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股東
A. 簡述股東的權利
公司不一樣權利也不一樣
B. 簡述普通股股東有哪些主要權利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括:1,經營參與權。2,利潤分配權。3,處置股份權。版4,剩餘財產權分配權。5,股東有權維護自身的權益,當股東權益受到侵犯時,股東有權依法申訴。6,股東有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C. 簡述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我國股東的權利包括:股東身份權,參與決策權,選舉監督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退股權,有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臨時會議權。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
《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第53條規定,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四)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第74條規定,如果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於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因此,《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並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7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於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
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簡述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權利(shareholders rights),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
在中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在美國,法律規定開放型公司(相當於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基本上限於投票選舉董事和調整資本結構等事項。
參考資料:股東權利-網路
D. 什麼是股東
第三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九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除國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別規定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規范成為公司股東。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出資組成的私營公司,還應遵守國家關於私營企業的規定。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向非私營公司投資,其投資范圍、出資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設立股東會,也可不設立股東會。公司設立股東會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選舉和罷免董事;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中的股東代表;
(三)審查通過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四)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五)對公司的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的,上款規定的事項由全體股東決定。
第二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會上應通過公司章程、確定公司領導機構及有關事項。
股東會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委託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資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過股東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但修改公司章程應按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股東、股東會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本規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E. 什麼是股東 請簡單解釋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股權的人,有權出席回股東(大)會並答有表決權。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F. 什麼是股東類型
股東類型分為:法人、自然人。
股權性質分為: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嚴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後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後合法取得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G. 簡述普通股股東的權利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括:1,經營參與權。2,利潤分配權。3,處置股份權。專4,剩餘財產屬分配權。5,股東有權維護自身的權益,當股東權益受到侵犯時,股東有權依法申訴。6,股東有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H. 什麼是股東構成
股份來構成一般說的是構成股東的源性質,如國有股,國有法人股、外資股、公司持股、高級管理人員持股、企業員工股、社會公眾流通股等。 股權是指各種性質的持股機構或個人所佔的持股比例,表示其在公司的權利的大小。是區分大小股東的標志 所有者權益:是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 所有者權益股東對公司財產的求償權金額等於股東投入的資本加上公司經營期間形成的利潤.如果公司不向外借款,所有者權益就等於資產.向外借款時,資產等於所有者權益加上債權人權益。 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的構成狀況,主要是指三個方面: 一是指在企業的實收資本結構中,普通股與優先股的構成比例; 二是指在企業的普通股份的構成中,控制性股東、重大影響性股東和非重大影響性股東的持股者的構成狀況; 三是指企業所有者權益各構成項目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