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承擔債務
⑴ 掛名股東的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⑵ 我是掛名股東,公司出現債務糾紛我有問題么
一、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二、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三、現在將股權轉讓會法人是允許的。
(2)掛名股東承擔債務擴展閱讀:
存在掛名股東的公司中股東資格的確認:
1.不論是否實際出資人,凡是通過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證明自己股東資格的股東,就應被推定為公司合法股東,和其他股東一樣,依法享有股東權益,有權在公司贏利時分取紅利。同時,也應該履行出資的義務,承擔公司經營的風險,至於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的借款關系,那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通過另外一個訴訟去解決。
2、為了規避法律而掛名。此種情況分兩種情況來分,如果內部股東發生矛盾,則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否認股東資格的存在。如果公司與外部發生矛盾,如債權人追債等,這種情況則承認掛名股東的資格。同時,由掛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當除掛名股東以外的實際股東人數為兩人以上時,掛名股東多是為了某個隱名投資人的利益而設立,如隱名投資人為不得經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此時為了遏制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應當否認掛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進而切斷隱名投資人獲得不法收益的通道。
對於隱名投資人已經獲得的收益,由於屬於非法所得,因此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應當收歸國有,這一點比較簡單;對於隱名投資人已經投入到公司中的資本,因與所得的收益相對,因此應當允許其收回,但收回的方式應當以不影響公司的存續為基本前提。
⑶ 掛名股東有什麼法律責任
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出資付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出現資不抵債,你只對50萬元的債務負責,不管你是否實際出資,因為公司的注冊資金完全出完,你說你是掛名不用出資怎麼說的清楚呢,再加上你只要是掛名就有獲得收益的權利,該公司是要給錢你的
⑷ 掛名股東的一人公司債務怎樣承擔
1、認定股東是以實際出資來認定,即實際出資人才是股東;
2、股份證明書可以證明你不是真正的股東,而是股份代持關系;
3、你不是股東,何必轉?如何轉?
4、公司即使破產,也和你沒關系。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請繼續追問。
⑸ 公司的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資本;
股東出資在注冊公司的時候,回會選擇認繳出答資額,先實繳一部分,剩餘部分則按期繳納,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年限內,繳全注冊資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業應按照企業基本情況編制《公司章程》,股東和法人都必須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條例。
3.公司注冊後、不能擅自抽回出資額;
4.追加出資額的義務及出資額的填補義務;
5.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6.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不得對公司及其他股東弄虛作假、要實事求是。
⑹ 大家對最近網上比較火的新聞,女孩做掛名股東簽了個人連帶擔保背負9000萬債務!懂法律的朋友有什麼見
按照公司法,公司破產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其既然已經簽字且登記,即使過程有瑕疵,也依舊不影響認證其為股東。故要承擔相應銀行貸款,銀行有權要求任何股東償還。償還後小陳有權向其他股東追償。本案因為銀行內部存在過錯,所以也要承擔部分責任。但很難舉證。
⑺ 有限公司掛名股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不,所有公司都有個法人,法人承擔公司的法律責任
⑻ 掛名股東有哪些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