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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違規減持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3-26 14:27:13

A. 大股東公告不減持,但私下悄悄減持!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最近有相關的報道嗎

哈哈,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內所上市公司股東容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理論上要事先公告披露(一般也不會公告說自己不減持)!但是沒披露就減持基本也沒啥處罰,一般公司就發個公告,內容是這個股東道歉,甩鍋是自己的配偶誤操作之類,然後說將加強學習。。
這種所謂的「誤減持」例子很多,比如1月22日,和而泰董事劉明就違規減持187手,然後說自己的賬戶長期是老婆在管,是老婆誤操作。緊接著就是「深刻」認識錯誤,加強學習,防止下次再發生。。然後就是董事會也說要加強學習。。
就這樣而已。

B. 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會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停牌

不會,只是針對股東。證監會頒發的只是指導意見,不是法律法規,並且有漏洞,比如只減持0.99%,這個還需要證監會進一步完善

C. 什麼叫做違規減持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規定減持的行內為叫違規減持。
《上容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規定,股改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鎖定期滿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管理辦法》的出台,為所謂「大非」、「小非」的減持確立了明確的規則。所謂「大非」,指的是股改後,占總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兩年以後方可流通;「小非」則指的是股改後占總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後即可流通。
違規減持的特殊情況,在股市特殊時期,如股價非理性大跌時,證監會也會規定持股在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減少自己持有的股票,違犯時即違規減持。

D. 股東違規減持!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東,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單獨或者合並減持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5%。

減持,股市與期貨市場專用術語,指減少持有股票或期貨指標的數量。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東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股票賣出行為,並及時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資者不適用。



(4)股東違規減持案例擴展閱讀

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股東,主要禁止的股份減持情形包括四種:

1、上市公司或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做出後6個月內,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2、董監高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處於上述期間的,不得減持股份。

3、大股東、董監高被本所公開譴責後3個月內不得減持股份。

4、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作出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及其上述主體的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股份。

E. 問一下如果二股東違規減持公司股份,說明什麼問題這支股票還能夠買入嗎

上述消息告知該股大股東在減持,並無違規啊。大股東減持有可能說明他不看好公司未來,也可能他是資金短缺而套現。但該股東半年多一點時間里堅持如此多的股份,恐怕不是好兆頭。目前大盤也處於高位,以清倉出局為好。

F. 大股東為什麼違規減持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規定減持的版行為叫違規減持。
《上市公權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規定,股改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鎖定期滿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管理辦法》的出台,為所謂「大非」、「小非」的減持確立了明確的規則。所謂「大非」,指的是股改後,占總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兩年以後方可流通;「小非」則指的是股改後占總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後即可流通。
違規減持的特殊情況,在股市特殊時期,如股價非理性大跌時,證監會也會規定持股在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減少自己持有的股票,違犯時即違規減持。

G. 股票違規減持怎麼處理 違規減持如何處罰

你好,股東違規減持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
只有證監會出具的處理意見,一般情況下只是罰款。

H. 什麼叫違規減持,違規減持怎麼(me)定義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規定減持的行為叫違規減持。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規定,股改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鎖定期滿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管理辦法》的出台,為所謂「大非」、「小非」的減持確立了明確的規則。所謂「大非」,指的是股改後,占總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兩年以後方可流通;「小非」則指的是股改後占總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後即可流通。
違規減持的特殊情況,在股市特殊時期,如股價非理性大跌時,證監會也會規定持股在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減少自己持有的股票,違犯時即違規減持。

I. 大股東違規減持股票會怎麼樣處理

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還是不要抱幻想,要是真有大用, 就不會有人敢於違規減持,或者說他減持後賺的錢還不夠他罰款的。

就是因為處罰後依然很劃算才會有很大人違規減持。

J.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東向第三人公司返還其受侵佔資金189.44萬余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法官還首次在判決中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修訂後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從權利人知曉利益受侵害之時起算,從而保護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分別佔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訴。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某與科技公司及其他兩位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共同對智能卡公司進行清算。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海淀區法院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認定,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認為科技公司佔用智能卡公司資金170萬元,且智能卡公司因違規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萬余元應從責任人科技公司處收回。
另,2002年10月,會計師事務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東委託,對智能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核實,發現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資款轉付科技公司170萬元,形成其他應收款。林某在得知該情況後,於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發函,要求妥善解決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被抽逃等事宜。
訴訟中科技公司辯稱,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發現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萬元的問題,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2年11月6日起算,現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類型為股東代表訴訟,針對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而這種侵犯利益行為的主體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股東應屬此列。由於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經人民法院判決由幾位股東對其進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訴權。該公司的股東在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損害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通過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已無實際意義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組也未成立,足以說明通過智能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無法實現該公司的權益救濟。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林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為智能卡公司請求利益保護,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訂之前,尚無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的明確規定,林某尚無法定之訴權,因而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賦予股東起訴權。林某起訴之日,在修訂後的公司法實施日之後,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科技公司非法佔用智能卡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及違規支出194 465.90元的行為給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給付1 894 465.9元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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