律問題要承擔責任的哦,而股東的責任是如實認繳自己所佔股份的注冊資本。股東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由於公司的獨立法人的違法問題不承擔責任。只有一個例外是在有股東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所有的股東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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