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股東出資瑕疵
① 出資瑕疵的出資瑕疵的概念及表現形式
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通過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章程認繳公司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同時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出資,如股東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就是出資瑕疵,其形成的股權,這里我們稱之為瑕疵股權。在公司增資擴股時,沒有按增資協議繳納出資與上述情況相同。
在實踐中形成出資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額出資。公司成立時,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二年內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股東將剩餘的注冊資本繳足。實踐當中存在著首次出資額就不足20%,或沒有繳納剩餘的80%,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
2、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戶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戶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
3、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
4、約定是以特定物出資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但股東要求替代出資。
5、作為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這一條的內涵是很廣,擴大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范圍,但也可能會出現更多、更新的出資瑕疵表現形式。
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財產的一種侵犯,與出資瑕疵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資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資的情況。
② 公司法的問題!急求!如果股東出資瑕疵,期限內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股東是按認繳額履行義務啊,但是你看到前提了嗎,前提是出資瑕疵啊。
廣義的瑕疵出資包括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出資後抽逃出資等典型形態,亦包括以無權處分的財產出資、以贓款/物出資等特殊形態。其中,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又包括承諾出資的財產價值不足、承諾出資的財產已交付給公司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承諾出資的財產辦理了過戶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具體形態。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認繳出資和實際出資不是一個概念,認繳就是股東開始對公司承諾會出的錢,規定在公司章程里,可能不是一次性付清,會有年限,但是最終一定要出全的,這其實相當於對公司對其他股東的約定,實際就是實際的,就比如說4個每人認繳出資200萬,甲和乙各出了100,約定3年付清剩下的,丙和丁出全了,丙之後又抽回了100萬,三年後甲付清了,乙沒有付清,所以現在,甲丁是足額出資,乙出資不足,丁抽逃出資,但是公司法規定,股東雖然在表決和分紅是是按實際出資來算的,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認繳出資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按認購股份承擔責任,注意是認繳!!!(公司法3條)所以你說乙丁是不是違反自己的股東義務,瑕疵了?如果這時候有債務,公司償還了還剩一部分付不起,難道乙丁不該為未出的資負責嘛?因為本來就該是每個股東都出資全了,然後以公司資產償還債務,現在有人沒出全,公司資產就是不全的,還不上的地方當然要用補全的出資還啊,而且都說了是在未出資的部分100萬內承擔補充責任,也是合理的吧,就算債權人不提,其他股東也可以按違約責任讓乙丁補足出資再還債啊,所以法律只是給了債權人一種權利而已,反正就在這100范圍內,總是要補足的。。。
*瑕疵出資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
瑕疵股東應承擔的責任可分為瑕疵補正責任及賠償責任兩類,其中瑕疵補正責任又可細分為補足出資責任、歸還出資本息責任。賠償責任亦可分為對公司、對其他股東、對債權人等三類主體的責任。
1、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作為權利人向瑕疵股東提起補足出資的訴訟,對於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義務在於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承擔本金責任即可。對於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返還所抽逃的出資本金及利息。
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皆可作為訴訟主體,向其主張權利。
2、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不僅限於瑕疵出資本金,還包括利息,但其責任為「補充賠償責任」,即對公司本身不能清償的部分才承擔責任,而對公司不能清償的標准一般應以對公司採取窮盡執行措施後仍不能清償為准。而且,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只在於其未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本息為限。
③ 股東出資瑕疵對其他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瑕疵出資是設立人的內部之債。不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後加股東更不承擔。
④ 明知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仍受讓瑕疵股東之股權是否負有補足出資的義務
不能算補足出資的義務,補足出資的義務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受讓股東在知情的情況下,負有連帶責任。
⑤ 什麼是出資瑕疵,瑕疵出資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什麼是出資瑕疵?
通俗地說,出資瑕疵就是公司設立或增資過程股東認繳的股份金額本應該要足額按期到公司賬戶,沒按要求按時足額到賬,或者到了公司賬上,利用對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轉出不用於公司經營。
除了資金不到位之外,還有承諾出資的財產價值不足、承諾出資的財產已交付給公司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承諾出資的財產辦理了過戶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當然也包括以無權處分的財產出資、以贓款/物出資等特殊形態。
2、股東瑕疵出資能否認其股東資格嗎?
