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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

發布時間: 2021-03-26 15:04:40

㈠ 出資證明書的法律依據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1、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才能進行。出資證明書是代表股東權益的書面憑證。而股東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公司不存在,也就沒有公司股東的存在。而股東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證明,該證明即為「出資證明書」。如果允許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許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從法理上講不通。或者如果簽發也不能稱其為「出資證明書」。同時,如果允許公司成立前簽發,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亂,容易造成詐騙行為的出現,給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2、出資證明書所載事項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不僅僅是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是何種公司的證明,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所以,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有利於公司對股東的管理。

(2)公司登記日期。公司登記日期即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的日期,從公司的登記日期起,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沒有公司登記日期,就難以表明股東的行使股東權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注冊資本,股東便可清楚其出資額所佔公司注冊資本比例,便於掌握其在公司權益分配中所應享有的份額。以便於行使自己的股東權。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日期。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無記名股票則無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出資證明書則必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出資證明書之上。出資證明書主要作用就在於表明股東權的大小,同時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一種資合和人合相結合的公司,但是,更重於人的因素,如果一旦產生糾紛,出資證明書上沒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就可能引起訴訟的困難,不利於保護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因而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則為出資證明書的最主要的內容。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事實,從出資證明書的核發之日起股東便可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3、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

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沒有加蓋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護。《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出資證明書加蓋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了出資,公司的股東權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也證明公司收到了股東所繳納的財產,這就要求公司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保證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因此,公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㈡ 作為公司的股東非法人怎麼注銷自己的股東身份

轉讓股權
然後單位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最後單位拿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去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
主要是單位修改股東名冊和章程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㈢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後,公司章程中新股東出資額如何處理

股東內部轉讓出資後應否修改公司章程,誰是修改的主體?如果大股東不同意修改,小股東該怎麼辦
一、股東轉讓出自後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負有修改公司章程的義務,若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控制公司,不予修改公司章程,小股東可通過訴訟解決。
二、股權轉讓不僅需要交付權利憑證,還需要公司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制備的用以證明股東身份並具有公示效力的賬簿。記載於股東章程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也只認定記載股東名冊的股東才享有股東對公司的各項權利。
3、因此,原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受讓人後,也轉讓了其股東資格,必須依照轉讓後的實際情況修改股東名冊,一是為新股東資格的承認和確認,而是為公示。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4、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該條款屬於強制性規定,,若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控制公司,不予修改公司章程,小股東可通過訴訟解決。

㈣ 公司股東要求撤股,該怎麼分財產

公司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如果公司進行清算注銷的話,在清償了債務後,剩餘的財產股東可以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公司繼續存在,股東不得撤資,更不得瓜分屬於公司的財產。想退出的股東,可以將持有的公司股權作價轉讓,或者公司通過減資的方式實現股東退出。

如果不願意再作股東,可以依法將股權轉讓或者申請公司予以收購,不能退股。具體股權轉讓程序請參見《公司法》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4)如何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擴展閱讀

股東撤股相關案例

2001年7月,吳某與卓某共同出資300萬元,各佔50%股份,成立A公司,從事醫療服務行業的投資和管理。A公司工商登記股東為卓某、吳某,持股比例分別為86.66%、13.33%。

《審計報告》載明,A公司卓某出資260萬元、持股比例50%,吳某出資40萬元、持股比例50%。截止2009年12月,A公司在全疆投資創辦及合作的醫院共計16家。吳某與卓某在16家醫院上交A公司的利潤分紅中所佔比例均等。

A公司於2008年10月注銷,但仍沿用A公司的原經營模式。吳某因刑事犯罪於2009年12月3日被羈押。

2010年4月10日,《專項審計報告》載明,2009年1月至10月,卓某應分利潤23014462.88元。同時確認,截止2009年11月30日,吳某以」暫掛款」名義將A公司資金轉至個人名下的款項合計4800萬元。

2013年1月10日,法院認定,2009年3月18日至9月1日,吳某利用職務便利,未經16家醫院及其他股東的同意,擅自安排A公司財務人員將存放在財務人員賬戶上的16家醫院上繳至A公司的盈利款,以」暫掛賬」的方式,將1000萬元轉移至其姐名下,至今仍未追加。

2009年7月,吳某在未徵得卓某等股東同意的情況下,變更股東持股比例,指使財務人員將16家醫院上繳的利潤按照變更後的持股比例重新分配,侵佔卓某等人的分紅款共計14470886.51元。

