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股東權益
A. 企業為什麼要維護股東利益
股東是企業的實際佣有者與受益人。股東大會是一個股份制企業最高級別的內會議,只要達到符合公容司章程規定的股東通過,就可以對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進行任免,當有重大決策的時候也需要股東大會通過方可。因此從理論的角度來看,公司的經營者是必須對股東負責的。
但是一個企業的股份往往集中在少數幾個大股東手裡,企業做出重大決策的時候,幾個大股東手中的股份足夠做出決策,因此,大多數企業要維護的是大股東的利益。
B. 股東分家,如何維護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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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何維護公司小股東權益
維護公司小股東權益的措施:
一、 建立公司內部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
1、進一步強化監事會的權利,並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為保護公司利益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
2、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公司法》規定,公司修改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對董事會的經營權加以制約。
二、 強化小股東在股東大會的提議權。
《公司法》第43條規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明確小股東的訴訟權力
1、擴大小股東的可訴范圍
根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小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小股東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
2、規定訴訟時效
《公司法》應就此增加訴訟時效之規定,具體時間以十五天為宜,因為公司決議效力的未決狀態影響公司的運作。
3、 調查權
當小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存在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或主管部門調查公司的經營狀況。
D. 如何維護股東權益
1、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事前防範措施。我國《公司法》修訂後規定了股東知情權、質詢權、股東對股東大會召開的請求權、召集權、提案權以及關聯交易表決權的迴避等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舉措。比如我國《公司法》第97條、117條就規定了股東知情權,股東行使知情權、質詢權是股東表達其真實意思的基礎,也只有在對公司真實情況進行掌握的情況下,才能防患於未然,把中小股東的損害降至最低甚至沒有。又如《公司法》第16條、125條規定了關聯交易的表決權迴避,試想若沒有該原則的確立,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輕易的把公司資產轉移或濫用股東權利謀取私利,會嚴重損害到中小股東的權益。
2、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事後救濟措施。
雖然我國《公司法》在修訂後對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作出了諸多規定,但是仍然不能照顧到方方面面,仍然有制度缺失的地方,仍然會有部分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因此,我們總結出對於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的救濟途徑。
①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公司法》第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該條是對中小股東在對可能影響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持異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
②利益受到侵犯的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基於股份所有人的地位,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對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我國《公司法》153條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
③股東可以代位訴訟。
股東代位訴訟又稱為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為了保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公司法》第152條對股東派生訴訟作出詳細規定。股東代位訴訟的意義在於中小股東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直接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以防公司大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時候沒有救濟途徑,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也相應的會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④股東解散公司訴訟。
股東解散公司訴訟是以消滅公司人格為目的的訴訟,往往是在股東用盡所有的救濟途徑仍不能挽回利益的情況下行使的。《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總結幾點重要的建議:
1)作為股東,不論股份多少,都享有知情權,有錢了解和查閱公司的財務賬簿,公司也有義務每年向股東提交財務報表。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拒絕的,股東可以起訴。
2)勞動關系在哪個公司並不重要,員工可以借調。
3)股東分紅應該由公司進行支付,以股東個人賬戶進行支付違規。可能涉嫌侵佔公司財產,如有證據,可報案。
4)轉移或侵佔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和利益,違反了競業限制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項目還是子公司,可以獲得相應的收益。
5)可以轉讓股份,即使不轉讓,不在公司任職了,同樣還是股東,有權獲得收益。
E. 怎樣維護我的股東權益
可以請外面的會計師抄事務所幫你,讓他們幫你公司審計和查賬,如果真的有問題!這樣就有證據了
讓他先無法反駁
然後可以的話去投訴
《公司法》111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東訴訟提起權,但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的訴訟提起權,對於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侵犯小股東權益,小股東通過什麼途徑進行救濟。筆者認為,關於訴訟的提起權,有限公司的小股東可以參照第111條的規定,對於提起訴訟的股東的訴訟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時效,要求賠償的權利,均無規定,也無可參照。實踐中,小股東試圖以訴訟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但由於小股東之訴訟缺乏充分的立案依據,司法部門一般不予立案,這都是目前關於公司的立法缺陷造成的。 有空去看看《公司法》吧 有什麼問題你在hi我!
F. 股東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1、小股東擁有知情權。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信息,包括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還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若小股東遇到阻撓,經法定程序後,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權訴訟。
2、股東派生訴訟。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於行使訴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間接地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3、股東擁有股利分配請求權。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餘時,控股股東以各種理由不正當地拒絕派發盈餘或者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而損害股利分配權。大股東往往擔任公司高管,可以通過薪水、獎金獲得回報,小股東則被排除在管理層之外,無法獲得任何利益。小股東可以請求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但提起訴訟,要以股東會已通過分配決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已約定的盈餘分配方案為前提。
4、小股東行使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若公司拒絕的,股東可以提起請求收購股份訴訟: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5、請求解散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當公司陷入僵局,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或者控股股東壓制小股東,嚴重影響小股東利益時,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在法院判決後,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