股東對公司有出資義務,但沒有出資,並不影響其已存在的股東資格。股東資格依內外法律關系,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行政部門的登記予以確認。這些文件可以證明股東資格,但不證明股東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3、瑕疵出資的法律後果
依據我國新《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在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下,由公司登記機關先責令改正,後再處以罰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東資格,同時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其他股東對瑕疵股東有關啟動失權程序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我國,對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足的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還沒有法律依據啟動失權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資者的股東資格,更談不上直接否定其股東資格,即股東瑕疵出資並不能導致其不享有股東資格或者喪失股東資格。所以,一般情況下,確定某人是否享有該公司的股權,應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約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文件記載的股東,而不是看他有沒有依法出資,這也是各國立法的通利。
綜上所述,股東權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為前提的,而非以股東是否實際出資為前提,瑕疵出資並不必然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
4、股東瑕疵出資對其股東權利沒有影響嗎?
瑕疵出資可能導致股東權利受限。
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可見,出資瑕疵的股東,其股東權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據。
(1)股東權利的受限范圍
根據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的規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其受限的股東權利范圍為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的自益股東權利,而不包括表決權、知情權等共益性股東權利。司法解釋(三)的該規定消除了學界、司法界長期以來對瑕疵股東權利受限范圍的爭議。
其實,瑕疵出資的股東,首先應當限制的是表決權。因為「資本多數決」是公司表決機制設定的基本價值觀,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取得股東權利的基礎與對價,而表決權是股東權利的首要權利。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方可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風險與責任。試想,承諾出資一個億而實際出資一百萬的股東,其與公司的利益綁定和風險承擔如何與實際出資一個億的股東相比,在這種情況下,其表決權如何能站在公司而不是自身的角度行使?對於知情權,由於目前的公司法並未規定其行使的持股時間與持股比例,因此沒有限制的法律依據。
(2)股東權利受限的條件
司法解釋(三)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權利限制規定了條件,即應通過公司章程之規定,或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做出。換言之,即:在公司章程未有相關規定,或者股東會未以有效決議的方式做出相關決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東不得當然地對瑕疵出資的股東權利進行限制,這是股東權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
在股東會作出限制出資瑕疵股東權利的決議時,如瑕疵出資的股東是小股東,則決議一般會順暢做出;但如果瑕疵出資股東是大股東,則按照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多數決的表決機制,在章程中沒有就關聯事項表決迴避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是很難做出有效決議的,從而使這一有效的約束機製成為空文。如此看來,在公司設立的時候,就有必要以高度的預見性,對公司章程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明確關聯交易的迴避機制,明確瑕疵股東權利受限的詳細規定。
(3)股東權利受限的期間
一般而言,在瑕疵出資的股東未採取措施補正其出資之前,其股東權利皆應受限,且該受限的權利可溯及到公司設立或增資之時。但對於實物出資且該實物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方可轉移權屬的股東而言,因為出資涉及到實物交付與產權過戶登記兩個方面,二者之一未完成即構成瑕疵出資。司法解釋(三)對於未交付實物或未辦理產權過戶的瑕疵出資規定了不同的受限期間。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⑥ 歷史出資瑕疵問題,求解
1、2012年第一次保代培訓有關出資的內容如下:出資不實是法律問題,一定要補足(不論是否攤銷完畢),且司法解釋規定有追溯期。補足出資的口徑目前按以前培訓的情況執行,但近期會進行調整,明確後會盡快公告,可能進一步放鬆。 【原口徑:出資不實占當時注冊資本50%以上的,運行36個月,20~50%的,運行12個月,20%以下的,如實披露,不構成障礙。】 2、根據原口徑,你們公司已經補足出資,且補足出資的時間也應該在申報期之前,只需如實披露即可。至於是否違反了當時工商注冊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工商局出具無重大違法證明就可以,實際上出資瑕疵問題在目前審核中已不是什麼障礙,雖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事項,但都能過關,且如上所述可能進一步放鬆,報材料時就更沒有什麼風險,也不要換工商資料,萬一被舉報就沒有退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