2009年9月1日之後,吳某存在將公司資金轉至自己名下的行為,分四次共計轉移1430萬元至個人名下,取得上述財務的實際控制權。

㈤ 公司股東變更,如何變更出資證明書

在公司變更後到工商局登記。

㈥ 我和朋友合夥注冊一個公司,他是法人,我是股東,現在我想退出來要怎麼樣把股份退出來

我估計你們的公司注冊資本應該至少30萬元。如果你要退出,按照公司專法的規定,屬應當辦理減少注冊資本和變更股東兩項變更登記。先說減少注冊資本。如果你退出,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後至少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這樣,你的朋友可以變更成個人獨資的有限公司(法律規定至少十萬)。再說股東變更。你的股權可以轉讓給你的朋友或者轉讓給其他人,轉讓後你可以直接得到現金,但是,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公司減少注冊表資本的手續或者程序比較復雜(詳見公司法178條),但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的手續或者程序相對簡單一些,但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總之,還是把賬算清為好,朋友還可以繼續做。
希望採納

㈦ 寫 合作人協議和出資證明書 應該注意些什麼如何才是有效文件,需要特別注意什麼

出資證明書的形式要件

[1]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這是對出資證明書形式要件的規定。出資證明書只有經過公司蓋章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沒有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因不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不能發生效力。
5法律依據

《公司法》[2]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七十四條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是《公司法》[2]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出資證明書不是可發可不發的,而是法定的公司管理工作程序,必須依法照辦。公司成立以後,如果未向已經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不說違法,起碼也是有法不依,沒按法規辦事。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解釋】本條是關於股東出資證明書的規定。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經依法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文件,是股東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股東憑出資證明書,可以向公司請求將自己的姓名記人股東名冊,享有股東權利。為了使出資證明書的記載明確、規范,保證其效力,本條對出資證明書的記載內容做出了規定。
出資證明書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所謂要式證券,就證券的形式和記載事項由法律作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創設的證券。我國《公司法》規定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因此,出資證明書屬於要式證券。
第二,出資證明書為非設證券。所謂非設證券式相對於設權證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據證券所能行使的權利,並非由證券本身所創設,而是產生於證券的基礎法律關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本身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不過是起到表徵股東地位和股東權益,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和作用而已。因此,出資證明書同設定權利的設權證券,如票據,由很大的區別。
第三,出資證明書為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表徵公司股東的權利,其中主要是財產性權利,因此,出資證明書具有有價證券的性質。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後者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前者則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為成立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為要式證券,其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一,公司名稱。公司的名稱不僅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必須載明的事項。這是因為,出資證明書是由設立後的公司向其股東所簽發的,如果出資證明書上不載明公司的名稱,則股東依據出資證明書所能享有的股東權則沒有了明確的指向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就難以解決。因此,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名稱,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
第二,公司成立日期。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成立日期即公司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成立日期,其主要目的在於確定股東權得以行使的始期,以便於股東行使權利。如果出資證明書不記載公司登記日期,則無法確定股東權得以行使的日期,這會給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造成一定的困難。
第三,公司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只有載明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才可清楚其出資額所佔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從而確定其在公司權益分配中所應享有的份額。如果出資證明書遺漏了這一事項,則即使它載明了每個股東各自的出資額,公司的股東也難以直觀地確定其權利份額,這將不利於股東行使其權利。
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這是出資證明書最重要的記載內容。出資證明書屬於記名證券,也就是說,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必須記載於出資證明書之上。出資證明書還必須載明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股東的出資日期,應以股東向公司實際轉移其出資財產權之日為准。
第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對出資證明書進行編號,是為了便於公司對出資證明書的審核,管理。
另外,《公司法》還對出資證明書作出了形式要件方面的規定,即出資證明書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它是確認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必須加蓋印章,以顯示其嚴肅性。而且,加蓋公司印章,可以有效地防止出資證明書的偽造。
6主要作用

1、出資證明書是出資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並
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
享有相應權利和義務的憑證。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產生法律效力。載明公司注冊資本,能夠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以便股東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出資的數額,能夠確定股東權的大小,以便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載明核發日期,能夠確定股東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起始時間。尤其,公司出現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牽涉到股東出資額變動,股東自身發生股權部分轉讓、贈與、繼承人繼承等事項時,在股東本人不能親臨現場履行簽字手續時,出資證明書的憑證作用顯得更為重要。
2、有助於保持公司的和諧穩定。從公司內部發生的一些糾紛案例看,有的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變更股權釀成的矛盾,並由此造成公司解體。如果公司成立時依法向股東簽發正規的出資證明書,作為一種制約手段,股權變更時必須由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方可轉讓,擅自變更股東股權的行為就會無隙可乘、有所顧忌。從這個角度理解,出資證明書又可以對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保持和諧穩定發揮積極的作用。
3、有利於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為保證,以公司制企業為主要形式,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新型企業制度,這是時代的脈搏,經濟發展離不開現代企業制度。《公司法》實施十多年來,代表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制企業已經得到了蓬勃發展,但是最能體現代表現代企業制度內容的出資證明書卻被忽視了。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既需要形式上的發展,更需要內容的全面落實,因此,對簽發出資證明書的工作要高度重視,增強自覺性,以進一步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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