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股東借款
1. 請問,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的認定有具體文件嗎出自哪謝謝。
淺談企業負債經營 現代企業的經營者已把負債經營當作重要的理財策略,這種策略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不可忽視的負作用。怎樣運用好這把雙刃劍,揚長避短,為企業更好的服務,就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分析。 企業 負債 經營 如今社會中,企業以負債經營的方式越來越常見。通俗地說就是企業利用所有權屬於他人的資金,來從事自己的生產經營,其方式是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租賃、商業信用形式籌措資金,從事生產經營,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獲得最大利潤。長期以來,由於受到小農經濟思想的束縛,人們片面地認為企業「無債一身輕」,單純地依靠自有資金辦事,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然而,在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高度發展的歷史階段,集中表現一個國家的實力是國民生產總值的多少,而不在於債券的有無和多少,世界上許多經濟實力雄厚的國家和企業,都難免舉債累累,債台高築,但絲毫不影響其經濟繁榮和形象。 一、負債經營優勢分析 1.負債經營具有融資速度快,借款彈性大的特點,可以解決企業一產經營和長期發展資金的不足,使企業迅速地適應市場變化,從而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的需要。負債經營可以使企業運用更大的資金力量,擴大規模和增加經濟實力,從而提高企業的運行效率和競爭力。 2.負債經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資本成本。因為對於投資者來講,債權性投資收益率相對固定,一般都能夠按期收回本息,投資風險較小。因此,投資者要求的報酬率一般較低,企業的資金成本相應也較低。同時,企業可以從負債經營的「減稅效應」中獲利,因為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貸款利息可以計入企業經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減少所得稅支出,降低資金成本。 3.負債經營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利息是與企業贏利水平無關的固定支出,當企業的資金利潤率高於債務資金成本時,企業收益將會以更大程度增加,企業可利用負債節省下來的自有資金創造更多的利潤。這個簡單說一下:比如公司有5個億的資產,年凈收益是15%,如果沒有負債,那盈利就是5*15%=0.75億。如果有5個億的銀行貸款,利率是5.4%,那盈利是(10*15%)—(5*5.4%)=1.23可見比沒負債多收益1.23-0.75=0.48億。也就是說,是負債經營發揮了他的財務杠桿作用。由於提供長期資金的債權只能按固定利率獲得利息,若企業運用資金產生的投資報酬率高於長期負債的利率,則負債經營所獲收益在支付利息後,剩餘的凈收益全部歸股東所有,從而提高股東的投資報酬率。 4.負債經營能使企業從通貨膨脹中獲益。在各國通貨膨脹普遍存在的今天,貨幣貶值現象一直存在。在通貨膨脹環境中,貨幣貶值、物價上漲,而企業負債的償還仍然以賬面價值為標准而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這樣使企業獲得貨幣貶值的好處。 5.不分散控股權。股權融資會引起股權的分離,影響原股東對企業的控制。而通過債方式籌集資金,在增加企業可用資金的同時,並不影響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控制權,有利於保護原股東權益。 二、負債經營弊端分析 1.企業有負債可以帶來優勢,但並不是說負債越多越好。如果負債超過一定限度會轉化和形成阻礙發展的消極因素。但是負債本身並不可怕,最關鍵的是看負債後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實力和經濟效益。如果負債不能產生新的效益增長點,轉化為生產力和效益,負債者就會背上沉重的包袱,增加了財務支出,使資金更為緊張,阻礙了正常的發展。同時,過多的負債對企業來說還有還本付息的責任風險。數額較大的利息支出將給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企業的財務風險和破產風險因此增加。 2.利率變動風險。這是指企業負債期間,由於通貨膨脹的影響,貸款利率發生增長變化,利率的增長必然要增加企業的資金成本,從而加大利息開支,削減了預期收益。經濟形勢看好時利率下降,將使負債成本降低,從而利潤增加。而當利率升高時,負債成本的增加必然導致利潤的減少。當利潤減少到不足以支付借款利息時,企業入不敷出,出現賠本經營的局面。尤其在銀行緊縮時,這種賠本經營的風險更大。 原文出自:
2. 虛構事實借款隱瞞真相轉移資產屬於詐騙罪嗎
具體要看合同怎麼約定的,但是從你描述推斷,對方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些
3. 自然人股東借款超過三年,會不會被認為是抽逃資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規定:"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依據上述規定,需要看公司大股東跟公司的借款是否真實有效,如果是虛構的那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是抽逃出資。
4. 虛構借款用途可以追究什麼法律責任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一般來說,如果僅僅對於借款合同來說,是否具有還款的意願及還款的能力這是最重要的。因為在實踐中來說,有些貸款方式還是金融機構提供的建議,借款的用途本來就是不真實的。因此借款合同的實質或者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就是借與貸,收與還的關系,只要做到這點就沒有關系,最多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屬於承擔民事責任的范疇;另外一方面,如果借款金額巨大或特別巨大,同時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充分的還款擔保,並因此虛構借款用途甚至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一旦不能履約,則有可能被對方報警追究詐騙罪、合同詐騙或者金融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僅供參考
5. 虛構借款用途算不算詐騙罪
無論是否虛構借貸用途,只要如期償還債務,都不會彼追究虛構不虛構借貸用途。如果到期不如期還款,一定會被追糾所有責任包括虛構借貸用途。
6. 虛構借款用途構成詐騙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您虛構借款用途,但是最後把錢還上了,沒有非法佔有,應該不構成詐騙罪。
7. 借款人虛構自己是火鍋店股東,用於購買火鍋原材料,其實他就是無業人員,沒有償還能力屬於詐騙嗎
1、沒有償還能力不屬於詐騙。
2、借之前不想還,屬於詐騙。
3、在借之前應衡量借款人的資信,對借款人的資信認識錯誤即不屬於詐騙,也不屬於重大誤解。但可能涉嫌欺詐,可撤銷。
8. 公司某股東私自借款欠債,不知情的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屬於個人債務,其他股東沒有責任。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