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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借款增資的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3-26 19:59:38

『壹』 股東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來增資(有股東會決議

《公司抄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借款人股東的簽名是無效的。如果擔保經過了除借款人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方能有效。

『貳』 股東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來增資(有股東會決議通過的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借款人股東的簽名是無效的。如果擔保經過了除借款人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方能有效。

『叄』 公司股東借用他人資金增資後抽回增資償還借款,如何認定

增資後又抽回的為抽逃出資

『肆』 股東借款對公司增資擴股,借款由股東自己歸還,是否合法

合法,但借款不能由公司擔保

『伍』 請問股東借款能否轉增實收資本

在公司經營正常的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記的注冊資本尚有未繳納的部分,否則就要按增資處理。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股東純粹為了逃避注冊資本的繳納法律義務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會存在法律風險。

一、在公司經營正常的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可以轉為股權,從本質上將就是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公司不用再償還,轉為將債權轉為公司注冊資本,由此形成債權人對公司享有股權。這與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沒有本質區別,所以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為了防範股東被認定為未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風險,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建議辦理以下程序:

1、股東借款給公司形成的債權是真實的,有合法的證據能夠證明;

2、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東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

3、公司賬薄要進行相應的記賬科目調整;

4、工商登記備案的公司章程有關出資時間的約定條款進行修改;

5、進行年度審計,在審計報告中體現公司股東的注冊資本已繳納。

二、公司已資不抵債,達到破產清算的條件,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會存在法律風險

將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在法律上最大意義的在於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而從根本上分析,股東借款本來是公司欠付的應償還給股東的錢款,與公司欠付的其他債權人錢款法律地位是一樣的。注冊資本是股東承諾要繳納給公司的錢款,兩者的法律屬性不一樣,但隨著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屬於將公司欠股東的錢款與股東應繳納給公司的注冊資本相抵消的法律行為,等於是公司變相地償還了股東的債務。在公司面臨破產的情況下,這損害了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的規定,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公司僅償還股東的債務是屬於可撤銷的。

基於以上分析,股東借款轉增實收資本是可行的,但是如果股東在資不抵債的情形下所為,破產過程中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予以撤銷。

『陸』 股東借款有哪些稅務法律風險

  • 從法理上分析,公司和股東均為相對獨立的法律主體,二者在人員、資產、責任等方面相互對立,不得混同,股東不得以其股東身份隨意侵佔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國家、債權人、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以各種方式從公司抽取資金的行為。雖然法定注冊資本制改認繳注冊資本制以後抽逃出資將不再承擔刑事責任,但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得因股東的不當行為受損害,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在支付股息、紅利後,股東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部分投資者為了規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就希望通過借款的方式變相發放股息、紅利。但是稅務機關不會認可這種操作方式的,因為稅法上有個實質課稅原則。

  • 因此,為防止個人投資者以借款之名掩蓋分配利潤之實,財稅〔2003〕158號規定股東在一個納稅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向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

『柒』 請問有限公司向法人股東借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法律依據是《抄合同法》,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下)。
2、有限公司向法人股東借款是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捌』 股東從公司借款對公司增資,是否合法,假設,公司注冊資本有1元,現增資到10元,按照法律

不合法。《公司法》中對企業增資有明確規定。標題所說的行為已經屬於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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