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後債務怎麼辦
A. 公司變更後,債權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導讀:股東的股權轉讓所牽涉的不只是單純的股東地位的置換和股權比例變動的內部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對外債權持有以及對外債務償還的外部問題。 (一)債權問題 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議中註明,由轉讓人負責在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後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範措施。然而,嚴格地說,這種條款並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 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 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麼,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後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並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二)債務問題 債權人利益與股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沖突,如何來解決這個沖突? 可以引入告知義務來解決這個兩難的問題。股東在擬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不管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到轉讓基準日為止,目標公司對外負有尚未到期的債務的,該公司應對相應的外部債權人進行告知。 提出這種建議,主要是基於以下幾種考慮: 第一、告知義務的設定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確定的。《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債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雖然公司資產並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但是股權的轉讓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內部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這一改變甚至有可能是實質性的。按照前文闡述的原因,出於對債權人遠期利益的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的這一實質性變更。這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應當是一樣的。 第二、由目標公司而不是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是目標公司,即發生股權轉讓的公司,是它與債權人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基於《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考慮,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雖然債務人的變更是由轉讓人引起的,但是法律關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這一告知義務。 第三、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這一點是與《合同法》第84條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於對保護股東的考慮。如前文所述,股權轉讓幾乎是股東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途徑,如果還死搬硬套地適用《合同法》原理,萬一債權人不同意,就徹底阻礙了股東的退路。根據公平原則,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設立告知義務,主要目的還是善意地提醒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發生了重大事項的變更,如果引起了債權人的不安,債權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針對新的情況,准備新的應對方案。告知義務的實質,是引起債權人的注意。再者,根據《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畢竟目標公司的實體和資產未立即發生變化,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只是在此時善意地對債權人作出一個法律風險的提前保護,必須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也並未出現,因此告知足矣。
B. 那麼如果全部股東都變更,債務如何處理,或者公司只有一個股東且法人,變更後,債務如何處理呢
股東變更跟債務沒有關系。無論股東如何變更,需要承擔的債務不會有任何變動。新股東在享受權益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債務,
C. 股權變更後還承擔以前的債務嗎
企業轉讓其債權債務也一並轉讓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的轉讓,如果該企業擁有債務的,應該先通知債權人,徵求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應當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後,方可轉讓,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2、如果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並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D. 股權轉讓後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經過以下手續:
一、首先需要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三、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四、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五、在上述文件簽署後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六、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切記要注意股權轉讓與轉讓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承擔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約定股權轉讓款之後,即受讓人應當按協議約定支付款項,出讓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讓義務,辦理股權出讓的各種必經程序。至於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理及股東內部責任的承擔則屬於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議,協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訴來解決相關紛爭。退一步講,即使股東想將這兩方面的事務一並解決,也一定要在相關協議中約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因法律關系的概念混淆而產生爭議和訴累,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 股權轉讓後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是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權為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法》規定:合同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具備欺詐情形的合同分為兩類:一是以欺詐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應為無效合同;另一種是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並沒有損害國家利益,而是損害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可以按照可撤銷合同處理。合同法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隱瞞了公司的債務會導致受讓公司對於公司資產的估算存在著很大的誤差,從而使受讓方承擔不小的損失。因此,隱瞞債務轉讓股權是屬於詐騙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F. 股權轉讓後公司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時應當披露公司對外債務,新股東可以要求原股東承擔債務責任。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
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並不能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6)股東變更後債務怎麼辦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G. 怎麼處理股權轉讓後的債權債務
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切記要注意股權轉讓與轉讓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承擔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約定股權轉讓款之後,即受讓人應當按協議約定支付款項,出讓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讓義務,辦理股權出讓的各種必經程序。至於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理及股東內部責任的承擔則屬於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議,協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訴來解決相關紛爭。退一步講,即使股東想將這兩方面的事務一並解決,也一定要在相關協議中約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因法律關系的概念混淆而產生爭議和訴累,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H. 股權轉讓後,轉讓前公司的債務怎麼辦,由哪一方承擔
總體上,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除非公司的債權人同意該債務有其他人承擔。
一、如果約定「股權轉讓前的債務有出讓方承擔」如何理解
在股權轉讓中,通常情況下會約定股權轉讓前的債務有出讓方承擔。這個約定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效,不能約束公司的債權人。如果公司的債權人向公司主張權利的,公司應承擔,公司承擔之後可以向出讓人追償。
二、規范的股權轉讓一般情況下在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時已經考慮了公司的債務問題,就不會涉及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務承擔
例如公司有100萬元債務,現有資產1000萬元,100%股權對應的實際財產價值為900萬元。這100萬元債務在受讓人確定股權價格時,考慮進去的話,則100%股權的價格為900萬元,而如果未考慮進去將股權價格確定為1000萬元就涉及該100萬元承擔的問題了。所以公司的債務應該是在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時考慮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