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股東會
① 股東可以因為哪些事由起訴
參考法律依據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望採納
② 自然人到法院起訴股東大會不合法需要提供什麼
可以提供不符合股東大會的有關要素,譬如會議表決程序、股東人員數量要求等是否違規操作。
③ 我們能起訴公司和股東嗎
obama 網友:
讀了謝燦榮律師和喻利琴律師的答詢,我又查找相關法律,發現兩位律師所說的「可以起訴公司和股東」有法律依據。
新《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你廠應當舉證證明該公司的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的行為,就可以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中一位股東在法庭上的證詞可以作為證據之一,但是僅有這份證詞在證據方面還是顯得單薄。你們可以到工商登記機關調取該公司的章程、股東出資證明書、驗資報告以及上年度的會計報表,這些證據對於證明股東存在違法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還是有用。
其他三位股東是否也有類似的違反公司法的行為,比如抽逃資金?你們是只要求一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是三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些都應當在起訴前一並考慮到。
特此糾正。
福建雙劍律師事務所
陳宗榮律師
二○○八年九月一日
④ 起訴股東大會不合法怎麼寫起訴書
自己不會寫的話,建議委託律師代寫。
⑤ 合同法規定哪條可以起訴股東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在出現下列情形時,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或者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以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6)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以及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因此,這仍是股東或部分股東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
⑥ 起訴公司還是起訴股東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你起訴只能起訴公司。而股東如果已經完成出資義務的話,也僅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你起訴股東是沒有意義的。假如是公司沒錢,而股東沒有完成出資義務,損害到了債權人利益,應該可以加訴股東。
⑦ 可以起訴股東的股東嗎
搜集自然人張三和B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證據版,協商不成,權到法院起訴,主張自然人張三和B公司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